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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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 - - 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沪建建(1996)第10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委沪建建(94)第0387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编制任务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经有关专家审查及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该标准统一编号为08-55-96。该标准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原沪建规(88)第613号关于居住区(含小区)配置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的调整意见的批复同时停止使用。该标准

2、实施前,已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仍按该规划实施;该标准实施前,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审定要求实施。该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1总则1.0.1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0.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的城市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旧区改建、郊县城镇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参照本规定执行。1.0.

3、3居住区按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50000人左右,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0人左右,组团人口规模一般为2500人左右。1.0.4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配套公建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1.0.5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包括: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教育等八类设施。1.0.6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下同)配套公建的设置指标应符合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面积表(表1.0.6)的规定,并按下列指标进行总体控制:1.0.6.1居住

4、区配套公建建筑面积的千人指标为3514.9平方米(人均3.5平方米)。1.0.6.2居住区配套公建用地面积的千人指标为4393.4平方米(人均4.4平方米)。1.0.6.3居住区配套公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为17.6100。1.0.6.4居住区配套公建用地面积一般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为22.0%,最少不得低于18.7%。1.0.7居住区各级配套的项目应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指标(表1.0.7)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1.0.7.1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级的,应配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的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小区级的,应配建小区,组团两级的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

5、到或未达到组团级的,应配建组团级的设置项目。1.0.7.2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和小区,或小区和组团之间的,除配建低一级应设置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和增加有关指标。1.0.7.3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超过居住区级的,应根据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更高层次的配套公建。1.0.7.4表列项目的内容可按具体情况调整,表列的一般规模是根据各项目自身的经济合理性或经营管理需要决定的,供有关项目配建时参考。1.0.7.5商业服务类的各项目,在符合规定的分级、分类千人指标的条件下,可进行合并、调整。1.0.8为节约用地,使用性质相容的配套公建宜采用综合楼或组合楼;

6、居住区运动场宜与学校运动场结合设置;自行车库应结合住宅设置。1.0.9配套公建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配套公建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道等设施。1.0.10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配套公建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居住区民防地下空间。1.0.11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1.0.12在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时,应注意保留公建发展备用地。1.0.13配套公建设置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的规定。2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2.0.1居住区

7、级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等配套公建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2.0.2中心菜场和集贸市场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避免干扰。2.0.3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中心菜场、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照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08-7-96)的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3小区和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3.0.1幼儿园、托儿所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托儿所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3.0.2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

8、布置,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小学生穿越城市干道。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学校运动场与邻近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3.0.3小区级商业服务设施可设在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宜与居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组团级商业服务设施应均匀分布在各组团之间。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面积表-表1.0.6类别千人指标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5)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分别占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6)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以及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1)居住区级(2)小区级(3)组团级(4)=(1)+(2)+(3)总千人指标行政

9、管理57.3/55.014.0/7.866.0/36.4137.3/99.23.9/2.30.7/0.5金融邮电44.5/41.4-44.5/41.41.3/0.90.2/0.2文化体育158.0/380.830.0/40.0-188.0/420.85.4/9.61.0/2.1医疗卫生.0/80.0-.0/80.01.7/1.80.3/0.4商业服务382.0/268.0303.0/206.840.0/22.4725.0/497.220.6/11.33.6/2.5社区服务86.0/151.8-108.0/.0194.0/211.85.5/4.81.0/1.1市政公用24.4/58.941.9/

10、98.0953.6/9.61019.9/766.529.0/17.55.1/3.8教育-1146.2/2276.5-1146.2/2276.532.6/51.85.7/11.4总计812.2/1035.91535.1/2629.11167.6/728.43514.9/4393.417.6/22.0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指标(居住区级)单位:平方米-表1.0.7类别序号项目名称内容设置规定每处一般规模千人指标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行政管理1街道办事处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100020.026.02粮管所粮、油等票证管理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1002.026.03工商所工商行政管理

11、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1002.026.04税务所税务管理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1002.026.05市场管理站集贸市场管理应与集贸市场组合设置100-2.0-用地计入集贸市场内6物业管理所房屋管理、维修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70070014.014.07派出所户籍、治安管理宜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75075015.015.08警察值勤室供交警、巡警等值班、休息15-用地计入综合商场内小计57.355.0金融邮电9银行储蓄所储蓄业务可设于住宅底层150847.54.210保险公司营业所保险业务宜与银行并联设置,可设于住宅底层2001104.02.211邮电支局邮政、电信业务1500166530.

