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227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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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开工的法律凭证。取得了施工许可证,表明该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并享有开工的权利。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理敷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万元)的建设工程,均须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

2、,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 本市施工许可证依照计划管理部门的立项或投资计划批准的建设规模,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市管理项目和区(县)管理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分别用蓝、白两种颜色区分。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由市建委负责统一印制。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五至七条规定,向市或区(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负责发放: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2.建筑面积在 20000 平方米以上(含 20000 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3.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3、4.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工业及其它建设工程。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区、县建委负责发放:建筑面积不足 20000 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不足 100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总投资(含设备投资)不足 1000 万元的工业及其它建设工程。第七条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华苑工业园区的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放。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

4、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如实填写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表;2.年度投资计划;3.投资许可证;4.规划许可证;5.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 1000 平方米)或合同造价 50 万元(含 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中标通知书;6.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副本;7.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或监理的证件。市或区(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十五日之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建设

5、单位必须将施工许可证明示于施工现场,接受建筑市场执法监察人员随时检查。工程竣工后,到原发证机关注销。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调整或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变更时,必须在一个月内按上述规定到发证机关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三条 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

6、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照建筑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负责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市建委颁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管理规定(95建企 263 号)即行废止。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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