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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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以下是中国建筑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第四条预审权限预审由建设项目的

2、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但圈内批次储备用地、统征地等,由市州国土资源局预审。第五条预审委托(一)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圈内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受理并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圈内建设项目,以及用地面积在6公顷以下的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受理并组织预审,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三)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330KV以下输电线路塔基、通讯塔基、钻探井位等零星分散的小面积建设项目,委托项

3、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受理并组织预审,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第六条预审申请(一)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二)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三)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四)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五)圈内批次报批的储备地和统征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预审申请,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报批进度安排预审。第七条建设

4、项目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预审申请报告。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土地类型及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内容;(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平面布局图,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及平面布局图;(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扫描件、土地利用现状图,并标出项目拟用地范围;(五)需批复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拟选

5、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还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圈内批次报批的储备地和统征地等,不带具体项目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资料。第八条预审受理与组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预审申请资料后,应即时或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预审应当采取实地踏勘的方式进行,但对线性工程和零星点状工程,可采取资料审查的方式。预审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形,确需延期的,经主管厅(局)长批准,可以延期10个工作日。第九条预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

6、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产业政策;(三)建设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四)需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本农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拟安排情况,矿山项目用地还应提供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五)属于法定需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形的,是否已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第十条预审意见预审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预审内容提出意见。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必备文件,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

7、得办理建设用地相关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中应充分考虑与吸纳预审意见,在依法申请审批建设用地时,应有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受托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向委托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提交预审初审意见,并附相关文字说明、图件资料。第十一条预审要求预审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从政。对所出具的预审意见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预审专用章。实地踏勘时,应当依据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盖章核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实地勘查界址。发现建设项目有违法用地事实的,要及时报告,暂停该项目预审;待依法查处后再组织预审。县

8、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预审台帐,对预审受理、组织、预审意见等情况如实登记,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加强对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结合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对市(州)局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凡有预审弄虚作假、违反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两年,自出具之日起计算。已经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土地用途、选址发生变化或用地规模超过预审总规模10%以上的,应当重新预审。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湘国土资发200514号文件同时废止。以上是建筑网整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更多关于“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建筑方面的知识以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可以登入建筑网建设通进行查询。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建筑网微信号。关注手机建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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