12、033.312邮政所邮政业务可设于住宅底层150833.01.7小计44.541.4文化体育13科技站科技宣传、教育、培训120050024.0100.014文化图书馆图书阅览、多功能厅、有线电视站330050066.0100.015书店图书、音像制品零售033312.06.716体育活动室健身、球类、棋类活动室15002430.052.117游泳池泳池、更衣、办公宜与中、小学联合设置700320014.064.018运动场环形跑道、更衣、办公可与一所中学联合设置0790012.0158.0小计158.0380.8医疗卫生19街道医院门诊、出诊、保健、临时病床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

13、段30004000.080.0小计.080.0商业服务20综合商场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家电、五金、文化用品宜与文化、金融等形成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004000120.080.021超级市场副食品、糖果、烟酒、花卉、糕点、日用品等宜与文化、金融等形成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2000200040.040.022中心菜场蔬菜、鱼肉、水产、蛋禽等兼椃植顺饔?/FONT1000100020.020.023集贸市场农副产品、小商品兼椃旨凶饔?/FONT1000100020.020.024服装加工可设于菜场或集贸市场上部;可分设几处6.0-25面制品加工可设于菜场或集贸市场上部;可分设几处6.0-26修配日用

14、品、家电、自行车等修理可按行业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14.027餐馆餐饮、宴席可按供应类别分设几处40.040.0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28照相摄影、冲洗、印放可设于住宅底层2001114.02.229洗染门市部洗染、织补可设于住宅底层1903.21.830理发店理发、烫发、美容可设于住宅底层2401354.82.731旅馆住宿、附设餐厅、浴室4000200080.040.432药店中西药、晒场、煎药可设于住宅底层4002228.04.433建材商店五金、玻璃、工具、装璜材料可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14.07.834土产日杂碗筷、凉席、棉絮等设于住宅底层1.1小计10056382.0268.0社

15、区服务35社区服务中心咨询、介绍、服务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70038914.07.836残病儿童寄托所设30床、教学、康复等宜独立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0400012.080.037精神病人工疗站药疗、工疗、心理康复等宜独立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0400012.080.038残疾人康复室治疗、康复等宜独立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20040004.080.039福利加工厂无三废的加工宜独立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0400012.080.040敬老院设30-40床,活动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幼、托等邻近设置1000320020.064.04

16、1托老所休息室、活动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幼、托等邻近设置0320012.064.0小计86.0151.8市政公用42变电所35V变电设备应独立设置800120016.024.043路灯配电室配电设备可与配电站紧邻30300.60.644社会停车公共停车、管理可设于综合商场附近1012500.225.045出租汽车站调度、停车、休息可设于公共活动中心附近803001.66.046市政营业所水、电、煤等收费、报修可合设或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3001676.03.347民防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按沪建施(85)第1000号通知执行小计24.458.9居住区级分计812.21035.9行政管理48物业维修

17、队房屋报修、办公、堆场每二十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一处,设于住宅底层1407814.07.8小计14.07.8文化体育49文化活动站图书阅览、文娱活动宜独立设置于公共绿地附近20020010.010.0主要服务对象为老年人和青少年50体育活动站健身活动宜独立设置于公共绿地附近400020.030.0小计30.040.0商业服务51综合商店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等可独立设置或设于住宅底层100055650.027.852点心店点心、小吃每万人设一处;可按品种分设几处50027850.027.8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53粮油店粮、油及其制品每万人设一处,可设于住宅底层20011120.011.154烟糖果品

18、店糖果、食品、水果可设于住宅底层30016615.08.355日杂商店烟酒杂货每万人设一处,可设于住宅底层30016730.016.756煤饼或液化气供应(注)煤球、煤饼、柴炭及加工或液化气供应应独立设置100+300加工200+400加工5.0+15.0加工10.0+20.0加工建筑面积300,其中加工为:用地面积40057分菜场蔬菜、肉禽蛋、水产、豆制品等宜与集市组合设置50050025.025.058集市蔬菜、肉禽蛋、水产、果品和修补宜与分菜场组合设置50050025.025.059理发店理发、烫发每万人设一处,设于住宅底层1206712.06.760物资回收站废旧物品回收120676.

