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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政策解读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普遍存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大局。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使这一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国务院办公厅再次重拳出击,出台了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 号文件。根据这一文件精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 号文件(以下称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建立完善各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力争到 2020 年,在全省形成制度完备、机
2、制健全、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要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一、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制度(一)签订建筑领域简易劳动合同。当前,由于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用工周期短、人员变动大、层层转包等情况,用工通常是口头约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一旦发生拖欠工资情况,农民工往往会因为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困难。为此,意见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的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实行先签订劳动合2 同后进场施工,合同要约定工资支付日期、按月支付等条款并严格履行。(二)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大、
3、工作时间不稳定、工期不确定等因素。各用人单位要通过完善农民工管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以农民工实名卡或者实名注册认证系统为载体,动态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技能工种、考勤、计酬标准、工资结算等信息,实现实名制管理。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落实,各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所在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上建设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实名制管理子系统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实现人工报送实名制信息为“网上跑”的“互联网+”工作要求。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制度(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意义。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
4、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人工费用。(二)承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协议银行。协议银行是指各商业银行与省人社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承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业务的银行。(三)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3 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到施工所在地自主选择协议银行申请开设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并签订工资委托发放三方协议。(四)工资专用账户资的来源。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总造价 1-3%的数额将
5、资金划拨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最高不超过 200 万。工程造价超过 1 亿的拨付金额比例为 1%;工程造价为 2000 万1 亿的 2%;工程造价 2000 万以下的 3%;划拨资金超过 200 万的按 200 万拨付。首笔资金用完,建设单位每月在工程总承包企业确定发薪日前 7 天按应发工资总额补足。五是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农民工工资应按月足额通过银行进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发放。工资表经用工单位核定工资、编制工资表-农民工签字确认-张贴公示-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交银行代发-农民工实名卡或个人账户。发生纠纷或拖欠的情况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认定后交银行代发,如资金不足,由建设单位
6、负责补足。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职责(一)建设单位职责。与总承包单位共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规定拨付专户资金,资金不足时予以补足。对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工资表进行监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向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责。实行实名制管理,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确定发薪日,按月核定工资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签字4 后公示,公示结束盖章后提交银行进行发放。(三)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督促本行业工程施工项目开设专户,对不开设专户的总承包企业、不拨付专户资金的建设单位视为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依法予以处理,纳入失信记录并予以公布。工程项目结束后,与人社部门共同确认无拖欠工资情况,通
7、知银行解除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管。(四)银行部门职责。银行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资金不足或被挪用时报告人社部门。(五)人社部门职责。人社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全面监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负责组织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工资拖欠情况,对项目结束且无工资拖欠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解除对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管。四、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管理和汇总制度(一)建立台账管理和汇总制度的目的。建立全省建设领域施工项目总台账,掌握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和企业台账与报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二)台账的内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包括:企业名称(总承包单位
8、)、企业性质、项目名称及地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用工人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数、实名制管理人数、欠薪人数、欠薪金额、预存工资保障金数额、行业主管部门责任领导、具体经办人等内容。5 (三)台账报送方式。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在线填报。一是用工企业于每月 5 号前向用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无主管部门的向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二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每月 10 日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三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行业主管部门及用工企业报送的相关台账后要进行汇总分析,于每月15 号前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备案。五、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 各施工
9、单位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告示牌,告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名称及相关投诉举报电话等基本信息。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工资日期;提示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注意收集劳动合同、工作证、欠薪凭证等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并妥善保存,以及工资被拖欠后的反映途径和注意事项,同时要求企业将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有效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保障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六、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一)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金实施办法,实行差异化预存工资保障金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造价的 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
10、金;工程造价超过 5 亿元不足 10 亿元的,超过部分按 0.5%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 10 亿元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按 0.1%存储工资保障金。6 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障金不低于 5 万元。(二)免于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为激励建设施工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省人社厅出台了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规定了免于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管管辖权限、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等内容。管辖权限根据第三条规定:在本省注册的施工企业,向有管辖权的人社部门申请;省外注册的施工企业在本省有施工项目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社部门申请
11、。免于存储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的施工企业的条件根据第四条规定:(一)每个施工项目实行了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配备有专职劳资管理员;(二)施工企业在贵州的所有施工项目建立了工资支付专户,并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三)施工企业在贵州施工项目用工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四)在本省注册的企业,申请前连续三年在贵州省范围内按规定预存务人人员工资保障金且无失信记录。非本省注册的企业,在贵州省连续施工三年以上并按规定预存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且无失信记录的;(五)申请前上一年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拖欠工资投诉经查实不超过两起,且未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六)非在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业,自申请之日前在其他有项目的省(区、市)三年内无拖欠工资行为发生。根据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开工的项目,施工企业7 整体没有通过免于存储审核的,且是施工企业劳动保障信用评价为 B 级以上等级的,可以针对项目申请免于存储。七、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我州已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要求各级政府配备应急周转金 200300 万元,对企业 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返乡路费或者基本生活费,帮且解决被拖欠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于去用的应急周转金要依法予以追偿或核销,要根据周转金的使用情况,及时补充资金,确保应急处置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