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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讷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讷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具备现房销售条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按揭贷款等
2、)。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新建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依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所在的商业银行。第四条讷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政监管工作。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分类监管的方式。第六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自预售人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止。开发企业应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报送备案材料。第七条市房产管理局、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应当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3、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应当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供施工进度表及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计划。第九条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及工程性质等要素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类管理制度。第十条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需按节点计划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可按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使用。第十一条重点监管资金设立申请使用节点。10层以下的建筑,按完成总工程量的30%、60%、90%、现房销售备案(100%)4个环节设立申请使用节点;10层及以上建筑(每增加5层)可在以上节点标准之间增设一个节点。预
4、售资金可申请使用比例与节点比例相同。第十二条监管类别分为A、B、C三类。A类: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为非重点监管资金;B类:应收取预售资金的50%为重点监管资金,其余50%为非重点监管资金;C类:全额按重点资金监管。第十三条被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评为AAA级企业的开发企业,其当年或下一年在我市开发建设的项目为A类;被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评为AA级企业的开发企业,其当年或下一年在我市开发建设的项目为B类;其他开发企业所建设的项目为C类(有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一律按C类管理)。第十四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支付项目建设的工程款,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材料、设备及支付法定税费等。第十五条监管期限内,监管银行应按市房
5、产管理局核准的支付额度为用款单位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并按要求及时提交监管账户的预收款收存拨付明细。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填写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款项证明材料。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市房产管理局核准的支付金额,对每一份拨付通知书只能给用款单位签开一张与之记载内容完全一致的支票,不得一份拨付通知书对应签开多张支票。第十八条监管银行按拨付通知书内容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支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用款单位。第十九条买卖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申请解除退款部分的监管。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新建商
6、品房预售款项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开发企业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把预售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帐户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停止该开发企业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及相关业务的办理。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告知其账户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市房产管理局。第二十二条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