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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管理办法15篇【第1篇】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
2、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
3、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
4、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
5、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9号),本文条自2022年8月1日起失效。 】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
6、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
7、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
8、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
9、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
10、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
11、知单,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
12、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
13、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
14、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
15、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
16、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17、。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
18、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2篇】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与局机关及毗邻办公的所属单位配备的工作用车,原则上由局实行集中
19、管理,统一调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各单位配备的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第二条 公务用车费用严格按局财务审计处核定的定额标准列支,包括:燃油费、过桥过路、车辆保险费、停车费、维修费及其他。 第三条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应急用车长途行驶。 第四条 工作用车使用范围: (一)局(单位)领导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二)局(单位)领导参加上级领导机关和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三)局(单位)领导
20、到交通不便、公交不能到达地方办理公务。 (四)局(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五)局(单位)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六)局(单位)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七)局(单位)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八)经局(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五条 局(单位)应当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所有工作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喷涂标识,落实好标识化、平台化、信息化等各项要求。 第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实行登记、调度和停放制度: (一)登记:车辆使用人填写公务用车使用审批表进行预约,包括用车部门、时间、事由、地点等信息,由局(单位)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
21、报请局(单位)领导审批后安排调度。严格按调度地点出车,不得中途任意改变出车方向。 (二)调度:公务用车由局(单位)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派车制度,实行统一调度、合理安排,短途用车实行送达再接制度。 (三)停放:公务用车使用完毕后一律回局机关(单位)车库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七条 加强公务用车的运行经费管理,由局(单位)办公室如实做好油耗、保险、维修、出勤等登记台帐,杜绝不合理支出。 第八条 严肃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将公务车辆变
22、相作为领导个人固定用车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居民小区、娱乐场所、酒店等非工作场所。 第九条 局机关纪委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局财务审计处要对车辆配备及运行维护费、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与局机关同城异地办公、距离较远的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用车,实行派驻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并报局公务用车改革
23、领导小组备案。 转发.分享 【第13篇】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唐南京发电厂属于高危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
24、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安全费用依据营业额按月提取,提取比例0.2-0.5%。 第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编制计划书的同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安全标志、安全工器具、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培训、职业病防护和劳动保护,以及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预防事故采取的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如工程建设
25、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等。 (二)反事故措施: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治理、针对事故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落实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的设备和系统改造、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改造等。 (三)应急管理:预案编制、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 (四)安全检测、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整改以及安全保卫等。安全法律法规收集与识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与维护、安
26、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技能竞赛、安全文化建设与安全月活动等。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八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
27、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安全监察部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
28、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唐南京发电
29、厂财务部、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一、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小区内的道路; 小区内的路灯; 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 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小区内的停车场; 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抗震结构部位; 多墙面; 楼梯间; 公共通道; 门厅; 公共屋面; 电梯; 机电设备; 本体消防设施; 公共天线; 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 1.发展商按本小区建
30、设总投资的2%交纳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请参照附录,仅供参考): 多层房屋(不带电梯) -外墙涂料(含水刷石):0.25元/平方米.月; -外墙贴瓷砖、马赛克:0.20元/平方米.月; 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30元/平方米.月 -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月 三、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发展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发展商应一次性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上。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公司财务部应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
31、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的20日编制住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明细表交财务部经理审核: -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 -经审核无误财务部经理应在明细表上审核栏内签署姓名、日期。 财务部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明细表,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填写费用收取单; 收费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管理处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派发; 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派发; 已办理银行托收的住户,由出纳员将托收明细表交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托收,并直接划归代管基金专项账户上; 出纳员应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
32、二日内到银行读取托收数据,并及时将托收结果制表交财务部会计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住户用现金交纳的由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及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当日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和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存入基金的专项帐户内; 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款收据、收款清单、银行解款书及时交财务部会计核对; 财务部会计对没有按时交纳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应收账款标准作业流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催缴; 对尚未售出的空置房屋,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发展商交纳;
33、对催缴3次依然不交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业主,公司可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根据委托管理全合同、业主公约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摧缴措施; 对逾期未缴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财务部会计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四、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 -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 -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
34、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共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账户; -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账目,应由下列单位每3个月张榜公布一次;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管理处。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
35、使用程序: 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3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管理公司因需要进行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有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签名的申请计划; -该项目的预算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或该栋业主审议: -如经审议,业主 管理委员或该栋50%的业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属管理处认为有足够理由实施该项工程的,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可向小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应
36、按计划执行该项工程; 整个小区的本体基金不够支付的,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全体业主分摊; 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分摊; 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 -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公司计划及预算的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业主委员会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急修工程计划及预算的7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公司或下属管理处使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完成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项目后; -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的费用支出证明由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
37、证; -中修以上的工程应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财务部应每3个月公布一次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 五、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银行利息可以作为维修基金的日常开支; 财务部会计根据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薄,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的财务处理; 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
38、员及单位,如对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有疑问,可向下列单位提出质询: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 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接到质询后: -原则上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 -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财务部会计应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房屋每栋为单位设立专账管理,并设立专用账号存储各栋物业的本体维修基金; 经办人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原始凭据,按费用审核报销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财务部会计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报销单据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如小区内的日常小修超过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比例,则应: -经过业主管
39、理委员会或所需进行维修的单栋房屋的50%以上的业主同意; -将超出的部分在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小修费里冲抵; -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提高本体基金标准来弥补。 小区内的业主、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存有疑问,可以: -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查询; -向公司财务部查询。 六、物业维修基金资料的保管 1.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月末将本月物业维修基金的发生凭据汇总、记账并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15篇】通防区材料、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1、所有材料、设备不能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准确无误的,给予材料管理员300元处罚。 2、材料管理员严格岗位责任制,迟到、早退、班中干私活将给予100元的处罚。 3、材料管理员,负责库房的物资管理工作及材料记帐,负责材料、工具、设备的以旧换新,无记录台账的,给予材料员300元工分的处罚。 4、所有材料配件必须由区主要领导签字,方可发放,对发放人情料的责任人,一经发现给予500元的处罚。 5、库房管理人员必须保持库房整洁卫生,物资排放整齐不干净整齐者,罚责任人100元。 6、利用职务之便串通外单位人员盗取本单位物资材料的,一经核实,责任人交矿处理,加罚1000元。 7、对出公司物资要安排专人全程看护,对截留,挪用现象,一经发现,按物资价格10倍进行处罚,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