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125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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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沪建建(1996)第1013 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委沪建建(94)第 0387 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编制任务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经有关专家审查及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该标准统一编号为 08-55-96。该标准自 1997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原沪建规(88)第 613 号关于居住区(含小区)配置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的调整意见的批复同时停止使用。该标准实施前,已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仍按该规划实施;

2、该标准实施前,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审定要求实施。该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1 总则 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的城市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旧区改建、郊县城镇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参照本规定执行。居住区按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 500

3、00 人左右,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 20000 人左右,组团人口规模一般为 2500 人左右。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配套公建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包括: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教育等八类设施。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下同)配套公建的设置指标应符合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面积表(表的规定,并按下列指标进行总体控制:居住区配套公建建筑面积的千人指标为平方米(人均平方米)。居住区配套公建用地面积的千人指标为平方米(人均平方米)。居住区配套公

4、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为100。居住区配套公建用地面积一般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为%,最少不得低于%。居住区各级配套的项目应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指标(表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级的,应配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的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小区级的,应配建小区,组团两级的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或未达到组团级的,应配建组团级的设置项目。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和小区,或小区和组团之间的,除配建低一级应设置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和增加有关指标。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超过居住区级的,应根据周围的设施状况,

5、增设更高层次的配套公建。表列项目的内容可按具体情况调整,表列的一般规模是根据各项目自身的经济合理性或经营管理需要决定的,供有关项目配建时参考。商业服务类的各项目,在符合规定的分级、分类千人指标的条件下,可进行合并、调整。为节约用地,使用性质相容的配套公建宜采用综合楼或组合楼;居住区运动场宜与学校运动场结合设置;自行车库应结合住宅设置。配套公建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配套公建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道等设施。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配套公建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居住区民防地下空间。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

6、成的居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在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时,应注意保留公建发展备用地。配套公建设置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的规定。2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 居住区级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等配套公建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中心菜场和集贸市场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避免干扰。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中心菜场、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照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08-7-96)的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3 小区和组团级公

7、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 幼儿园、托儿所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托儿所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小学生穿越城市干道。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学校运动场与邻近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小区级商业服务设施可设在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宜与居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组团级商业服务设施应均匀分布在各组团之间。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面积表-表 类别 千人指标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5)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分别占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6)各类公共服务设

8、施建筑面积与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以及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1)居住区级(2)小区级(3)组团级(4)=(1)+(2)+(3)总千人指标 行政管理 金融邮电 -文化体育 -医疗卫生.0/-.0/商业服务 社区服务 -.0 市政公用 教育-总计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指标(居住区级)单位:平方米-表 类别 序号 项 目 名称 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备注 建 筑 面积 用 地 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行政管理 1 街 道 办事处 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 1000 2 粮管所 粮、油等 票 证管理 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 100 3 工商所 工 商 行政管理

9、 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 100 4 税务所 税 务 管理 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 100 5 市 场 管理站 集 贸 市场管理 应与集贸市场组合设置 100-用地计入集贸市场内 6 物 业 管理所 房 屋 管理、维修 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700 700 7 派出所 户 籍、治 安 管理 宜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750 750 8 警 察 值勤室 供交警、巡警 等 值班、休息 15-用地计入综合商场内 小计 金融邮电 9 银 行 储蓄所 储 蓄 业务 可设于住宅底层 150 84 10 保 险 公司 营 业所 保 险 业务 宜与银行并联设置,可设于住宅底层 200 110 11 邮 电 支

10、局 邮 政、电 信 业务 1500 1665 12 邮政所 邮 政 业务 可设于住宅底层 150 83 小计 文化体育 13 科技站 科 技 宣传、教育、培训 1200 500 14 文 化 图书馆 图 书 阅览、多功能厅、有线 电 视站 3300 500 15 书店 图 书、音 像 制品零售 0 333 16 体 育 活动室 健 身、球 类、棋 类 活动室 1500 24 17 游泳池 泳 池、更 衣、办公 宜与中、小学联合设置 700 3200 18 运动场 环 形 跑道、更衣、办公 可与一所中学联合设置 0 7900 小计 医疗卫生 19 街 道 医院 门 诊、出 诊、保 健、临 时 病

