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蓝** 文档编号:79689154 上传时间:2023-03-21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9.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事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人事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人事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事管理办法(试行).docx(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人事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我局人事治理工作,保障全局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依据国家有关人事劳动政策、法规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3 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236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通知及新郑市党员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治理方法(暂行)的通知(新发202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对我局原有人事治理方法进展修订完善,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我局人事治理工作要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

2、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富有生气活力的用人机制,建立一支构造合理、精干高效的城管队伍。 其次章 请 假 第三条 请假的类别及期限,详细如下: 1.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期限依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需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医生诊断证明。 2.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婚假:凭结婚证申请婚假。到达法定婚龄结婚,婚假 3 天。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职工,除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 18

3、 天,若参与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 7 天。 4.产假:女职工分娩,可请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 98 天,再增加 3 个月,夫妻 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 1 个月照看假。 5.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与父母都不在同一城市且距离较远,又不能在年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赐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 30 天。 探亲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职工享有保存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年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

4、的假期。 6.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申请丧假。丧假最长 5 天。 7.事假:工作人员因个人或家庭缘由需要请假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的应事先提出申请。 8.护理假:年满 60 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赐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 20 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四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及评先评优资格: 1.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

5、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请假的审批程序:凡需要请假者,应填写统一印制的新郑市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职工请假单,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并准时到督查科进展备案。特别状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本人或家属通过电话或托付他人代为请假,并将相关凭证告知督查科,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六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详细如下: 1.局机关各科室和二级机构负责人事假不超过 3 天(含 3 天),由分管领导批准,并交由督查科备案。 2.局机关各科室副职和一般职工事假不超过 1 天(含 1 天),由所在单位负

6、责人批 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3. 局机关各科室副职和一般职工事假超过 1 天但不超过 3 天(含 3 天),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4.二级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假不超过 1 天(含 1 天),由二级机构分管副职签署意见,二级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5. 二级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假超过 1 天但不超过 3 天(含 3 天),由二级机构分管副职、二级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6.二级机构所属单位副职和一般职工事假不超过 1 天(含 1 天),由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7. 二级机构所属单位副职和一般

7、职工事假超过 1 天但不超过 2 天(含 2 天),由所属单位负责人、二级机构分管副职签署意见,二级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8. 二级机构所属单位副职和一般职工事假超过 2 天但不超过 3 天(含 3 天),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和二级机构分管副职、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9.全局干部职工事假 3 天以上(不含 3 天),需逐级签署意见,由局长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10.婚嫁、产假到局编制人事科、督查科分别备案。 11.假期期满后分别到局编制人事科、督查科销假。 第七条 请事假期间的待遇,详细如下: 1.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 20 天的(不含公休假和法定节假

8、日),原工资照发。 2.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规定处理。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20 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 (1)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以上不超过 30 天(含 30 天),从第 21 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 40%(日工资=月工资除以 22 天)。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的,停发工资。 (3)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请病假期间的待遇,详细如下: 1.根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根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根本工资的90%发计;工

9、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根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根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根本工资的80%计发。 2.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到达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存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嘉奖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3.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到达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4.因公(工)受伤,在医疗期间的待遇,原工资应予以照发。 5.婚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6.

10、工作人员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7.癌症、精神病患者以及丢失工作生活力量者,不纳入本治理方法,但本人应履行请假手续,并出具权威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 第三章 人员外出报备 第九条 全局干部职工外出报备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全局干部职工出差、出访,离开本地区休假、学习外出的,应按干部治理和日常工作领导关系,事前分别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和报告备案手续,一般应提前 3 个工作日请假报备。并统一填写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单或干部职工外出请假报备单。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准时报告。 2.单位一把手外出,事前应向市委请假,准时报送领

11、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报市委备案;局其他班子成员外出,向一把手请假,并履行外出报备手续。 3.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外出,事前应向分管领导请假,再由单位一把手审批,履行外出报备审批手续。 4.一般人员外出,根据请假手续进展逐级审批并报备。 5.全局干部职工外出期间必需保持通讯畅通。如行程发生变化,应准时补充报告;如因特别状况不能按时返回或需延长假期的,必需准时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聘用 第十条 凡聘用的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根据以下内容考核: 1.日常绩效考核成绩(包括日督查、月考评、年终考核); 2.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所在单位民主推举状况; 3.局党组会讨论推举状况。 第十

12、一条 符合评定为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局编制人事科根据第十条规定择优向市人事劳动部门推举。 第十二条 符合聘用为初级工条件的工勤技能人员,可依据实际状况自行到局编制人事科报名,局编制人事科根据相关规定进展聘用。 第十三条 符合聘用为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的工勤技能人员,由局编制人事科根据第十条规定择优聘用。 第五章 考 勤 第十四条 依据我局实际业务状况,将考勤方式标准为“报备考勤”和“考勤机考勤”两种方式,局各科、室、队、处实行脸谱输入签到、签退制度,原则上全体人员均应听从签到制度,如有特别状况不能正常签到的,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告知考勤人员记录备案

