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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加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第一条 原则目的以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重点,紧紧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着力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推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
2、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依法加强对本市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渔业、文物修缮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矿业开采、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2 第三条 工资定义本意见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第四条 基本原则
3、全市各县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信访维稳工作和职能范围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第五条 组织机构 全市各级政府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市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工作职责,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项工作。第六条 基层权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基层优势,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
4、处工作,设立机构、明确职能、配备人员、公布电话,主动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要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队伍建设和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其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主渠道作用。第七条 考核监督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完善对 3 考核结果动态分级管理,开展对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工作,探索通过审计、引入第三方(中介服务)、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等形式不断丰富完善考核监督方法方式。第八条 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
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职能,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文调度部署工作。市县住房建设(城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应急、文物修缮、海洋渔业等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严格落实 条例制度规定,形成主管部门监管有效、行政执法查处有力、司法联动打击到位、失信联合惩戒、社会协同监督、企业守法用工的根治欠薪工作新格局。住建、城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教育、民宗、民政、文化旅游等工程项目主管、投资(建设方)等部门按照 政府投资条例、条例等规定积极履行职责,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处理领域内及所管工程项目、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案件)。审批(发展改革)等部门
6、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秦皇岛市惩戒措施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按键实心联合惩戒对 4 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研究制定打击“恶意讨薪”案件指引规范。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相关的工作。第九条 首问责任制各级住建、
7、城管、交通运输、水务、教育、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信、农业农村、旅游文化、林业、海洋渔业、文物修缮、民宗、民政等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成立清欠机构、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履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监管职责,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专人负责及时受理、处理农民工举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12345、12333、12348 等服务热线、网络舆情监控及各清欠部门接到或发现欠薪线索,应积极进行核实核查,除照各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交办、转办、督办外,应将线索直接交办有管理权的清欠机构(市县两级各部门清欠机构纳入到 12345 等直办成员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台账及联系方式),并及时将结果告
8、知举报人、投诉人。5 第十条 规范支付行为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 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 3 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手机),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工会、人社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
9、规章制度制定的监督指导和备案审查工作,县区工会负责组织签订行业或区域集体合同,约定农民工工资标准,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义务,调处、解决纠纷方法方式。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制定落实法律援助(救济)、公证服务、法律服务制度。第十一条 清偿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用人、用工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个人)及工程建设项目各方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履行清偿责任。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协调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制定并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6 有关制度,设立机构配备人员,开展纠纷排查调处,履行工资给付、清偿义务。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或极端等
10、突发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进行妥善处置,并向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处置。发生越级群体性上访的,各级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要直接组织接访,并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妨碍公共事务、阻碍交通、影响他人利益的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后,公安部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导、劝解,恢复道路畅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煽动群众堵门、堵路及采取其它以极端方式恶意讨薪的组织者、实施者,由公安部门依法追
11、究其法律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根据事态发展,要依法采取驱散、带离及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妥善处置。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责任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7(一)建设单位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筹措并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建立本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管理制度完善、工资支付信用良
12、好的施工单位,合理约定人工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依法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责任义务、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等,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组织相关分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配备劳资专管员,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完善基础资料。总承包单位对相应分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要求,坚决杜绝以包代管。(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与直接招用的农民工订
13、立劳动合同,具体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并依法保存用工管理资料。用工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支付形式,按期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四)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入监理范畴。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完善基础资料;督促用人单位按时 8 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费用有关资料的复核工作。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制度建设工程建设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范细化、整合完善并执行落实项目开工审批资金(人工
14、费)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施工过程结算、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管理、工程款人工费分账制、工资专户管理、总包单位代发工资、银行化发放、信息公示、工程量及造价等纠纷调解(造价人工费指导核定)、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劳资纠纷矛盾调解处置等制度,实现一门统筹、权责统一、闭环管理、务实高效的制度管理体系。人社、财政、审批、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主动加强配合。(一)严格审批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建设单位应当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中人工费的规范或指引,作为可操作执行的审批依据。审批部门应将审批情况及时交给行业主管部门,1 个月内对资金安排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
15、保,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二)做实基础数据。按照“干活有数据、用工有实据、讨薪有依据”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将农民工信息进行实名登记,汇总、核实农民工个人信息,统一管理所承包工程中的农民工,有条件的应规范着装,佩戴工牌;农民工退出项目现场施工时,应予退场登记。9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具有封闭条件的,设立进出厂门禁系统,采用动态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实名制考勤管理,不具备封闭条件的,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现考勤管理。实名制数据要动态实时纳入省市监管数据平台,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作为工资发放、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16、在岗履职、业绩核实以及调查处理劳动纠纷、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社保卡信息可作为实名制信息采集,支持农民工优先使用社保卡或“冀卡通”发放工资。(三)分账专户管理。制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一般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公示 30 日后可依法注销专
17、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参照比例为 15%-20%。1 0 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对新增工程量中的工人工资比例进行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执行。(四)推行过程结算。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进行单独约定。合同中对施工过
18、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期限均为 28 天;发包人要按约定的比例支付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支付比例确定为 80%至 90%之间。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人工、材料补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参照本省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差时间与节点周期相一致。合同履行期间,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增减以及计算偏差,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过程结算中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发包方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完成竣工结算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施工单
19、位要根据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递交建设 1 1 单位。对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 28 个工作日确定。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五)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结合施工标准化有关要求,规范告示牌设立位置和内容,明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日期、以及农民工的权益救济渠道。公示牌原则上应当在驻地主要出入口和农民工集中住宿区的醒目位置设置告示牌,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六)争议解决机制。工程项目产生工程数量、质量、造价争议的,各方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
20、款中的人工费用、不得因争议不代发工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指导,建立相应快速解决工程数量、质量、造价争议机制。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审批、住建(城建)部门依法加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承包人向职工支付工资的事项。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职工工资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向其职工支付工资,所需费用从承包费中扣除。1 2 第十五条 监控预警依托整合“互联网+”、“建筑工人
