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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柳州市城乡规划治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就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治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 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 情形,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农村 其次条 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工程应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第四条 编制具体规划(含掌握性具体规划和修建性具体规 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具体规划执行;尚无经 批准的具体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2、;其次章建筑容量掌握15000 平方 M 的,必需由第五条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大于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具体规划,经批准后实 施;成片开发地区的具体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掌握指 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掌握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 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掌握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3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当调整;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掌握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掌握表以下简称表一 执行;名师归纳总结 表一 -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掌握表第 2 页,共 31 页用
3、地面积小于 5000 5000 15000 大于 15000 (m2)掌握指标FAR D GAR FAR D GAR FAR D GAR 用地类型低层0.8030% 30% 0.70 28% 30% 0.60 24% 30% 居住建筑多层1.80 29% 30% 1.80 29% 30% 1.70 27% 30% 高层3.50 23% 30% 3.50 23% 30% 3.20 22% 30% 工业、仓库2.20 50% 2.20 50% 2.0 45% 建 筑行政、办公多层2.5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建 筑高层5.00 40% 25% 4.5
4、0 38% 25% 4.00 35% 25% 低层1.30 45% 25% 1.20 42% 25% 1.10 40% 25% 商业建筑多层2.5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 金融、旅社多层2.6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建 筑高层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 文化消遣多层1.80 35% 30% 1.60 32% 30% 1.50 30% 30% 建 筑高层3.50 30% 3
5、0% 3.30 28% 30% 3.20 25% 30% 医疗卫生多层1.80 32% 30% 1.60 30% 30% 1.50 28% 30% 建 筑高层3.20 28% 30% 3.00 25% 30% 2.80 22% 30% 训练科研设计多层2.00 35% 30% 1.80 32% 30% 1.50 30% 30% 建 筑高层3.50 32% 30% 3.20 30% 30% 3.00 28% 30% 商住综合楼多层 高层2.00 32% 25% 2.00 32% 25% 1.80 30% 25% 4.00 30% 25% 4.00 30% 25% 3.80 28% 25% - -
6、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表一 -2 旧区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掌握表用地面积小于 5000 5000 15000 大于 15000 (m2)低层FAR D GAR FAR D GAR FAR D GAR 掌握指标用地类型0.90 31% 30% 0.80 29% 30% 0.70 27% 30% 居住建筑多层1.90 32% 30% 1.90 32% 30% 1.80 30% 30% 工业、仓库高层3.80 25% 30% 3.80 25% 30% 3.50 23% 30% 2.40 50% 2.40 50% 2.20 45% 建 筑行政、
7、办公多层2.80 45% 25% 2.50 42% 25% 2.40 40% 25% 建 筑高层5.50 42% 25% 5.00 40% 25% 4.50 38% 25% 商业建筑低层1.40 48% 25% 1.30 45% 25% 1.20 42% 25% 多层2.80 45% 25% 2.50 42% 25% 2.40 40% 25% 金融、旅社高层5.00 42% 25% 4.50 40% 25% 4.00 38% 25% 多层2.80 45% 25% 2.60 42% 25% 2.40 40% 25% 建 筑高层5.50 42% 25% 5.00 40% 25% 4.50 38%
8、25% 文化消遣多层2.10 38% 30% 1.80 35% 30% 1.60 32% 30% 建 筑高层4.00 32% 30% 3.50 30% 30% 3.30 28% 30% 医疗卫生多层2.10 35% 30% 1.80 32% 30% 1.60 30% 30% 建 筑高层3.50 30% 30% 3.20 28% 30% 3.00 25% 30% 训练科研设计多层2.20 38% 30% 2.00 35% 30% 1.80 32% 30% 建 筑高层3.80 35% 30% 3.50 32% 30% 3.20 30% 30% 商住综合楼多层2.40 35% 25% 2.40 35
9、% 25% 2.20 35% 25% 高层4.50 33% 25% 4.50 33% 25% 4.20 30% 25% 注:( 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畴见附录;(2 )FAR 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 绿地率;(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容积率、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3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 算;第七条 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 地率为下限值;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掌握指标按使用性质不 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比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
10、,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掌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工程,在满意第三章、第 第八条 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掌握指标可依据 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形按同类掌握指标适当上浮;第九条 骑楼底层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容积率;勉励开发 利用地下空间,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地下经 营性用房和住宅的地下室等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掌握指标已超过本规定控 第十条 制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一条 多层及高层建设工程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下最小用 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二)高层建筑为 2000
11、平方 M;1000 平方 M;(三)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且的确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3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似情形,的确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的确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二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等于500 平方 M 的低层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划定的旧城爱护区内(5.5 平方公里,见附录),建设用地小于或等于 50
