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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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意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精神,推进我市城镇化跨越发展,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工作基本原则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经济社会配套改革,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

2、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一)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通过宏观调控、分类引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的方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市区和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三)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市经

3、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有差别化的户口准入政策。(四)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其他配套政策措施的逐步实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居民福利保障全覆盖。二、积极推动人口管理创新(一)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登记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农村人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

4、、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准确、客观地体现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二)建立“社区集体户”。在市区、城镇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地址或其他适当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集体户”。对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单位辞职或企业破产、倒闭等原因须将户口从本市原住址迁出而无处落户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办理“社区集体户”户口登记。户口在“社区集体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三)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南宁市各城区居住或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由县跨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

5、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

6、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南宁市市辖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四)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搭建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

7、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三、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一)放宽本市城区落户条件。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合法稳定住所指:购买的商品住房;具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个人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居住的住房。合法稳定就业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8、,依法纳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投资、经商人员;驻我市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已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市外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的具体条件为:1在本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对在本市已购有商品住房且已入住,但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而申请入户的上述人员,可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契税完税证、购房款缴纳凭据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多名共有人的,可申办持证共有人

9、中一户人入户。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2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连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具有本市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2年并办理居住证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本人可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集体户口;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经用人单位同意,本人可在用人单位办理集体户口。3在本市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连续依法纳税满2年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具有本市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2年并办理居住证的经营者,可申请在

10、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4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企业年缴纳税金满2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并连续经营满1年,具有本市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1年并办理居住证的投资者,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5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优秀农民工,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经用人单位同意,本人可在用人单位办理集体户口。6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

11、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核发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或经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审核证明,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本人可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集体户口;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经用人单位同意,本人可在用人单位办理集体户口。7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认定,属我市发展所需的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

12、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本人可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集体户口;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经用人单位同意,本人可在用人单位办理集体户口。8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年满55周岁的男性、年满50周岁的女性,不受身边有无子女条件的限制可将户口迁至其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处;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身边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或无子女的,非本市户籍的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13、因婚嫁将户口迁出本市,离婚或丧偶后已离开现户口所在地回本市原户籍地生活,且在原户籍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在原户籍地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由其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可随迁。9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建有生产、生活基地的非本市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工作和居住的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成建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10在本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者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及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为其工作人员成建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前述企业招聘的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服务满1年的,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二)全面放开本市市辖县城镇落户限制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

14、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可凭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住所地申请登记居民户口。(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以下规定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1凡考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由学校统一造册,报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备案,毕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2考取本自治区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本市户籍学生,入学时的户

15、口迁移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3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本市办理落户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口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4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的,可凭就业协议(劳动合同)、毕业证书、毕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原户口在本市的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毕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家庭所在地办理居民户口登记。(四)应征入伍前户口登记为本市农村户口的退役

16、士兵、转业士官,复员、退役后自愿申请户口迁往原籍城镇的,凭退役军人相关证明材料,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五)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口申请在本市登记居民户口的,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规定执行。(六)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规范新生儿出生登记落户条件(一)公安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依照规定办理出生户口登记。(二)对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由有法医物证鉴定(DNA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或公证机关公证系本人生育的,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五、市县外居民、本市城镇居民迁往本市农村的规定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等国家允许户口

17、迁入外,市县外居民和本市城镇居民回原籍农村生活并要求迁回原籍农村落户的,在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前提下,须在原籍农村拥有合法手续自建房(含配偶、父母、子女名下自建房),并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重点是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等保障机制,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18、、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

19、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

20、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县(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市、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七、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推进我市城镇化快速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和有

21、关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保障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二)落实工作职责。市公安局和发展改革委、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人口统计等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部门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划、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和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的统筹协调和督查等工作。市财政

22、局:负责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财力保障。市人社局:按自治区统一要求,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全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保的衔接工作;负责做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的计划生育政策衔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以及指导工作。市住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制定进城落户人员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逐年实施。市国土局、农委、林园局: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相关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实施管理。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统筹安排进城落户随迁子女的就读和政策性资助工作。市民政局

23、: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市统计局:负责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根据国家统计制度开展人口统计调查,提供人口统计资料,指导有关部门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人口统计制度。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市法制办: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中国人民银行南宁支行、民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市国资委、工商局、城乡建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自治区人民政府

24、和市人民政府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上的不合理的社会功能,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三)创新人口服务。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群众户口事项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政策规范,建设户政服务大厅,推出基于互联网的户籍网上智能服务,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各项户籍改革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培训、检查、监督,及时发现、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全力确保各项户籍制度改革和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施行。(五)加强宣传和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严防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在主要媒体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政策措施,形成良好的氛围。做好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1273号),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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