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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为部管理,规范企业各项经济行为,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单位、全资和控股(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的各类公司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各类业务的决策、审批、实施、反馈、处理和监督程序;明确划分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密的授权与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实施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 第四条
2、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因违反内部控制制度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系指企业将其依法占有的财产投放到特定对象,以期在未来获得一定收益的经济行为。包括企业为维持或扩大自身的生产经营规模所进行的对内投资和企业为获得 更多的收益或控制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包括购买、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购买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包括以独资、入股、联营等方式兴办企业,兼并其他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股票,以及其他股权性质的投资。债权投资包括购买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
3、 第六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分公司、办事处、指挥部、项目经理部等)不能进行股权投资,需要进行股权投资时,必须取得法人的授权,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决策。所有单位的对内对外投资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制度。决策之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要有书面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投资项目的概况、实施方案、发展前景预测、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预计的现金流量(流入、流出量和净流量)、经济效益评价(必须计算投资报酬率)、风险评估等。 投资报酬率达不到企业确定标
4、准或风险较大的,一般不能投资。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国债和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可以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审批。其他各种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提交本单位,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或代行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职权的领导,下同)审核。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选方案并签署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公司制企业报总经理)审批。对内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除国债和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投资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以及虽然不够上述标准但风险较大的投资,必须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决策。公司制企业投资决策的会议及权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单位的投资决策会议为总经理(
5、包括局长、处长等,下同)办公会或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各单位可以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专门负责投资决策。 证券投资应当通过一定的会议确定投资的范围和原则,证券投资的日常操作,必须按照确定的范围和原则进行。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明确规定所属单位的投资权限。 下列投资项目应当报总公司审批: (一)各工程局(包括相当于工程局的集团公司,下同)股权投资在1,0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项目。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直属单位股权投资占净资产2以上的项目和对内投资占净资产10以上的项目。 (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直属单位(包括总公司派出的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对内对外投资的所有项目
6、。 (四)兼并其他企业。 审批单位对所属单位的报批事项应当及时审批。短期投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批复,长期投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批复。 第十条 严禁用企业和单位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严禁外单位和个人“挂靠”本企业或本单位。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时必须明确实施投资的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实施中如出现原投资方案未预见到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投资的日常管理制度。股权投资应接投资项目建立档案,并每年向负责投资决策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会议、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投资决策委员
7、会会议等)汇报一次。 第十三条 各种有价证券应当比照现金和支票妥善管理,确保其安全。购买有价证券时应当尽量选择记名和可以挂失的种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投资项目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和权限、越权办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从重处罚。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都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把一切经济活动都纳入预算之中。编制完整预算的单位应与实行会计核算(含内部核算)的单位相一致。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都必须编制年度预算,其预算期应与会计年度一致。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要编制中长期预算、季度预算和月度预算。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销售预算(
8、或工程价款结算预算):应当列明所销售产品(或商品)、劳务的类别、数量和销售收入,工程项目名称(类别)、主要工作量和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货款和工程款的收回时间及数额。 (二)生产预算:应当列明所生产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三)成本预算:包括总成本预算和分成本核算对象(产品品种、工程项目等)的成本预算,应当列明每个成本项目的数额。各单位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编制直接材料预算、直接人工预算、制造费用预算、机械使用费预算、其他直接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 (四)管理费用预算:应当按照管理费用的核算项目分别编制,列明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开支项目、数量、费用标准或单价,下同)和金额。 (五)销售费用预算:
9、应当按照销售费用的核算项目分别编制,列明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和金额。 (六)财务费用预算:应当按照财务费用的核算项目分别编制,列明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和金额。 (七)固定资产预算:应当分别固定资产的类别列明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折旧数额。购建固定资产应列明其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款项的支付时间。 (八)专项工程预算:应当按工程项目列明其实施单位、总投资额及其构成、开竣工和交付使用时间以及款项支付时间。 (九)长期投资预算:应当按其类别和项目列明长期投资的增加、减少和收益、损失数额。 (十)其他长期资产预算:包括临时设施、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的预算,应当按其类别列明其增加、减少和摊销数