11、床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 3000 4000.0 小计 .0 商业服务 20 综 合 商场 日 用 百货、服装、鞋帽、家电、五金、文化用品 宜与文化、金融等形成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00 4000 21 超 级 市场 副食品、糖果、烟酒、花卉、糕点、日用品等 宜与文化、金融等形成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2000 2000 22 中 心 菜场 蔬 菜、鱼 肉、水 产、蛋禽等 兼椃植顺饔/FONT 1000 1000 23 集 贸 市场 农 副 产品、小商品 兼椃旨凶饔/FONT 1000 1000 24 服 装 加工 可设于菜场或集贸市场上部;可分设几处 -25 面 制 品加工 可

12、设于菜场或集贸市场上部;可分设几处 -26 修配 日用品、家电、自行 车 等修理 可按行业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 27 餐馆 餐 饮、宴席 可按供应类别分设几处 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28 照相 摄 影、冲 洗、印放 可设于住宅底层 200 111 29 洗 染 门市部 洗 染、织补 可设于住宅底层 1 90 30 理发店 理 发、烫 发、美容 可设于住宅底层 240 135 31 旅馆 住 宿、附 设 餐厅、浴室 4000 2000 32 药店 中西药、晒场、煎药 可设于住宅底层 400 222 33 建 材 商店 五 金、玻 璃、工 具、装 璜 材料 可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 34 土 产

13、 日杂 碗 筷、凉 席、棉絮等 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100 56 社区服35 社 区 服务中心 咨 询、介 绍、服务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 700 389 务 36 残 病 儿童 寄 托所 设30床、教学、康复等 宜独立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0 4000 37 精 神 病人 工 疗站 药 疗、工 疗、心 理 康复等 宜独立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0 4000 38 残 疾 人康复室 治 疗、康复等 宜独立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200 4000 39 福 利 加工厂 无 三 废的加工 宜独立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0 4000

14、40 敬老院 设30-40床,活动室 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幼、托等邻近设置 1000 3200 41 托老所 休息室、活动室 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幼、托等邻近设置 0 3200 小计 市政公用 42 变电所 35V变电设备 应独立设置 800 1200 43 路 灯 配电室 配 电 设备 可与配电站紧邻 30 30 44 社 会 停车 公 共 停车、管理 可设于综合商场附近 10 1250 45 出 租 汽车站 调 度、停 车、休息 可设于公共活动中心附近 80 300 46 市 政 营业所 水、电、煤 等 收费、报修 可合设或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 300 167 47 民 防 地下室 含 半

15、地下室 按 沪 建 施(85)第 1000号通知执行 小计 居住区级分计 行政管理 48 物 业 维修队 房 屋 报修、办公、堆场 每二十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一处,设于住宅底层 140 78 小计 文化体49 文 化 活动站 图 书 阅览、文娱活动 宜独立设置于公共绿地附近 200 200 主要服务对象为老年人和青少年 育 50 体 育 活动站 健 身 活动 宜独立设置于公共绿地附近 400 0 小计 商业服务 51 综 合 商店 日 用 百货、文化 用 品等 可独立设置或设于住宅底层 1000 556 52 点心店 点 心、小吃 每万人设一处;可按品种分设几处 500 278 避免对居民生活的

16、干扰 53 粮油店 粮、油及 其 制品 每万人设一处,可设于住宅底层 200 111 54 烟 糖 果品店 糖 果、食 品、水果 可设于住宅底层 300 166 55 日 杂 商店 烟 酒 杂货 每万人设一处,可设于住宅底层 300 167 56 煤 饼 或液 化 气供应(注)煤 球、煤 饼、柴 炭 及加 工 或液 化 气供应 应独立设置 100+300加工 200+400加工+加工+加工 建筑面积300,其中加工为:用地面积400 57 分菜场 蔬 菜、肉禽蛋、水产、豆制品等 宜与集市组合设置 500 500 58 集市 蔬 菜、肉禽蛋、水产、果品 和 修补 宜与分菜场组合设置 500 50

