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29_T 91-2022 大理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5329_T 91-2022 大理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ocx(1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ICS13.220.20CCSP165329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标准DB5329/T91-2022大理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022-12-29发布2023-01-29实施大理白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1目次前言.IV引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3.1历史文化名城.13.2历史文化名镇.13.3历史文化名村.13.4历史文化街区.23.5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23.6传统村落.23.7文物保护单位.24总则.25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规划.25.1消防安全评估.25.2消防规划.36消防安全责任.36.1总体要求.36
2、.2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消防安全责任.46.3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责任.46.4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责任.47消防安全管理.47.1总体要求.47.2消防安全管理要点.47.3防火检查.68火灾防控措施.68.1消防安全布局.68.2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78.3建筑防火.88.4防火改造.98.5智慧消防建设.109灭火救援体系建设.109.1总体要求.109.2消防站、消防点建设.109.3灭火救援准备.10II10消防宣传教育.1010.1总体要求.1010.2消防知识宣传.1110.3消防教育培训.11III引言近年来,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
3、单位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切实吸取教训,规范此类区域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遏制较大社会影响和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在研究、分析火灾特点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引导和规范此类区域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通过采用本规范,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本规范是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吸收国内有关资料,并广
4、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II大理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规划、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预防措施、灭火救援体系及消防宣传教育等。本文件适用于大理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31593.3消防安全工程第3部分:火灾风险评估指南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39农村防火规范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T5035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XF7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T1463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3005单位消防安全评估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历史文化名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3.2历史文化名镇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
6、义的乡镇。3.3历史文化名村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村庄。13.4历史文化街区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地段。3.5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简称。3.6传统村落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保存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3.7文物保护单位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4总则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应结合经济发展
7、状况、民族习俗、城镇(村庄)规模、地理环境、建筑性质、旅游开发等因素,从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消防宣传教育,灭火救援战斗力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健全防火安全体系,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5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规划5.1消防安全评估5.1.1基本要求通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掌握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隐患、问题短板,根据分析评估结果,计算火灾风险分值,确定火灾风险等级,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消防安全评估每五年至少进行1次,列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文物保护单位目录的消防安全评估每三年至少进行1次,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应在
8、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重新组织评估。5.1.2评估组织5.1.2.1评估工作由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属地人民政府负责,民宗、住建、文旅和消防等部门具体实施。5.1.2.2评估工作可由开展评估工作的行业领域专家及其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有关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开展,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5.1.2.3评估工作可由开展评估工作的行业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勘查评估工作。5.1.3评估程序2评估程序包括评估工作准备、确定评估方案、开展分析评估、实施综合研判、作出评估结论和编制评估报告等程序。5.1.4评估内容5.1.4.1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
9、统村落宜采用区域消防安全评估方法,文物保护单位宜采用建筑火灾风险分析方法。5.1.4.2评估内容包括信息采集、风险识别、评估指标建立、风险分析与计算、评估结论、风险控制、工作建议等内容。5.1.5评估结论应用5.1.5.1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将评估对象、评估依据、评估过程、评估方法、综合研判结果、评估结论、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等,以文字和图表方式形成评估报告。5.1.5.2开展评估工作的行业部门,应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进行研判,分级分类、分期、分批推进规划建设、隐患整治,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完善基础消防设施。5.1.5.3对于评估结果为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火灾风险等级较高的历史文化名城(镇
10、村街)、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评估工作的行业部门应向单位属地人民政府上报评估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政府在接报后应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改造工作。5.2消防规划5.2.1总体要求属地人民政府应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内容;推动制定有关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消防规划编制实施。5.2.2消防专章规划城乡规划、文物部门应将消防规划纳入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内容,作为规划审批的必要条件,其消防安全专章应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布局、消防供水、消防站(点)、
