合同保全制度中债权人的撤销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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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保全制度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成心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的行为,都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撤销权确实立,通过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通过分析p 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要件、范围、效力及期限,旨在指导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正确行使撤销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其财产减少或灭失。失去偿债才能现象时有发生。如何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合同保全制度,这项制度确实立旨在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完好性,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可以得到有效清偿。合同保全制度包括两种,一

2、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保全制度确实立表达了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措施日趋完善。撤销权概述撤销权定义的理解。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不是债权人的当然行为,比方,债权人宣布债务人的转移财产行为无效就可以实现的,必须依一定的法律程序进展,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后果,因此,撤销权又被称为撤销诉权或

3、废罢诉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得超越其债权范围。撤销权性质理解。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一项权能。本质上具有债权的层陆。债权虽然不等同于恳求权。但债权属于恳求权。故撤销权兼具恳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民事行为,而返还财产只是因行为的撤销所产生的后果。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一项依附权能。它并不是一项与物权、债权相对应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而只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也就是说,一方面,它必须依附于债权而存在,另一方面。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果。撤销权制度确立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我国民事立法也在逐步走向完善,撤销权制度的规定。为债权人催促债务人实在履行合同义务

4、提供了法律根据,对打击债务人成心损害债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形成良好的信誉制度和商业道德具有重要意义。撤销权行使的主客观要件在司法理论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否成就。也是审讯人员予以裁断时需要考量的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且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我国法律对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规定的相对简单,根据是否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有所区分。假设第三人的行为是有偿的,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包括主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既要求债权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又要求债务人施行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在主观上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假设第三人行为无

5、偿。那么只要求客观要件。不需要主观要件。无偿处分财产和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第三人主观恶意有不同的要求。在无偿受让财产的情况下,无论第三人是否存有恶意,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因为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是真正地交易行为,是受让人纯获利益的行为,不需要担当任何责任,即使撤销。并不会损害受让人原有的利益。而在以不合理低价受让财产的情况下,出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好心第三人的考虑,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需举证证明第三人明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导致其债权人的债权受损。客观要件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债务人施行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

6、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在财产上设立抵押、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财产等都属于处分财产行为。债务人施行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行使要件中的处分行为,仅限于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对于事实行为和无效行为不在此范围。事实行为无法撤销。无效行为不需要撤销。通常处分行为涵盖三类青形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隋形,如作为债务人的张三,明确表示不要李四归还到期的借款5万元。无偿转让财产情形,例如,债务人张三无偿地将自有的一辆小汽车赠送于别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情形。如债务人张三将价值2。万的汽车成心以3万价格卖掉。当然,债务人施行处分财产的行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予以撤销。在以下情况下,撤销

7、权行使是受限的:第一,债务人回绝承受赠与、回绝从事一定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第二。债务人从事一定有可能减少其财产的身份行为。如收养子女、放弃继承权等。第三,不作为的行为或无效的民事行为。这几条都是基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和身份行为而失去利益。第四,债务人无偿向别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第五。债务人在财产上设立负担的行为,如将其财产出租给别人,这种行为能否撤销,要详细问题详细分析p 。假如债务人在其财产之上为别人设定用益物权,自己本身不获取任何利益,这种行为是可以撤销的。假如出租行为使债务人获得租金,那么不能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

8、经生效,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转移。假如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受骗然无效的行为,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无偿方式转让财产。或者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与第三人施行的无效行为。债权可基于无效制度恳求法院予以干预。宣告该行为无效。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这是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断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股要从三个方面考虑。首先。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其次,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假如债务人的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到达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那么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最后,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那么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那么不发生撤销权。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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