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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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意见】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乡、镇、街道,市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城市常住人口市民化,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543号),结合界首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

2、、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积极引导和促进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加快向城镇转移,建立适应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户籍管理制度,为实现“皖北居先进、全省进一流、重整界首雄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坚强保障。(二)基本原则坚持发展为先、有利城镇化进程。按照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要求,立足加快中心城市建设,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强化服务保障,壮大城市规模。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开展。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

3、期和选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选择。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三)发展目标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落户条件,为居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不断增强城镇的吸引力和承载力,到2020年,实现界首中心城区建成区人口28万人的目标。二、进一步放宽落户政

4、策(一)全面放开城区范围内落户限制在三个街道和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婚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二)积极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1.放宽各类人才落户条件限制。对留学回国等高端人才和技术移民、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和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不受社保、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可先落户后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婚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在就业或居住地落户。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市场、创业孵化基地

5、、示范园区设立集体户,方便创业型人才落户。2.放开投资经商办企业注册金额标准落户条件。凡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企业的,不受投资和纳税金额等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婚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3.取消合法稳定住所面积、居住时间落户条件限制。公民购买成套商品房和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二手房,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购买成套商品房因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者,不受房屋面积、居住时间限制,均可按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婚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落户。4.放开投靠亲属落户条件限制。

6、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市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5.推进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市区落户。凡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住城镇居民有合法产权的私有住房),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婚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在居住地落户。三、创新人口管理(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

7、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二)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机制,解决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问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三)健全完善实有人口登记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和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信息整合共享,不断提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政府决策和社会管理需求等应用效能。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一)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农

8、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然享受,转户不退地。加快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推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农村产权公开、规范交易。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退出办法。(二)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子女入学保障措施。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的实施办法。(三)完善落实

9、优秀人才和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政策。制定更加优惠的优秀人才落户鼓励政策,对来我市具有博士、硕士学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生在我市首次注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者,优先办理落户,并享受各项创业优惠政策。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完善城乡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深入实施“接您回家”系列活动,大力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地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拓宽创业就业领域。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强化权益保障,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稳定就业。

10、(四)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后,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

11、生服务。(六)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积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符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七)健全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提高保障能力和房源使用效率。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保障在城镇稳定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八)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机制。加快构建与新型城镇化

12、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提升财力保障能力,确保公共服务保障到位。五、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街道,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统一思想,周密部署,强化措施,抓好落实。为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各项工作。(二)加强协调配合。市公安、发改、城乡规划

13、、教育、住房、人社、民政、卫生计生、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出台具体实施细则,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要简化有关工作程序和审批手续,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公安局、发改委、人社局、督查考核局等单位,加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网站发布、电视专栏、报刊专版等形式,大力宣传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顺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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