11、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防火分隔、火灾危险源控制、用火用电设施改造等内容。5.2.3消防专项规划5.2.3.1根据火灾风险评估结果,城乡规划部门应牵头编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消防专项规划,文物部门应牵头编制文物建筑集中分布区的区域性消防专项规划,并报请当地政府颁布实施。5.2.3.2消防专项规划应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项目负责人应为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并应进行专项审查。5.2.3.3规划内容包括消防现状调查、火灾风险评估保护、发展与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空间布局规划、消防供水规划、消防站点、消防队与消防装备规划、消防道路规划、建筑消防规划、智慧消防规划、火灾危险源控制、消
12、防设施建设规划、近期消防建设规划、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6消防安全责任6.1总体要求3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属地人民政府、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及有关行业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6.2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消防安全责任6.2.1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6.2.2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自身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6.2.3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中经营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
13、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落实防火检查、设施维护、宣传培训、消防演练、隐患整改等工作。6.3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文物保护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人应掌握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6.4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责任6.4.1同一院落、同一建筑由多个产权单位或多户共用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并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确定责任人进行统一管理。6.4.2建筑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必须明确并落实租赁双方消防安全责任。7消防安全管理7.1总体要求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属地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管理人应规范人、车
14、、火、电、油、气、易燃易爆等行为准则,采取明令禁止、严格管控、规范审批等措施,开展防火安全检查,严格火灾危险源控制与管理。7.2消防安全管理要点7.2.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管理要点7.2.1.1不应设置生产、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不应新设置燃气输气、输油管线和贮气、贮油设施,不应设置高压燃气管线和配气站。7.2.1.2室外配电线路敷设应以地下敷设方式为主,确需明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构件上便于安装、维护的隐蔽部位;1kV及以上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建筑室外景观照明灯具及其配电线路不应安装、敷设在可燃构件上。7.2.1.3室内电气线路
15、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应设置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等安全防护设备;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保护,老化破损电线应拆除或更新;电气线路不应敷设在可燃材料上,大功率用电器使用应符合安全要求。7.2.1.4不应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设置员工宿舍。7.2.1.5不应违规设置电动自行车租赁、销售、维修场所;应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不应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建筑内停放、充电,应确保“人车不同屋”。47.2.1.6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火把、放孔明灯,因民族风俗确需使用的,应由属地人民政府审批,并应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7.2.1.7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16、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余火。7.2.1.8餐饮场所厨房应按要求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油烟管道及厨房燃气设备应定期清理,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和保养,厨房的排烟罩、排烟管道、排烟扇等设施应当每天擦拭一次,每月清洗一次。7.2.1.9餐饮场所烹饪应尽量使用电灶,确需使用液化石油气或生物油、醇基燃料等新型燃料时,应确保使用环境安全,使用及存量应符合要求。7.2.2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管理要点7.2.2.1传统村落应制定村民防火公约,由村民家庭组成联防组,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轮流值班巡查,互相提醒消防安全,协助扑救初起火灾。7.2.2.2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
17、囱、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与相邻可燃物体进行防火隔离保护,其周围1.0m内不应堆放柴草等易燃物。7.2.2.3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mm。烟囱直接在外墙开设排烟口时,外墙应为不燃烧体或经过阻燃处理且排烟口应突出外墙不少于250mm。7.2.2.4使用明火、炉灶时,应当有人看护。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余火,防止余烬与炉灰等复燃。7.2.2.5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麦秸杆、稻草、垃圾等杂物及其他野外用火行为,应在核心保护范围外开敞地点进行,并应进行现场看护,落实安全防护措施。7.2.2.6燃气灶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内,并应与卧室分隔;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连接管应安装
18、牢固,并应定期检查;应注意灶具、连接管的安全使用期限,及时更换。7.2.2.7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体不应存放在居室内,且应远离火源、热源。7.2.2.8不应超量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钢瓶,不应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7.2.2.9不应使用玻璃瓶、塑料桶等易碎或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容器盛装汽油、煤油、酒精等可燃液体。7.2.2.10导线耐压等级、安全载流量和机械强度应满足用电要求,并设置过载熔断保护,不应擅自增加保护熔丝规格,不应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导线连接时,不应铜线与铝线混接。7.2.2.11敷设在可燃材料上的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
19、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禁止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应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电气线路应定期检查。7.2.2.12应正确使用电磁炉、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备,使用期间应注意看护,使用后及时切断电源。7.2.2.13照明灯具、电取暖设备表面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电取暖设备上覆盖可燃物。7.2.2.1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应在室外进行;充电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7.2.3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要点7.2.3.1文物保护单位应严格消防设施、用火、用电、危险品、大型活动等要素的管理,并应符合GA/T1463规定。57.2.3.2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