12、0 平方 M 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对房屋进行 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但对经市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房屋,按原房屋产权面积核批重建(社会公益性设施工程除 外);(二)在划定的规划严格掌握区内(33.5 平方公里,见附录),建设用地小于或等于500平方 M 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时,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小于 6.6M (指檐口以下高度);(三)在旧城爱护区和规划严格掌握区以外的区域,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高度小于9.6M (指檐口以下高度);但在道路宽度 40M 上含 40M 的规划道路两侧红线以外各 50M范畴内,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小于 7M 指檐口以下高
13、度 ;(四)原有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 平方 M 的建设工程,原就上按不大于原建筑基底面积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建筑基 底面积,不得阻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3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公共通道;处理好供水、供气、通讯、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原就上按原建筑基底面积建设;(五)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 平方 M 的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时,由于历史缘由形成,无法满意本规定有关间距 等掌握要求的,由不动产的相邻各方依据有利生产、便利生 活、团结互助、公正合理的原就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六)建筑基地
14、面积小于 层高不得大于 3.6M ;第三章 建筑间距500 平方 M 的低层居住建筑底层第十三条 同一建筑基地内的建筑间距掌握,除必需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爱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项规定;第十四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掌握;(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以内(含 45 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9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 1.05 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以内(不含 45 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 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 1.0 倍
15、;(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不大于16M 的,其南北向的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3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 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5 倍,且不小于6M;东西向的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于 0.8 倍,且不小于 5M ;0.65 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山墙宽度大于16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掌握;30 度时,其最窄处间距2、
16、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 度、小于或等于60 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城镇不小于 1.0 倍;0.8 倍;在新区和郊县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60 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 布置的居住建筑掌握;(四)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 上部居住用房间距运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五)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在旧区不小于相邻较高建 6M ,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相 筑高度的 0.35 倍,且不小于 邻较高建筑高度的 0.45 倍,且不小于 7M ;低层居住建筑的山 墙间距不小于 4M;山墙上开启窗洞的,间距应适当加大,其增加值不小于最小规定值的20% ,且应满意消防间距
17、或通道要求掌握,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3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 侧有居室窗洞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项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掌握;第十五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 制;(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其间距不小于按下式运算的规定值:新区和郊县城镇:24 1.05+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24 0.4M 旧区: 240.9+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24) 0.35M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 60M 的,其
18、高度每增加 5M,间距增加 1M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其高度每增加 5M,间距增加 0.8M ,建筑高度超过 150M 的其间距按 150M 高度掌握;2、东西向的,其间距不小于按下式运算的规定值:新区和郊县城镇:241.0+ 较高建筑高度24 0.25M 旧区: 240.8+ (较高建筑高度24) 0.2M 相邻较高建筑高度超过 60M 的,其高度每增加 5M,间距增加 0.8M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其高度每增加 5M,间距增加 0.5M ;建筑高度超过 150M 的其间距按 150M 高度掌握;(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
19、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3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本条第(一)项第 1 点的规定;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按下式运算的规定值:新区和郊县城镇:240.8+ 较高建筑高度24 0.25M 旧区: 240.6+ 较高建筑高度24 0.2 相邻较高建筑高度超过 60M 的,其高度每增加 5M,间距增加 0.4M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其高度每增加 5M,间距增加 0.3M ,建筑高度超过 150M 的其间距按 150M 高度掌握;3、高层建筑位于北侧的,其间距按南侧
20、多、低层居住建筑掌握,但最小间距旧区不小于13M ,新区不小于15M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为各自运算间距掌握值的一半之和且不小于 13M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为各自运算间距控制值的一半之和且不小于 15M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其间距应不小于 13M ;五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掌握;30 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名师归纳总结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 度、小于或等于60 度时,其最第 9 页,共 31 页窄处间
