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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环保湖南省建立工程环境保护治理方法 湖南省建立工程环境保护治理方法已经年月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省长周强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预防、操纵建立工程对环境造成不良阻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阻碍评价法、建立工程环境保护治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对环境有阻碍的工程,须遵守本方法。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工程的环境保护施行统一监视治理。开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立、水利、交通、平安消费监管、工商行政
2、治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立工程的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第四条建立对环境有阻碍的工程,必须遵守环境阻碍评价制度,对工程施行后可能造成的环境阻碍进展分析和预测,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阻碍的对策和措施。建立单位应当加强建立工程的绿化和环境卫生治理,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人文景观,改善、恢复因建立活动遭到损害的环境。第五条建立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立工程环境阻碍评价分类治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阻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阻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立工程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阻碍报告书或者环境阻碍报告表
3、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实行审批制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阻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在提交工程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阻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完成环境阻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铁路、交通、电网等建立工程,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阻碍报告书或者环境阻碍报告表。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或者环境阻碍登记表。第七条建立工程经环境保护行政主
4、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环境阻碍评价文件后,开展和改革等部门方可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方可批准用地、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部门方可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立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平安消费监管部门方可发放平安消费许可证。第八条应当编制环境阻碍报告书或者环境阻碍报告表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可以在施行环境阻碍评价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询意见。第九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内的建立工程的环境阻碍评价文件,可以简化园区环境阻碍评价文件已包含的内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区域内,对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建立工程进展环境阻碍评价文件审批时,
5、必须操纵;未经规划确定的建立工程,不予审批。第十条环境阻碍报告书、环境阻碍报告表由建立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等级的环境阻碍评价技术效劳机构编制。鼓舞建立单位委托专门从事环境阻碍评估的中介机构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环境阻碍评价技术效劳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立单位指定环境阻碍评价技术效劳机构。第十一条建立单位报批环境阻碍报告书前,应当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将建立工程在环境阻碍范围内进展公示,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接受征询。建立工程环境阻碍报告书必须附具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见及意见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
6、立工程环境阻碍报告书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或者在工程环境阻碍范围内采取其他方式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个工作日。除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立工程可能对环境造成严峻阻碍的,或者建立工程四周多数居民对该工程环境阻碍持反对意见的,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对相关意见作出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作为审批的按照。第十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以下建立工程的环境阻碍评价文件:(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建立工程;(二)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建立工程;(三)投资总额亿元以上的建立工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
7、、餐饮娱乐、批发零售、旅馆、办公楼、停车场、城市园林绿化、体育场馆等社会效劳行业工程;(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开发建立工程;(五)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区域内的开发建立工程;(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建立工程;(七)产生电磁辐射的建立工程;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辐照应用的建立工程;(八)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以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的建立工程;(九)石油和天然气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钢铁消费(含废料综合利用),电石和铁合金、机械电镀,造纸
8、、印染、酿造,制革、焦化、建材水泥等对环境有严峻污染、需要编制环境阻碍报告书的建立工程;(十)设区的市、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立工程环境阻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立工程;(十一)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立工程。第十四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以下建立工程的环境阻碍评价文件:(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立工程;(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属于重污染行业以及其他可能严峻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建立工程;(三)选址或者环境阻碍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内跨所属县
9、市区行政区域的建立工程;(四)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对环境阻碍有争议的建立工程;(五)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立工程;(六)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立工程。 第十五条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立工程的环境阻碍评价文件。第十六条建立单位申报审批的建立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乡镇建立等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二)符合产业政策;(三)符合清洁消费要求;(四)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0、;(五)在施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区域内的建立工程,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要求;(六)建立工程造成的环境阻碍符合工程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七)矿产资源采选类工程符合就近建立并满足区域生态有效整治和恢复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阻碍报告书之日起日内、环境阻碍报告表之日起日内、环境阻碍登记表之日起日内,分别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立单位。第十八条经批准的建立工程环境阻碍评价文件要求配套建立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备(以下称环境保护设备)的,建立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第十九条环境阻碍评价
11、文件经批准后,建立工程的性质、地点发生严峻变化的,或者其规模、消费工艺改变,致使污染物排放品种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发生严峻变化,对环境可能造成阻碍的,建立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阻碍评价文件。建立工程自环境阻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年后开工建立的,开工建立前,环境阻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设备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环境保护设备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建立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立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建立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保护设备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环境保护设备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环境
12、阻碍评价文件的要求,并报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造成的环境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对可能造成严峻环境阻碍的建立工程推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建立单位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立工程施行环境监理。第二十二条建立工程竣工后,对与建立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备,建立单位必须书面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建立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总结、试运转情况、环境保护监测报告以及验收申请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完成污染防治设备验收。未经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立工程主体工程不得投入消费或者使用。分批建立、分期投入消费或者使用的建立工程,其环境保护设备应当分期验收。第二十三条建立工程需要进展试消费的,建立单位应当经负责审批该建立工程环境阻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检查;试消费期间环境保护设备必须同时投入试运转。自开始试消费之日起个月内,建立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该建立工程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立工程配套环境保护设备验收申请。第二十四条建立工程的环境阻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单位擅自开工建立的,
14、由有权审批该建立工程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建立,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开工建立并建成投入消费的,由有权审批该建立工程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消费,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建立工程未按照第十九条规定重新报批、报审环境阻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立或者建成投入消费的,按前款规定施行处分。第二十五条建立工程需要配套建立的环境保护设备未经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消费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立工程环境阻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消费和使用,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污染防治设备建立保证金充作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建立工程试消费期间,环境保护设备未与主
15、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转的,由审批该工程环境阻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顿试消费,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污染防治设备建立保证金充作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第二十六条环境阻碍评价技术效劳机构在环境阻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故弄玄虚,致使环境阻碍评价结论严峻失实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撤消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环境阻碍评价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建立工程污染防治设备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在业务工作中违犯建立工程环境
16、保护治理规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建立工程环境保护审批的主管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违法审批环境阻碍评价文件的;(二)对不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设备予以验收通过的;(三)玩忽职守,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立工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长期失察,或者对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四)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损害行政治理相对人利益的。第二十八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其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建立工程的;(二)指使、强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违法审批或者验收建立工程的;(三)违法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立工程环境违法行为的;(四)其他不履行建立工程环境保护治理法定职责的。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