19、03.4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61饭店餐饮可分设几处50.025.0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小计303.0206.8市政公用62公交起迄站调度、更衣、休息、港湾式候车廊宜独立设置530100026.550.063煤气调压站机房每万人设一处,宜独立设置242402.424.064公共厕所每万人设一处6.06.065环卫道班停车、休息2003.010.066垃圾站垃圾集中、转运宜封闭且与住宅隔离8014.08.0小计41.998.0教育67托儿所保教13岁儿童每万人设一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10002500100.0250.068幼儿园保教46岁儿童每万人设一处,应按08-45-95执行346255153

20、46.2551.569小学712岁儿童入学应按DBJ08-12-90执行550012500275.0625.070中学1315(18)岁青少年入学应按DBJ08-12-90执行850017000425.0850.0小计1146.22276.5小区级分计1535.12629.1行政管理71居民委员会办公、卫生站可设于住宅底层15083.033.272治安值班室值班、休息可设于住宅底层1586.03.2小计66.036.4商业服务73日夜商店日用商品可设于住宅底层1005640.022.4小计40.022.4社区服务74服务站可设于住宅底层905036.020.075青少年活动室阅览、文娱活动可设

21、于住宅底层9010036.040.076老年康复室康复健身、茶座可设于住宅底层9010036.040.0小计108.0.0市政公用77自行车库以每辆自行车占1.5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户1.8辆自行车计864.0384.0用地以设于地下室计78垃圾箱每二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一处44.0.0有垃圾站可不设79增压水泵房机房、水池、水塔低水压地区设置,一般500户居民设一座404025.625.680配电站10KV可独立或在建筑内设置150350.0140.0用地以独立设置计小计953.69.6组团级分计1167.6728.4居住区合计3514.94393.4注:居住区有煤气、液化气供应的,不设煤饼店和

22、加工处;居住区供应液化气的,应独立设置液化气供应站。独立的居住小区应加设邮政所。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条文说明)1总则1.0.1随着上海住宅建设规模的扩大,为满足居民生活的需求,1973年曾汇编了居住区公共建筑定额指标,提出38个项目;1979年在住宅建设大规模发展基础上,汇编了上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若干技术规定,并附居住区、街坊级(小区)公共建筑指标表,并分列了居住区、小区配建的项目共76项;1985年进行了调整与修改,增加了集市管理、税收等机构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并扩大了部分行政管理机构的面积,去掉了饲料收集站等,上报72项目,另增补10项,共82项。近年来使用的上海市居住区

23、(含小区)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1988年10月29日沪建规(88)第613号批复),列有表格,但无条文。上述规定对住宅建设、方便居民生活起了积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变化,该规定已不能满足居民生活的需求,现根据国家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并结合上海市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1.0.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的城市居住区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对于旧区改建或郊县城镇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以根据现状条件、服务半径等因素,参照本规定合理地删除或增加相应的配建项目,补充完善。1.0.3本规定对居住人口规模定为:居住区级一般为50000人左右,相

24、当于街道办事处管辖规模,当街道办事处管辖规模超过5万人时,超过5万人部分的行政管理类千人指标按二分之一计;小区级一般为20000人左右,主要对应中小学的配置;组团级一般2500人左右,相当于居委会管辖规模。1.0.4公共服务设施根据人口规模设置,配建水平与指标必须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在规划组织结构手法上,可根据居住区所处城市区位、周围环境和自身规划条件等具体情况采用多种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例如,采用若干组团若干小区居住区的三级规划组织结构形式(图1.0.4-1);也可采用若干组团居住区的两级组织结构形式(图1.0.4-2)。前者是三级配套,三级结构;后者是三级配套,两级结

25、构。(图略)1.0.5居住区配套公建参照GB50180-93分为行政管理等八类。其中社区服务类是针对本市的实际需要而定的。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多种需要,以街道、镇和居委会的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的便民利民的居民服务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目前,上海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加上家庭人口组成的小型化和家务劳动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社区服务的建立显得更加迫切。社区服务业包括三个方面:一、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二、便民利民服务设施;三、残疾人、精神病人服务设施。本规定根据调查研究资料,按照需要和可能,规定了社区服务中心等的项目和指标。考虑到街道、居委会与社区

26、服务的对口管理,小区级配套公建项目中不设社区服务类,但小区级的文化体育类的配套公建服务对象主要仍是青少年和老年人。1.0.6.11.0.6.4表1.0.6所列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千人指标(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是根据GB50180-93,结合本市实践的经验,确定的基本标准。该表第(5)栏列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分别占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第(6)栏列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以及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确定上述指标的根据如下:1、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是根据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

