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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精选9篇】章 公司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 篇一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壹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2、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章 附则 篇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公司存档和登记机关备案各一份,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名或法人单位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中的所有条款,若出现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
3、均以法律法规为准。若出现未涉及的事项,均以公司法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章 经营范围 篇三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篇四 第五条 公司名称:xx市xx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友谊东路51号 第七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篇五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改选董事长后应及时变更公司法人代表。 第四十
4、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组织领导董事会全面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签发董事会形成决议的文件和对外协议。4、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后聘任。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组织董事会研究决策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臵权,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章 公司注册资本 篇六 第十条 公司由 7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详见下表)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
5、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章 总则 篇七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篇八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
6、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 (五)公司宣告破产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篇九 第十四条 公司臵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7、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经股东书面申请,董事长同意后可以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 (六)公司终止后,按其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