17、0 59 理发店 理 发、烫发 每万人设一处,设于住宅底层 120 67 60 物 资 回收站 废 旧 物品回收 120 67 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61 饭店 餐饮 可分设几处 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小计 市政公用 62 公 交 起迄站 调 度、更 衣、休 息、港 湾 式候车廊 宜独立设置 530 1000 63 煤 气 调压站 机房 每万人设一处,宜独立设置 24 240 64 公 共 厕所 每万人设一处 65 环 卫 道班 停 车、休息 200 66 垃圾站 垃 圾 集中、转运 宜封闭且与住宅隔离 80 1 小计 教育 67 托儿所 保教13 岁儿童 每万人设一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10

18、00 2500 68 幼儿园 保教46 岁儿童 每万人设一处,应 按08-45-95 执行 3462 5515 69 小学 7 12岁 儿 童入学 应按DBJ08-12-90执行 5500 12500 70 中学 1315(18)岁 青 少年入学 应按DBJ08-12-90执行 8500 17000 小计 小区级分计 行政71 居 民 委员会 办 公、卫生站 可设于住宅底层 150 83.0 管理 72 治 安 值班室 值 班、休息 可设于住宅底层 15 8 小计 商业服务 73 日 夜 商店 日 用 商品 可设于住宅底层 100 56 小计 社区服务 74 服务站 可设于住宅底层 90 50

19、 75 青 少 年活动室 阅 览、文 娱 活动 可设于住宅底层 90 100 76 老 年 康复室 康 复 健身、茶座 可设于住宅底层 90 100 小计 .0 市政公用 77 自 行 车库 以每辆自行车占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户辆自行车计 用地以设于地下室计 78 垃圾箱 每二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一处 4 .0 有垃圾站可不设 79 增 压 水泵房 机 房、水 池、水塔 低水压地区设置,一般500 户居民设一座 40 40 80 配电站 10KV 可独立或在建筑内设置 150 350.0 用地以独立设置计 小计 组团级分计 居住区合计 注:居住区有煤气、液化气供应的,不设煤饼店和加工处;居住区供应

20、液化气的,应 独立设置液化气供应站。独立的居住小区应加设邮政所。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条文说明)1 总则 随着上海住宅建设规模的扩大,为满足居民生活的需求,1973 年曾汇编了居住区公共建筑定额指标,提出38 个项目;1979 年在住宅建设大规模发展基础上,汇编了上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若干技术规定,并附居住区、街坊级(小区)公共建筑指标表,并分列了居住区、小区配建的项目共 76 项;1985 年进行了调整与修改,增加了集市管理、税收等机构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并扩大了部分行政管理机构的面积,去掉了饲料收集站等,上报 72 项目,另增补 10 项,共 82 项。近年来使用的上海市居住

21、区(含小区)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1988 年 10 月 29 日沪建规(88)第 613号批复),列有表格,但无条文。上述规定对住宅建设、方便居民生活起了积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变化,该规定已不能满足居民生活的需求,现根据国家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并结合上海市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的城市居住区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对于旧区改建或郊县城镇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以根据现状条件、服务半径等因素,参照本规定合理地删除或增加相应的配建项目,补充完善。本规定对居住人口规模定为:居住区级一般为 50000 人左右,相当

22、于街道办事处管辖规模,当街道办事处管辖规模超过 5 万人时,超过 5 万人部分的行政管理类千人指标按二分之一计;小区级一般为20000 人左右,主要对应中小学的配置;组团级一般 2500 人左右,相当于居委会管辖规模。公共服务设施根据人口规模设置,配建水平与指标必须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在规划组织结构手法上,可根据居住区所处城市区位、周围环境和自身规划条件等具体情况采用多种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例如,采用若干组团若干小区居住区的三级规划组织结构形式(图;也可采用若干组团居住区的两级组织结构形式(图。前者是三级配套,三级结构;后者是三级配套,两级结构。(图略)居住区配套公建参照

23、 GB50180-93 分为行政管理等八类。其中社区服务类是针对本市的实际需要而定的。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多种需要,以街道、镇和居委会的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的便民利民的居民服务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目前,上海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加上家庭人口组成的小型化和家务劳动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社区服务的建立显得更加迫切。社区服务业包括三个方面:一、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二、便民利民服务设施;三、残疾人、精神病人服务设施。本规定根据调查研究资料,按照需要和可能,规定了社区服务中心等的项目和指标。考虑到街道、居委会与社区服务的对口管理,小区级配套公建项目中

