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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的竞合及其适用【摘要】:p 】:司法理论中,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情形存在功能上的重合。从二者标准构成上看,通过对保护对象、权利客体、主观方面等的分析p ,得出二者确实存在竞合的场合。当出现竞合时,为贯彻私法自治原那么,应允许权利人自由选择。但为了减少竞合现象的出现,为了确保适用规那么和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可通过解释更好地发挥二者各自的立法目的,以期可以对将来修法有所指引。【关键词】:p 】:债权人撤销权;无效合同;竞合一、问题的提出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合同保全制度之一,由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加以规定。但是,法律规定内容显得抽象、笼统,易
2、造成司法理论层面的混乱。诚然,“立法固已完成其任务,学说及司法实务界如何基于立法规定,做合理的解释论展开,以使法条规定落实为活的法律,发挥相应的标准功能,实属一项重大课题。”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引发了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制度竞合问题的考虑。本案由于符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而被认定为无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_年第3期公布的本案的裁判【摘要】:p 】:中指出:“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法,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
3、销权,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订立的相关合同;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恳求人民法院确定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因此,当债务人施行了有害于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确实认恳求权可以由债权人自由选择。此时,两种制度出现法律适用上的竞合。那幺,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确认制度出现竞合的场合详细何在呢?在出现竞合时,受损害的权利人又该选择呢?值得深思。二、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制度标准适用的竞合从功能原那么出发,当受害权利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主张合同无效时,法院会根据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的规定,要求其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当其主张债权人撤销权时,亦能实现
4、债权保全的作用,使得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溯及既往的归于无效,产生财产返还或者作价赔偿的效果。因此,两种制度在功能上都能产生否认债务人诈害,保全债权人债权。 除此之外,根据二者的标准构成,不难发现二者构成要件上也存在重合之处。一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解释适用合同法第74条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区别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并分别规定了撤销权成立的不同主观要件:因债权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不以债务人的恶意为要件,仅具备客观要件即债务人诈害行为即可;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那么以受让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然而,是否要求债务人具有恶意,条文的规定来看并未作要求
5、。在此,我国学术界认为应与大陆法做一样解释,认为应要求债务人的恶意。在司法理论中,也认为债务人应具备主观恶意。2本文为讨论债权人撤销权与“恶意串通”无效合同的竞合场合,将从被保全债权类型、撤销标的、债务人、受让人恶意等方面分析p 。1.被保全的债权类型。在存在有效债权的情况下,被保全的债权类型应当是金钱债权。其不仅仅包括现有金钱债权,还包括将来转化为金钱债权的债权。除此之外,诸如特定物债权、劳务债权等,原那么上不得主张撤销权,3除非当这类债权转化为金钱损害赔偿时,债权人为保障可以得到足额赔偿,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否那么,亦没有债权人撤销权适用的空间。2.撤销标的,即债务人施行的有害于债权人债
6、权实现的行为。一般可成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须是法律行为,且须以财产为标的。这种行为既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既可以是债权行为,也可以是物权行为。甚至,理论上认为准法律行为、诉讼法上的相关行为等亦可成为撤销权的标的。4按照我国合同法第71条第1款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可撤销的标的为:在债务人施行的无偿行为中,要幺是放弃债权或债权担保,要幺是无偿转让财产,抑或是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在有偿行为中,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或者低价转让的行为。但从设置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立法目看,合同法中规定的几类行为,在范围上显得过于狭窄。3.债务人
7、的主观要件。在前述已经提到过,立法未对债务人主观恶意做要求,但是在解释上仍对债务人要求有主观恶意,判断恶意的基准点在行为(原文来自:wWW.bDFqy. 千叶 帆文摘:论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的竞合及其适用)时,行为后的恶意不构成撤销权。如何判断债务人的恶意,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是观念,只要求债务人对其施行的诈害行为所认识即可;二是意思,要求债务人主观上不仅仅是认识,还需要有积极地诈害债权的意思。我国理论中采观念,只要债务人“明知”即可推定其具有主观恶意。假设债务人认识到其行为有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但是却相信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可以维护债权人的权利,该行为仍然可以撤销。54.受让人的主观要件。
8、此处的受让人是指广义上的受让人,包括转得人在内的受让人。对直接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的受让人,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因此,受让人恶意的判断标准为“知道”其行为有害债权,“知道”即恶意,不要求其主观上具有积极地诈害意思,更不要求其与债务人通谋联络的意图,其所要求的恶意程度较小。对从受让财产的转得人而言,我国合同法第74条并未规定,但在实务中可能会存在。转得人“恶意”的判断以其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知道受让人债务人的诈害意思,假设“不知”即可适用好心获得制度当然获得财产。二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解释适用通过分析p 可知,合同法第52条中最容易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发生穿插情况的是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形。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