21、距按平行布置运算掌握标准乘0.8 倍折减;-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布置的居住建筑掌握;60 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第十六条 在符合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M,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 9M;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和各专 业规范要求择宽确定;第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 儿所和大、中、学校教案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满意本规 定外,尚应满意相应的有关规范要求;第十九条 无采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第
22、十八条所列 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适当削减 求;10-20% ,同时须满意各专业规范要其次十条 在规定的消防间距内,任何建筑不得外挑走廊、阳台、楼梯和楼梯平台;住 宅 建 筑 在 规 定 间 距 内 南 面 出 挑 阳 台 最 大 出 挑 距 离 为 1.5M ;在规定间距内住宅建筑北面不得出挑阳台;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 4M,阳台 长度不得大于 8M ,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 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 50% ;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3、10 页,共 3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以及北阳台 ,应从阳台外边缘运算建筑间距;第四章 建筑退让 其次十一条 沿建设工程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大路、河 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爱护区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 除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仍须符合本规 定要求;其次十二条 沿建设工程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边界距 离按以下规定掌握,但退让边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按消防 间距的规定掌握;(一)各类建筑的退让边界距离;1、相邻的两个建设区,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从各自的用 地红线起运算,原就上各负责后退按规定运算的一半间距,24M 以下建筑只负责后退自身承
24、担的建筑间距,其余部分由 24M 以上建筑负责后退,最窄处不得小于表三的最小距离,同 时必需满意与界外建筑的消防间距要求;2、建筑外墙与基地边界不平行布置的,可以临基地边界的 外墙面中点起运算自身一方的建筑间距,但建筑物距基地边界 的最窄处不得小于表三的最小距离;表 三 建筑退界掌握指标表名师归纳总结 地区居住建筑文教卫生建筑其他非居住建筑第 11 页,共 31 页最小距离最小距离 M 最小距离 M -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M 旧区主要低层3 4 3 多层6 7 5 朝向高层15 14 9 次要低层3 3 消防间距多层3 4 消防间距朝向高层
25、9 9 9 新区主要低层4 5 3 多层7 8 6 朝向高层15 16 10 次要低层3 3 消防间距多层消防间距3.5 5 朝向高层9 9 9 3、高层建筑退让北侧地界距离须按下式运算的规定值:新区和郊县城镇:241.05 0.5+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24 0.4M 名师归纳总结 旧区: 240.9 0.5+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24) 0.35M 第 12 页,共 31 页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60M 的,其高度每增加5M,间距增加 1M ;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其高度每增加5M,间距增加 0.8M ,建筑高度超过150M 的其间距按150M 高度掌握;-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26、 - - - - - - - - - 4、高层建筑退让南侧地界距离不少于 15M ;5、高层建筑退让东、西侧地界距离须按下式运算的规定值:新区 和 郊 县城 镇: 24 0.8 0.5+ 较高 建 筑高 度 24 0.25M 旧区: 240.6 0.5+ 较高建筑高度24 0.2 相邻较高建筑高度超过 60M 的,其高度每增加 5M,间距增加 0.4M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其高度每增加 5M,间距增加 0.3M ;建筑高度超过 150M 的其间距按 150M 高度掌握;(二)界外是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的,除须符合其次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上述界
27、外建筑由于历史缘由未满意其次十二条第(一)项的退让规定的,在满意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其少退的距离原就上可不由界内建筑全部承担;(三)当边界线以外是河流、湖泊、永久性公共绿地等时,为使外部空间与地块的内部空间有机结合、相互渗透,优化环境,建筑后退基地边界为建筑高度的 于 5M ;0.25 倍以上,且不小(四)地下建筑物的退让边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 3M ;0.5 倍,且不小于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3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产生烟尘、噪声及有害气体的建筑 物和构筑物
28、,其安全防护和环境卫生防护距离应在本建筑基地 范畴内解决,原就上不由界外建筑承担;其次十三条 各类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表四控 制(表中数值为下限值);位于柳江各跨江桥梁桥头及城市立交周边的建筑物,应增大 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具体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核定,但最小后退距离不得小于 20M ;对于按表四规定掌握不能满意道路两侧建筑间距要求的,应 增大后退距离,可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作为建筑基地边界,参照 其次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表四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掌握指标表城区支路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小区道路L40 20L40 L20 多、低层建筑旧H24m 15 6 4 3
29、高层建筑名师归纳总结 区24m H60m 20 10 8 6 第 14 页,共 31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高层建筑60m 25 15 12 9 H100m 多、低层建筑20 10 6 4 H24m 高层建筑新30 15 10 8 24m H60m 区高层建筑40 20 15 12 60m H100m 注:( 1)高层建筑裙房的后退距离按多、低层建筑掌握;超过 100M 的建筑按 100M 建筑退让标准掌握;(2)以上退线距离均自建筑外墙垂直投影线起运算;(3)建筑首层为经营性用房的,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表四要求的前提下增加50% ,且
30、最小距离不小于6M;(4)列入规划爱护的传统商业街区及历史文化爱护地段内 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要求,另按经批准的爱护规划及具体规划确定;城市生命线防灾抢险道两侧建筑的后退距离,另按有关专项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5 页,共 3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规划的规定执行,且不小于本项规定的掌握值;其次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 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 房),其主要出入口面临城市道路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 离,除经批准的具体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20M ,并应留 出暂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其次
31、十五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 离,在满意表四要求前提下,多、低层建筑增加退距不少于2M ,高层建筑增加退距不少于4M ;不同等级道路相交路口,一般按较高等级道路退距要求掌握,主干道与支路交叉口可适当折减,但不得少于次干道(或20L40)退距掌握值;其次十六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 属设施,不得超越道路规划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其次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用地和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 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和构筑物;沿河道治理范畴两侧新建建筑物的,除水利部 其次十七条 门另有规定外,建筑后退河道治理范畴界