24、不设社区服务类,但小区级的文化体育类的配套公建服务对象主要仍是青少年和老年人。表所列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千人指标(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是根据GB50180-93,结合本市实践的经验,确定的基本标准。该表第(5)栏列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分别占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第(6)栏列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以及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确定上述指标的根据如下:1、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是根据 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4)条文说明条人均居住面积 10 平方米,平面系数平均取,即人均建筑面

25、积为20 平方米,则 5 万人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为 100 万平方米。2、居住区人均用地面积根据 50180-93 和上海近年的统计取 20 平方米,则 5 万人的居住区总用地面积为100 万平方米。3、根据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总千人指标总计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即人均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总千人指标总计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即人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平方米。5 万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为50=175745,其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1757451000000,即100;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面积为50=219670,其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 219670100

26、0000=%。计算时,对于利用住宅底层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其用地按建筑面积分摊,若采取项目结合设置等手段,用地可适当减少,但不得低于%。现将历次的配套公建建筑面积人均指标、用地面积人均指标、配套公建总建筑面积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配套公建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列表比较如下:类别 年份 平均每居民 公建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套公建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公建建筑面积()公建用地面积()1973 年指标 (1015)100 1979 年指标 (1316)100 1988 年规定 (1316)100 本规定 100 本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指标是对应居住人

27、口设置。居住人口超过5 万的,还应增设地区级的配套公建,例如设置二级消防站、二级医院等。如果居住区位于流动人口较多的区域,则应根据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的面积。为了消防需要,居住区还应配置充足的消防用水的设施,在居住区主要道路上应按有关标准设置消火栓。对于仅设置居住区级的金融邮电类等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合理布局,为整个居住区区域服务。介于本规定三级之间的居住人口规模所需的配套公建面积,按插入法计算。商业服务类的结构调整,会使各项项目随之变化。因此,本规定的商业服务类项目在满足商业服务分类控制指标条件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为了更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阵地的落实,将书店纳入文化体育类

28、。节约用地是基本国策,且本市人多地少,寸土如金,节约用地就显得特别重要。因此公共服务设施应尽可能组合建设综合楼(本规定计算用地时,考虑综合楼一般 34 层,建筑密度为 2530%)。将居住区和中、小学校的运动场地结合设置,共同使用,从而将原 250 米跑道运动场扩大为 400 米跑道运动场,这样,既可节约用地,又提高了使用效益。自行车库设于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外,有一部分需设于地面。配套公建设在地下室或住宅底层时,在建筑设计中应考虑供电、用水、厕所等必需的设备,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根据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沪建施(85)第 1000 号转发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

29、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民防地下室面积为居住区总建筑面积的 2%,加上 10 层以上(含 10 层)高层建筑满堂地下室面积,两者之和平均可按住宅总面积的 3%计算,故本规定提出应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积极地、合理地开发利用民防地下室。例如,将自行车等停放处设于地下室。满足居民多层次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配建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才能达到居民使用方便和经营管理合理的要求。对于因分期建设需要,初期建设规模不大时,可把有关设施内容合并,暂设在某个规划项目内过渡解决。待居住区建成后再恢复正常使用。保留公建发展备用地是为了今后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居住质量留有余地。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是一个

30、综合性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内容,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遵照其它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2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 居住区级商业服务、金融邮电、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宜结合公交站点和居住区主要出入口布置,可采取沿街和综合商场相结合的布局,达到既方便居民购物又丰富城区街景。中心菜场和集贸市场应设在室内,并避免与居民干扰,与住宅保持一定间距,设置必要的遮音防护措施。本规定对居民自有机动车停车未作具体规定,建议可利用住宅地下室,或采用住宅底层架空和多层升降式停车库等方式,按照 DBJ08-7-96 的规定设置停车位。3 小区和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 幼儿园设计应符合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

31、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的规定。日照要求是根据199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幼儿园、托儿所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2 小时。中、小学校设计应符合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中小学建设标准(试行)(DBJ08-12-90)的规定。日照要求是根据 199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二条,即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中小学教学楼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 2 小时。学校运动场宜与邻近住宅保持适当距离,其间可以道路、绿化分隔,避免干扰居民生活。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是与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小区或组团的划分、道路和绿化系统规则等相互协调的结果,公共服务设施中心的布局宜设在居民主要出行路线经过之处,方便居民购物;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均匀分布,充分考虑其服务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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