13、前方可外出办理业务,签到及签退时间按局工作考勤制度执行。考勤状况实行每月汇总制,由督查科对上月考勤结果进展汇总,将汇总结果报局编制人事科备案,并作 为评先评优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全体干部职工考勤时间为:8:30-12:00,15:00-18:30(夏季)14:00-17:30(冬季)。干部职工在考勤机考勤签到时,应自觉遵守秩序,不得损坏考勤机,没有打卡记录,也无请假、报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虽有正值的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以及假期期满未归,或应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觉查实,以旷工论处。擅自离岗,所在单位敦促其准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离岗连续 7 个工作日或累计 15 个工

14、作日,取消当事人评优评先资格,由部门负责人对其进展告诫谈话;离岗连续 10 个工作日或累计 20 个工作日,取消当事人评优评先资格,主管领导对其进展告诫谈话;离岗连续 20 个工作日或累计 30 个工作日,取消当事人评优评先资格;局党组开会讨论,按有关规定报请市人事劳动部门予以辞退(离岗、旷工认定以各单位签到册和督查科督查状况相结合)。 第六章 人员调动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岗位调动规定如下: 1.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借调人员,如确因阶段性、突发性工作需要,可实行临时调配人员帮忙从事专项工作。 2.各单位工作人员若需调动岗位,需到局编制人事科申领并填写新郑市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人员调动审批表,

15、经审核批准后,由局编制人事科开具调动通知书予以岗位调整。 3.对不按程序报批,在科、室、队、处之间(含各执法中队、各环卫科室之间)私自调动岗位的,对该工作人员涉及的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负责人予以开除处理,分管局领导在全局两级班子会议上做检讨。 第十七条 外部借调规定如下: 1.借调范围。 上级部门因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等特别需要的方可借调。 2.借调时限。 借调时间一般为 13 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借调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超过 6 个月的,需重新履行借调审批手续。 3.借调人员的审批程序。 借调人员本人需办理借调和被借调单位科(室)负责人、主管副职、单位一把手依次

16、签批同意的手续,并向局编制人事科备案后,方可到借调单位工作。 4.借调人员的日常治理。 (1)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人员工资、财政性支付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其他非财政性支付的福利待遇由借调单位负责。 (2)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在原单位进展。个人需提交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借调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鉴定,提出考核意见,并向原单位反应。表现好的定为称职,表现差的定为不称职。 (3)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听从借调单位的治理和领导,仔细完成工作任务。 (4)借调期满后,如本人擅自延长借调期限,不准时返回本单位上班,将按旷工等有关规

17、定执行。 (5)借调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如有重大违规违纪现象,本单位一律不担当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将本部门人员合理定岗、定责。各队、处要参照网格化治理制度,根据每个中队(环卫科室)所负责路段、区域等,合理摆布执法队员(环卫治理人员),明确每一名执法队员(环卫治理人员)的责任路段、区域、任务等,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第十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队员、环卫治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请销假程序,在督查过程中,对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干部职工和治理不到位的单位领导,一经发觉将追究其本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供应虚假证明的请假人,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追究请假人的

18、责任;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成效差、脱岗等违规违纪并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的,一经查实,要严厉处理。 1.中层正职:第一次在局党组会上作检讨,其次次由局党组对其告诫谈话,第三次对其开除或其引咎辞职。 中层正职包括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二级机构副职和其内设机构负责人。 2.中层副职:第一次向局党组上交检讨书,其次次由分管领导对其告诫谈话,第三次对其开除或其引咎辞职。 中层副职包括局机关各部门副职,二级机构内设机构副职。 3.一般人员:第一次由督导人员当场进展警告批判,其次次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判,第三次停发其工资并进展为期 3 天的待岗培训(身份为城管协管员的,对其进展辞退)。 其次十条 受培训人员在

19、培训完毕后 3 天内要重新择岗,若无法选择接收单位,则由局编制人事科对其依规辞退。 其次十一条 若一个部门(局机关科室、执法中队、环卫科室)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受到待岗、培训处理,则该部门负责人要引咎辞职,该部门分管领导要在两级班子会上作出检讨。 第八章 聘用合同治理 其次十二条 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单位和个人各执一份。单位职工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将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章 附 则 其次十三条 全局城管协管员的日常人事治理参照本方法执行。环卫工人的人事治理由环卫处参照本方法另行制定。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由局编制人事科负责解释。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郑市城市治理执法局关于印发人事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新城管202315 号)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成人自考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