32、线距离在满意其它有 关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 15M ;沿防洪堤新建建筑物的,除水利部门另有规定外,建筑退 距在满意其它有关规定的同时,仍应后退防洪堤背水坡面距离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6 页,共 3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不少于 40M ;其次十八条 沿山体周边新建建筑工程,其后退与建筑基地 相同标高的山体自然坡脚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15M ;第五章 建筑高度 建(构)筑物高度掌握除必需符合日照、建筑 其次十九条 间距、消防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要求;第三十条 除文物爱护单位、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危急性 工厂及
33、其仓库、电站、电讯主机楼等对保卫或安全有特别要求 的单位外,任何单位临城市道路所设置的围墙均应采纳通透式设计,且总高度不应大于2.5M ,后退用地界线不少于0.5M ,后退城市主干道不少于1.5M ;如因特别需要必需设置实体围墙或增加高度的,应当经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第三十一条 在文物爱护单位建设掌握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爱护的有关规定,并按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执行;第三十二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 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及对视线视廊有特别要求的 区域四周的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建(构)筑物,其掌握高 度应符合有关净空及高度限制的规定;名
34、师归纳总结 第三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层高掌握1 层第 17 页,共 31 页(一)住宅层高在3.3M 以下时,按住宅建筑自然层数-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运算住宅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掌握指标;住宅建筑层高在 大于等于 3.3M 并小于 4.5M 时,按 1.5 层运算住宅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住宅建筑层高大于 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二) 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等于 4.5M 时按 2 层运算住宅4.8M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运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 1.5 倍运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运算
35、容积率;(三) 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M,运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面积乘1.5 倍运算;达到2000 平方 M 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消遣等功 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依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 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运算容积率(四)地下空间:层高2.2M以上,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 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 1.5M 时,该层 半地下室应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计入地块容积率;如因地势缘由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运算;(五)建筑底层
36、布置的只作为公共休闲、绿化等的公共开敞空间,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该层应满意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该层应计入建筑层数;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8 页,共 3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六章 市政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第三十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道路、铁 路、桥梁、涵洞、人防工程、架(敷)设电力、电讯线路,设 置微波通道、给水、排水、煤气管道、开创停车场、设置出入 口等,除符合以下规定外仍必需符合国家现行的各类专业技术 标准、规范、规定和条例;第三
37、十五条 大路、铁路两侧应设置规划掌握带,规划掌握 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与设施无关的任何建筑物,具体标 准如下:(一)高速大路中心线两侧各 50M ;(二)国道、省道大路中心线两侧各 30M ;(三)市级大路中心线两侧各 20M ;(四)铁路干线中心线两侧各 30M ;(五)铁路复线边轨外侧各 两侧各 15M ;20M ;铁路支线、专用线轨道(六)临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M ,围墙高度在同一基准面上不得大于 3M ;在大路、铁路规划掌握带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 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开挖沟渠、敷设管道、架设杆线 和开创服务性车道等;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爱护范畴内
38、不得新建任何建 第三十六条 构筑物,具体标准如下: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9 页,共 3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最小水平距离(边导线对建筑物):110 千伏 5M 35110 千伏 10M 154 330 千伏 15M 500 千伏 20M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 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治理部门确定;最小垂直距离(导线对地面):110 千伏 7.5M 35110 千伏 9M 154 330 千伏 9.5M 500 千伏 15M 市郊和城市的非建设区最小垂直距离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距离由城市行政规划主
39、管部门会同电力治理部门确定;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过任何建筑物,架空电力线与各种易 1.5 倍;燃易爆设施的水平安全间距,不得小于其杆塔高度的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设置技术要求如下:(一)各种地下管线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及标准;(二)各种地下管线的设置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叠,如 交叉敷设或新建管线与原有管线发生冲突时,原就上应以技术 条件较低的避让技术条件较高的;小管避让大管;暂时管线避 让永久管线;支管避让干管;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0 页,共 3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弯曲管线避让不行弯曲管线;(三)各类管线实施规划安全掌握 1、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的各类管线 属非法设置,所显现的冲突或发生的事故由设置单位承担责 任;2、在已批准设置的各类管线的安全范畴内,未经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准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3、对未经批准已设置的各类管线,设置部门认定确需保留 使用的,由设置单位按本规定要求整改;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场面积指标掌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分别以小型汽车和自行车为运算当量,按表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