10、额。购建上述长期资产应列明其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款项的支付时间。 (十一)现金预算:包括现金(合现金等价物。下同)的收入、支出、多余或不足、资金的筹集与运用,应当编制预计现金流量表。 (十二)预计损益表:按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损益表(利润表)的内容编制。 (十三)预计资产负债表:按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的内容编制。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增加预算的内容,本单位业务中没有上述某种预算内容或业务量很少的,可以不编制该种预算,但必须编制现金预算、预计损益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 中长期预算、季度预算和月度预算的内容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的一般程序是: (一)有
11、关业务部门根据单位的长期规划或总体目标提出预算初稿。 (二)财务部门对各业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稿进行汇总、综合平衡,提出讨论稿。 (三)将讨论稿提交办公会、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等一定的会议研究、审查。 (四)根据会议决议对预算进行修改。 (五)如有必要可再次召开会议研究。 (六)下达执行。 第十九条 各种预算的初稿分别由下列各业务部门编制: (一)销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预算):由销售或计划、经营部门编制。 (二)生产预算:由生产部门编制。 (三)成本预算:由生产、计划和财务部门编制。 (四)管理费用预算:由各业务部门分别编制。 (五)销售费用预算:由销售部门编制。 (六)固定资产预算:由固定资产的
12、管理部门分别编制。 (七)专项工程预算:由计划、基建或其他主管专项工程的部门编制。 (八)长期投资预算:由长期投资的主管部门或财务部门编制。 (九)其他长期资产预算:由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十)财务费用预算、现金预算、预计损益表、预计资产负债表:由财务部门编制。 第二十条 预算的编制必须从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和单位经济效益的总目标出发,坚持积极可靠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要对其提出的预算负责。 第二十一条 编制各种费用开支预算时,应当精打细算。费用开支预算应当对实际开支时是否还需审批以及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 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各部门都必须严格
13、执行。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设置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议并确定预算目标和预算编制原则、编制方法。 (二)布置预算编制工作。 (三)审议业务部门提出的预算稿,审定下达预算。 (四)听取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 (五)研究决定其他与预算有关的事项。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包括购买原料、主要材料、燃料、结构件、半成品、辅助材料、零部件、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商品及其他物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
14、,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的物资采购应当实行计划管理。负责物资采购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施工、生产等方面的需要,定期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查。 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一)工程项目投标书中编列的材料用量。 (二)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的材料用量。 (三)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有关材料消耗定额。铁路工程采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材料消耗定额,其他工程采用相关的材料消耗定额(无相关定额时,可采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材料消耗定额)。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
15、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主要原材料和大额物资采购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决策。决策的内容包括采购物资的型号、规格、质量标准、采购方式、数量、批次、价格、供货商、供货方式、付款条件以及负责采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等其他与采购有关的主要事项。 以上所称“大额”的标准为: (一),总公司机关10万元(含,下同)以上。 (二)总公司机关直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分公司、办事处、指挥部、经理部、总公司党校、卫校、总医院、疗养院5万元以上。 (三)各工程局(集团公司)、工厂局、物资局、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中铁工程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战备
16、舟桥处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标准。 (四)其他总公司直属企业5万元以上。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 的监督,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条 各级管理者对其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 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有经常性物资采购的单位应当广泛收集 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情况。 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第三十二条 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 第三十三条 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
17、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等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大宗物资采购,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招标采购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主要物资的价格目录,分地区确定主要物资的参考价格,作为采购时比价和对采购价格进行监督的参考依据。价格目录应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对所采购的主要物资的价格单据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进行采购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人员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主要采购
18、物资的市场价格,并对其审核的物质采购价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采购物资到货后,应当进行点验,检验其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物资点验必须要有两人以上参加,采购人员、保管人员(或现场收料人员)、单位负责人等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当分别在点验单上签字。凡物资的规定计量方法为检尺、检斤、检件的,应当按规定方法进行检尺、检斤、检件。砂、石、煤等大堆物资,应进行量方和过磅。点验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不符的,应如实做好验收记录,并及时向物资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汇报。参与物资点验的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点验,并对点验结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除砂石料等少数材料外,采购人员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具有