21、实名制和分帐制管理服务平台”等现有网络平台和数据,由审批、网信办(工信局)及住建、交通、水利、人社、人行、信访维稳等部门牵头,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及关于加强用人单位欠薪问题风险预警防范的实施意见(试行)(秦保农薪 201820 号)要求,市县区联合共建包含农民工在内的全市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实时采集监测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动态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在人社部门设立工资支付
22、监控预警指挥中心,结合“一门办、一网通”政府服务改革项目建设整合大数据,实现智慧监察。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的检查落实,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全面融入贯穿到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处理、同验收。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 1 3 分包、挂靠等行为,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督办解决行业内
23、由此引起的案件,督促建设方、施工方履行清偿责任,对所管辖的工程项目发生的欠薪案件进行调解处置解决。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等案件及条例中需要有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理处罚的违法行为,依照条例秦皇岛市建筑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取证指引 等有关规定申请或移送人社、公安等部门查处。第十七条 其他部门分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 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定期进行企业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
24、,推动欠薪纠纷从集中化解到及时就地化解。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 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税务研究制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下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代发、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财税处理办法。市场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企业注册注销退出机制信息通报机制,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依法予以限 1 4 制。市国资委等有关成员单位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带头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
25、系等情形请求予以协助处理的,应当予以协助处理。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条例秦皇岛市总工会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等规定,可以请求行业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等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舆论宣传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网信办等部门按照规定履行部门职责,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舆论引导处置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
26、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1 5 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第十九条 诚信惩戒相关部门将责任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约行为纳入诚信管理,建立守法诚信档案,健全“红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对向社会公布、曝光用人单位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
27、处受限”惩治格局。深化诚信管理信息化,研究建立行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诚信信息的共享模式与方法。第二十条 争议责任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一条 打击恶意欠薪讨薪 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健全人
28、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情 1 6 况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建设工程领域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且达不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可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处理。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
29、十二条 人社部门分工 人社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项目、非政府项目、社会投资项目)的监管范围按照资金来源(建设方所属管辖权限)及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进行划分,市人社部门建立制度组织好做好县区劳动监察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存在欠薪问题的,人社及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逐级责令改正,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第二十三条 法律责任条例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条涉及处理处罚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等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检查,依照职责对违反 条例 1 7 行为进行查处,但应先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交主管行业部门处置,
30、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第二十四条 财产查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执行查询任务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查询要求,开展查询工作不得少于两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并应当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和查询通知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和相关部门或相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开展查询或配合查询工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未依法协助开展查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
31、有关情况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五条 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社会投资项目应依法选择信用良好、具备能力的社会投资方,细化合同协议,强化资金落实,明确社会投资方退出机制,防止因项目社会投资方变更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1 8 第二十六条 保障金制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企业破产倒闭、企业主逃匿等原因产生的拖欠工资问题。第二十七条 司法救济
32、认真开展“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一)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工会、行业商(协)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二)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组织要结合实际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审查确认。探索建立代收仲裁申请制度,调解不成的案件,调解组织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拖欠工资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农民工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畅
33、通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绿色通道”。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实行全程优先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天申请,当天立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举证、开庭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加强庭前调解,可设置专门庭前调解机构、配备专门调解人员,立案时同步开展调解。落实简易处理规定,对简单小额案件实行速裁制,有条件的可设 1 9 置专门速裁庭。仲裁庭可通过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采用简便方式送达有关仲裁文书等措施,将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三)增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处理效果。对农民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依法主动予以收集。对同时涉
34、及拖欠工资和其他仲裁请求的案件,可引导农民工就工资请求先行调解,依法发挥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等制度效能,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严格落实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组庭、送达等规定,稳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对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的案件,仲裁机构负责人要挂牌督办。(四)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人民法院共同研究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的重点问题,形成类案指导口径,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仲裁和审理需要,建立相互协助查证制度,以便及时调取、查证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推动和落实仲裁委员
35、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案件保全、执行联动等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案件材料传递、信息互通等工作。(五)推动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好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其他相关民事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建立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绿色通道,公正高效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落实农 2 0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规定,依法运用先予执行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等,保障农民工及时兑现权利。建立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协同处置机制。检察院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支持起诉和诉讼监督的力度。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
36、农民工确有生活困难的,要根据当地司法救助规定,及时给予执行救助。(六)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托中国法律服务网开通法律援助求助网等网络平台,开通农民工讨薪问题网上求助绿色通道,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设立根治欠薪服务专席,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根据条件设置专门窗口,确保农民工及时得到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要开通农民工欠薪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欠薪农民工一律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努力做到当天申请
37、、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可能引发群体性讨薪或敏感重大的案件信息,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与劳动监察执法机构、政府信访等部门互通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第二十八条 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值守,突出节假日和重 2 1 要敏感时段,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市人社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打击以非法手段讨薪或者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等违法行为。市财政局督促各县区完善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市级 2000 万元,县区 500 万元),切实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兜底作用,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第二十九条 问责
38、追责本市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等相关单位、国有企业及从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人员违反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的,按照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试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进行问责。第三十条 过渡衔接本市 2020 年 5 月 1 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实施工资预储金、保证金等制度的,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按原制度执行到工程竣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在建项目和 2020 年 5 月 1 日后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按条例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解释权限本实施意见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实施时间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