27、94)条文说明2.0.2条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平面系数平均取0.5,即人均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则5万人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为100万平方米。2、居住区人均用地面积根据50180-93和上海近年的统计取20平方米,则5万人的居住区总用地面积为100万平方米。3、根据表1.0.6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总千人指标总计建筑面积为3514.9平方米,即人均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总千人指标总计用地面积为4393.4平方米,即人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4.4平方米。5万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为3514.950=,其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即17.6100;公共服务

28、设施总用地面积为4393.450=,其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22.0%。计算时,对于利用住宅底层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其用地按建筑面积分摊,若采取项目结合设置等手段,用地可适当减少,但不得低于18.7%。现将历次的配套公建建筑面积人均指标、用地面积人均指标、配套公建总建筑面积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配套公建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列表比较如下:类别年份平均每居民公建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套公建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公建建筑面积()公建用地面积()1973年指标1.31.6(1015)1001979年指标1.52.8(1316)1001988年规定2.02.5

29、3.03.5(1316)100本规定3.54.417.610022.01.0.7.11.0.7.5本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指标是对应居住人口设置。居住人口超过5万的,还应增设地区级的配套公建,例如设置二级消防站、二级医院等。如果居住区位于流动人口较多的区域,则应根据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的面积。为了消防需要,居住区还应配置充足的消防用水的设施,在居住区主要道路上应按有关标准设置消火栓。对于仅设置居住区级的金融邮电类等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合理布局,为整个居住区区域服务。介于本规定三级之间的居住人口规模所需的配套公建面积,按插入法计算。商业服务类的结构调整,会使各项项目随之变化

30、。因此,本规定的商业服务类项目在满足商业服务分类控制指标条件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为了更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阵地的落实,将书店纳入文化体育类。1.0.8节约用地是基本国策,且本市人多地少,寸土如金,节约用地就显得特别重要。因此公共服务设施应尽可能组合建设综合楼(本规定计算用地时,考虑综合楼一般34层,建筑密度为2530%)。将居住区和中、小学校的运动场地结合设置,共同使用,从而将原250米跑道运动场扩大为400米跑道运动场,这样,既可节约用地,又提高了使用效益。自行车库设于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外,有一部分需设于地面。1.0.9配套公建设在地下室或住宅底层时,在建筑设计中应考虑供电、用水、厕

31、所等必需的设备,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1.0.10根据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沪建施(85)第1000号转发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民防地下室面积为居住区总建筑面积的2%,加上10层以上(含10层)高层建筑满堂地下室面积,两者之和平均可按住宅总面积的3%计算,故本规定提出应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积极地、合理地开发利用民防地下室。例如,将自行车等停放处设于地下室。1.0.11满足居民多层次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配建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才能达到居民使用方便和经营管理合理的要求。对于因分期建设需要,初期建设规模不大时,可把有关设施内容合

32、并,暂设在某个规划项目内过渡解决。待居住区建成后再恢复正常使用。1.0.12保留公建发展备用地是为了今后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居住质量留有余地。1.0.1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是一个综合性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内容,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遵照其它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2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2.0.1居住区级商业服务、金融邮电、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宜结合公交站点和居住区主要出入口布置,可采取沿街和综合商场相结合的布局,达到既方便居民购物又丰富城区街景。2.0.2中心菜场和集贸市场应设在室内,并避免与居民干扰,与住宅保持一定间距,设置必要的遮音防护措施。2.0.3本规定对居民自有机动车

33、停车未作具体规定,建议可利用住宅地下室,或采用住宅底层架空和多层升降式停车库等方式,按照DBJ08-7-96的规定设置停车位。3小区和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3.0.1幼儿园设计应符合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的规定。日照要求是根据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幼儿园、托儿所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3.0.2中、小学校设计应符合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中小学建设标准(试行)(DBJ0

34、8-12-90)的规定。日照要求是根据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二条,即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中小学教学楼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学校运动场宜与邻近住宅保持适当距离,其间可以道路、绿化分隔,避免干扰居民生活。3.0.3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是与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小区或组团的划分、道路和绿化系统规则等相互协调的结果,公共服务设施中心的布局宜设在居民主要出行路线经过之处,方便居民购物;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均匀分布,充分考虑其服务半径。 版权所有:山东三鼎发展有限公司 - - - -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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