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佳木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住建办法】佳木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住建办法】佳木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预售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
2、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以及后续付款(含商品房商业按揭贷款、公积金按揭贷款)等全部房价款。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的监督管理方式。第六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按照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
3、售资金监管协议。开发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可以分别选择监管银行设立监管账户,应分别与监管银行、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监管协议执行。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局制定,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预售项目基本情况,各方的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八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各监管银行网络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确保监管信息实时传输,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第九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供预售项目监管协议。取得预售许可后,监管银行名称及账号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并在售楼场所公示。第十条
4、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及账号,明确购房款中定金、首付款、后续付款(包括商业和公积金按揭贷款)必须存入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第十一条购房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银行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定金由开发企业直接转入。购房人办理商业或者公积金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当将购房人的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在预售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工程等费用总和;重点监管资金设定标准为工程造价及相关配套费用总和的120%。
5、工程造价费用由监管机构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单位造价和预售许可的规划面积计算后确定,相关配套费用由监管机构测算的相关单位配套费用和预售许可的规划面积计算后确定。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时,由开发企业申请,监管机构批准后,由监管银行将资金直接拨付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资金。一般监管资金由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随时申请使用,但应当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建设。第十三条重点监管资金必须达到规定额度后,开发企业方可申请使用,并按照下列规定向监管机构申请拨付:(一)单位工程形象进度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30%,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20%;(
6、二)单位工程形象进度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50%,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40%;(三)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60%;(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80%;(五)预售项目可以办理初始登记的,全额拨付预售项目的剩余监管资金。第十四条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应填写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同时出具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意见;申请使用工程形象进度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30%、50%、主体结构封顶各节点的重点监管资金时,需监管机构现场踏查;申请使用竣工验收节点重点监管资金时,需监管机构现场踏查,同时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
7、收备案书和环境配套验收证明;申请使用可以办理初始登记节点重点监管资金时,应提供允许初始登记证明。第十五条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开发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申请使用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不予办理监管资金拨付手续:(一)未达到规定的各节点额度的;(二)监管项目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拨付节点的;(三)开发企业申请超出用款额度部分;(四)提交资料不实不全的;(五)其他不符合拨付条件的情形。第十六条监管银行应当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申请使用核准通知书和开发企业出具的转账支票金额、用途、收款人、账号并确认无误
8、后,于当日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拨付或者挪用监管资金。第十七条入账资金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前,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开发企业可持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注销证明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入账资金超出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第十八条监管银行应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监管机构和开发企业。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开发企业办理完成预售项目初始登记,该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自动解除。第二十一条监管银行开户行未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拨付或者挪用监管资金的,由监管银行负责追回款项,并按监管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暂停与该违规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属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