20、用途开放使用的,应符合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并应当按要求审批同意。7.2.3.3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后,开放使用人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定期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相关培训工作。7.3防火检查7.3.1防火检查实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属地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管理人应组织经常性防火检查,适时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敏感节点和火灾多发季节期间应组织专项防火安全检查。7.3.2防火检查方法和要求7.3.2.1防火安全检查应针对检查的重点内容,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纠正、制止违法行为;主要以开展实地检查、
21、现场检测、档案检查、拉动测试、问答演练等方式开展。7.3.2.2防火安全检查应重点针对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火灾危险源管理、安全疏散、人员住宿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等内容开展检查。7.3.3火灾隐患整改7.3.3.1防火安全检查应当填写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进行拍照或采取录像的方式如实记录,检查人员及被检查单位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7.3.3.2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督促单位(场所)进行整改,并督促落实整改期间防范措施;同时,应上报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7.3.3.3检查发现
22、区域性火灾隐患突出、消防设施严重缺乏的,应提请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7.3.3.4检查发现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消防水源、消防站、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不健全的,应提请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设改造。7.3.3.5检查发现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应上报文物部门,督促管理、使用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积极实施技术改造。8火灾防控措施8.1消防安全布局8.1.1总体要求8.1.1.1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应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工业与民用,生活居住与商业经营等区域宜分别设置。按照规划区功能分区和消防安全要求,合理划分防火分隔区,设置防火隔离带及防灾
23、避难场所。8.1.1.2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既有耐火等级低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连片建筑密集区,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开辟防火间距、设置防火墙、打通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对火灾危险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改造供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8.1.1.3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中不应设置易燃易爆场所;确需设置,应设置在远离其他建筑的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68.1.2防火分隔区8.1.2.1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中应结合道路、河流、山体、耐火等级高的建构筑物等地形、地物设置防火分隔区,防火分隔区之间应采用具备一定高度和厚度的墙体或具备一定宽度
24、的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及防火分隔区。8.1.2.2防火分隔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等可燃、难燃结构建筑总用地面积大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60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每个防火分隔区宽度宜不大于60m;b)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等不燃结构建筑总用地面积大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60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每个防火分隔区宽度宜不大于160m。8.1.2.3防火分隔区应利用墙体或防火隔离带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划分防火分隔区的墙体宜利用院墙、山墙等不燃墙体构成,墙体高度宜高于边界线上可燃建筑构件的高度,且墙
25、体厚度应大于120mm;b)划分防火分隔区的防火隔离带宜利用原有道路、空地、水系等现状条件,其宽度应大于GB50016规定的建筑防火间距。8.1.2.4因特殊情况无法利用墙体或设置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隔区时,防火分隔区之间应采取砌筑与风貌协调的防火墙、安装防火分隔水幕、实施阻燃处理等阻火措施。8.1.3消防车道8.1.3.1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道路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需要。确有困难,应满足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等通行,具有灭火救援能力的车辆装备通行需要。8.1.3.2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应设置消防车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宜利用既有道路设置,并宜设置为环状。尽端式消防车
26、道或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应具备回车条件。供消防车通行的主要街道两端均不应封闭;b)消防车道或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应与主要道路连通;c)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当确需设置时,应为可移动式;d)跨越道路的管架、线路、栈桥等障碍物不应影响消防车辆通行和消防救援行动。8.2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8.2.1总体要求应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及文物保护单位消防站、消防水源、室外消火栓等消防基础设施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鼓励应用先进消防技术装备,推广电气火灾防控技术。8.2.2消防水源8.2.2.1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消防水源应由城镇自来水厂、
27、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可靠供给。有条件的地区,宜结合地势设置高位水池、水塔。8.2.2.2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水源充足且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消防用水;b)设置牢固的取水平台和明显标志。取水平台与水面距离和高差应能满足机动消防泵取水或最低水位时消防车吸水高度要求;7c)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应设通向取水平台的消防车道。8.2.2.3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a)单个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50m,且平时应保持水量;b)消防水池应合理分布,除高位水池外,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c)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d)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8.2.3消防给水及室外消火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