19、红印的质检书。如供货商提供的质检书是复印件,须加盖供货商的公章。按规定序需要进行测试的材料,材料到货后采购部门应当主动向测试部门或技术部门提供合格证书或质检证书,测试部门或技术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抽检测试。测试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方法和标准进行测试,并对测试结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购物资的货款结算必须以点验单和质量测试报告为依据。无点验单和按规定应进行质量测试而无测试报告的,不能办理结算手续。点验结果和质量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采取退货、拒付或扣减贷款、向对方索赔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条 物资采购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采购工作的领导的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20、女、兄弟姐妹)原则上不得在本单位的物资采购部门担任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向单位领导、上级机关或政府部门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予以奖励: (一)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人员。 (二)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 (三)举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采购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四)为降低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账外暗中接受回扣和收取贿赂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21、,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制度,造成单位利益发生较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章 销售(投标和工程款结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标(包括工程承包投标、物资供应投标等,下同)和议标承揽任务的内部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企业名义参与投标和议标。 总公司参与投标和议标的审批程序是: (一)总公司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总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或议标,或总公司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认为应以总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或议标时,应当填制“工程信,急申报表”,说明项目名称、地点、业主及招标单位、设计单位、
22、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招标计划、拟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拟任的项目经理、拟任的技术主管、拟定的施工队伍等情况,并附有关招标、议标的文件报总公司经营部。 (二)总公司经营部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分析,提出具体意见。 (三)总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领导审批。 (四)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五条 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以外的单位借用企业名义进行投标、议标等经营活动。对冒用企业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与投标或议标承揽任务,必须认真进行收入与成本的预测,进行经济效益分析。 第四十七条 企业一般不承揽垫资项目。特殊情况确需承揽垫资项目时,必须对发包方的资格、
23、资信及项目的背景、资金情况进行考察,并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在确认其能够按期偿还所垫资金时,方可承揽。 第四十八条 揽垫资项目时,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垫资的方式、数额和时间,偿还所垫资金的方式和时限,逾期不能偿还时的违约责任。逾期还款不能只计付利息,必须偿付违约金,以防止对方将垫资作为长期贷款使用。 第四十九条 对资金实力较弱、资信状况不好的单位或私人业主发包的工程,承揽时必须认真考察其支付能力,慎重决策。 第五十条 参加投标、议标及签订合同时,必须认真审查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必须认真研究有关合同条款,审查其是否有违法、违规问题,是否隐含着对本企业不利的因素,特别是有关标的、数量、质量
24、、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否适当,防止对方设置陷讲。合同签字时,应确认对方签字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由授权代表人签字时,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应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五十一条 对已递交了投标书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标 文件的规定执行,避免因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撤回投标书、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不签合同、未按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等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发生。 第五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避免因违约造成企业声誉受损、履约保证金被没收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施工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签证制度。凡发生
25、设计变更,地质等施工条件与招标文件不符,自然灾害等非我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工、窝工等情况时,要及时取得监理或发包方(业主)代表的签认。 第五十四条 各施工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验工计价及工程决算工作制度。单位计划(预算)部门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发包方报送验工计价,并催促发包方及时签认。工程竣工验收时,单位领导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变更等签证进行彻底清理,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并及时取得发包方签认。 第五十五条 各施工企业和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发包方收取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决算款、尾工款和质保金。 第五十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收入的确认,应当严格
26、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已完工程数量和在建工程(未完施工)数量的计量,要严格按规定方法,由施工和计划(预算)部门共同实施。已完工程的价款结算收入,要严格按合同进行计算,严禁人为地多估或少估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有产品(商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其内容应当包括: ()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企业应当明确规定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销售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在国家制定的统一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格式的合同文件,明确双方的责任;规定负责合同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的职责;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应当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
27、(三)开票、发货及结算制度。销售部门依据合同和有关主管人员批准开具销货发票。仓储部门根据销售部门开出的发票填制产品(商品)出库单,并据以点验并发货,同时将发票等凭证转财务部门。如果产品由销货方代发运,应将运单一并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发票、运单等凭证,与销售合同核对后办理收款业务 并及时登记入账。 (四)销货退回的处理制度。销货退回应严格按合同进行处理,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五)销售折让、销售折扣的审批制 度。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可以进行销售折让、销售折扣的条件、折让 和折扣的幅度、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六)销货款的清理控制制度。应收销货款应定期清查,及时 清收;对购货方违反销售合同而造成
28、的损失应提出索赔;对已确定 无法收回的呆、坏账,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七)赊销管理制度。企业在赊销前,应当考察赊销对象的信用情况,信用不可靠的,赊销时应取得抵押或担保。赊销必须签订 书面的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特别是付款的期限和违约责任。企业必须明确规定赊销的范围、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和收款责任。 (八)检查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商品)销售管理的检查监督,确保各项销售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完全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和承揽任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发生上当受骗,致使保证金、垫资款、赊销
