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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知晓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依规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法律后果: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进行实名制用工规范管理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
2、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 3 年。法律后果: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
3、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坚决杜绝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条例第三十条、三十六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推行施工总承包方按月代发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之所以欠薪问题频发,是因为工资支付环节较多,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截留、克扣风险加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
4、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法律后果:(1)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3)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法律后果:施工总承
6、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建立维权信息告示制度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法
7、律后果: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法律责任(一)实施欠薪联合惩戒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二)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或者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