29、款难以收回,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从重处罚。第六章 存货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存货包括外购的存货和自制的存货。外购的存货包括:外购的原料、主要材料、燃料、结构件、辅助材料、机械配件、其他材料、外购半成品、零部件、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劳动保护用品、商品、作为劳动对象的待安装设备等。自制的存货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和自制的零部件。施工企业的在建工程的管理分别在本制度第五章和第八章中规定。 第六十条 有货控制的原则是不相容职务分离、限制接近、授权控制和定期清查盘点。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存货管理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采购职务与办理存货验收手续、承担有发明细账登记职务相
30、分离;存货的明细账登记职务与保管职务相分离;批准没料、发货的授权职务与仓库保管职务相分离;存货保管职务与账实核对职务相分离。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合理限制无关人员对存货的接触。特别是对于贵重物品、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专职保管人员才能接触,除特别授权外,非保管人员不得私自接近或接触,以确保存货实物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存货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摊销管理制度和办法,正确核算存货收入、发出和结存。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存货的验收制度。不论是外购的存货还是自制的存货,不论购货款是否支付、发票是否取得,只要物资运达仓库或施工、生产现场,都要及时
31、进行点验。存货的点验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存货领用应建立定额管理制度。施工、生产单位的物资部门应当根据计划、技术或生产等部门提供的材料消耗定额和工作任务填发限额领料单,经财务部门审核结算后去料库领取材料,材料的发放、领用和列销手续不得一人完成。 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领料时必须先经财务部门结算,防止因多领材料而造成超拨款。 第六十六 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周转材料的收、发、领、退管理制度,加强周转材料的管理。 技术部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工程项目年度周转材料需要的品种及数量,监督周转材料使用。鉴定拆除、回收、报废的在用周转材料。 物资部门应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
32、年度周转材料需要的品种。数量,组织采购、调配、租赁加工;直接管理在库、在用周转材料,办理周转材料的领用、回收、报废等事项;建立周转材料卡片并及时登记有关动态,按月提供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定期对周转材料进行盘点,保证物卡相符。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物资部门提供的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计算摊销额,对在用周转材料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监督在用周转材料动态,每季与物资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卡相符。 第六十七条 施工现场拆除、回收的在用周转材料,经物资、技术部门鉴定,确定实际成新率,并做出记录交财务部门增记或冲减有关工程成本。 第六十八条 经鉴定周转材料确需报废时,物资部门应填制在用周转材料报废单,经领导批准后报废,
33、其回收的残值交料库点收入账,未摊销完的价值应补提摊销。 第六十九条 在用周转材料丢失、损坏时,必须分析原因和责任,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处理。损坏但可以修复的在用周转材料,应进行整修,整修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的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摊销管理制度。 财务部门和物资部门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应建立明细台账进行实物管理,领用人领用时须在台账或卡片上、签字。 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应经过物资部门鉴定,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经单位领导批准,交财务、物资部门注销。 丢失、损坏和其他原因短少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应由使用人提出报告,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
34、赔偿)单,由部门或班组分析并说明原因,经物资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人批准办理。属使用人或保管人责任的,由过失人赔偿,赔偿按评估价及情节轻重确定。 已报废注销的低值易耗品有残值的,由物资部门收回残值交财务部门。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制度,分别不同情况规定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办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存货在定额内的合理损耗,可由有货所有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存货的超定额损耗、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各工程局(集团公司)、工厂局、物资局、北京中铁工程公司、中铁工程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战备舟桥处一次发生存货损失在50万
35、元(含,下同)以上或一年发生存货损失在 200万元以上的,总公司其他直属单位一次发生存货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一年发生存货损失30万元以上的,报总公司审批。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存货保管责任制。对造成存货损失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存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存货应按月、按季盘点,年终结算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程项目竣工或停建时,不论是否到年终,都要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 第七十四条 存货清查的程序是: ()确定存货清查日。存货清查日一般应确定为月末、季末或年末,应与会计核算的截止日相一致。 (二)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存货的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将清查日前的各
36、种收、发、领、退单据登记入账。 (三)进行实物盘点。实物盘点时至少两人一级,实物保管人员必须参加实物盘点。盘点时要按照存货的实物账逐项清点(检尺、牧厅、检件)、核对、记录。发现盘盈、盘亏、型号不符、变质、毁损,应登记清楚。 (四)核对账目。要将仓库保管员的实物账与物资主管部门的实物账、财务部门的明细账与物资主管部门的明细账相核对,发现不符时及时查清原因,进行更正。 (五)编制清查盘点表。清查盘点表应按存货类别、品名、型号规格列明其数量、单价、金额及盘亏、盘盈和毁损情况。清查盘点表应经存货的保管人员、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实,并分别在清查盘点表上签字。 (六)调整账目。应及时根据清查盘点
37、表调整账目,使账实相符。 (七)处理盘盈、盘亏和毁损。对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应由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本制度规定的处理方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及时进行处理。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十五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要组织领导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和核算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和职工个人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核算和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
38、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登记制度。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分类目录,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建立台贩;大型固定资产还应当逐台、逐件建立档案。财务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分类核算,并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逐台、逐件进行核算。 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租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其实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传递到财务部门。 第七十八条 购建固定资产的决策和审批按本制度第二章关于对内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购买固定资产按本制度第四章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的专项工程的管理。专项工程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工程立项前,必
39、须由审计部门对工程的资金来源等有关事项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后才能立项。 (二)工程立项时,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必须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投放计划,经技术。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查平衡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自营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应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由施工单位编制主管职能部门审查。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审查后的施工预算,应再经计划、财务部门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四)出包工程应当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承包商。除特殊情况外,工程发包应进行招标。工程招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单位时必须经过集体研究。 (五
40、)工程出包时,应当由企业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前,应当由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 (六)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拨款全面负责,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质量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财务部门应当按主管职能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情况和合同等有关规定拨款,禁止超过合同规定给承包单位拨款。 (七)工程竣工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一般由分管领导、主管职能部门、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 (八)工程竣工决算,应当由工程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初审,由计划、财务、审
41、计部门进行复审,由分管领导批准。竣工决算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或投资计划时,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九)工程竣工应当及时办理移交。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与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建立固定资产技术档案和登记台账,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并建立或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第八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日常保养和小修、中修、大修的标准、间隔时间和实施单位(实施人)。 (二)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固定资产的修理计划。 (三)固定资产保养维修费用的监督检查办法。 第八十一条 融资租入
42、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八十二条 按经营性租赁租入或出租固定资产应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事先应经财务部门会审,合同签订后,应送财务部门一份。出租的固定资产由租出单位计提折旧、预提大修费;由租用单位负责大修的,出租单位不预提大修费。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支付租金,不提折旧;由租入单位负责大修的,租入单位应预提大修费。租入固定资产应设立辅助登记簿,登记其动态。 第八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废: l、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赛用过高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
43、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 5因能源消耗过大,无法改造,国家规定淘汰的; 6、因环境污染超过规定标准,无法改造的; 7、继续使用不经济且无法变卖,或变卖的变价收入低于报废后的净残值的。 (二)固定资产报废时,应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填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按批准意见进行清理和处理。 (三)各单位应当明确规定下属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 各工程局(集团公司)、工厂局、物资局、北京中铁工程公司、中铁工程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战备舟桥处提前报废(未提足折旧,下同)单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固定
44、资产,其他总公司直属单位提前报废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以及总公司机关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总公司审批。 第八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清查制度。固定资产的清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其清查的程序可参照本制度第七十四条关于存货清查程序的规定。固定资产清查要注意查明技术状况,保养、使用或存放情况,使用或存放地点。 第八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制度,分别不同情况规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办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各工程局(集团公司)、工厂局、物资局、北京中铁工程公司、中铁工程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战备
45、舟桥处单台(件)固定资产损失在 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单位单台(件)固定资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报总公司审批。第八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包括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存入本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的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除上述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类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其他部门未经财务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办理任何收付款业务或出具收付款单据。 第八十八条 出纳人员是负责保
46、管和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并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出纳人员,禁止其他人员代行出纳人员职责。 选配出纳人员时,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察,并经有干部任免权的同级财务部门审查同意。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调离会计、出纳岗位的人员,均不得担任出纳工作。严禁临时外聘出纳人员。 财务部门债责人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其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思想不健康、有赌博恶习、缺乏社会和家庭责任感、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过密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出纳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 第八十九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禁止会计(指出纳岗位以外的其他会计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