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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T 发布环 境 保 护 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0-实施200-发布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 铁Emission standard for air pollutants from iron and steel industryIron smelt(送审稿)GB 200部分替代GB 9078-1996 部分替代GB 16297-1996B 16297-1996ICS Z 631目 次前 言II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污染物监测要求6 标准实施与监督 I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2、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钢铁工业炼铁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铁工序从原料接收到产品输出整个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钢铁工业炼铁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铁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3、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200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II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铁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炼铁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控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钢铁工业炼铁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钢铁工业炼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
4、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HJ/T 42 -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
5、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7-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现有企业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铁生产企业或设施。3.2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炼铁生产设施建设项目。3.3高炉炼铁采用高炉冶炼生铁的生产过程。在高炉炼铁生产中,高炉是工艺流程的主体,从其上部装入的铁矿石、燃
6、料和熔剂向下运动,下部鼓入空气燃料燃烧,产生大量的高温还原性气体向上运动;炉料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3.4高炉出铁场高炉冶炼出铁时的场所,包括出铁口、主沟、砂口、铁沟、渣沟、罐位、摆动流嘴等生产设施所在场所,也叫高炉炉前。3.5热风炉供风系统为高炉提供热风的蓄热式换热装置。3.6原料系统为高炉冶炼准备原料的设施,包括:贮矿仓、贮矿槽、焦槽、槽上运料设备(火车与矿车或皮带)、矿石与焦炭的槽下筛分设备(振动筛)、返矿和返焦运输设备(皮带及转运站)、入炉矿石和焦炭的称量设备、将炉料运送至炉顶的皮带、上料车、炉顶受料斗等。3.7煤粉系统指磨
7、煤机、煤粉输送设备及管道、高炉煤粉贮存及喷吹罐、混合器,分配调节器、喷枪、压缩空气及安全保护系统等。3.8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9颗粒物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总称。3.10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3.11排气筒高度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现有企业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污染源
8、污染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监控位置热风炉颗粒物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二氧化硫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氮氧化物(以NO2计)8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颗粒物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高炉出铁场颗粒物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生产设施颗粒物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4.2 现有企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3 新建企业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污染源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监控位置热风炉颗粒物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二氧化硫8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氮氧化物(以NO2计)8
9、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颗粒物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高炉出铁场颗粒物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生产设施颗粒物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4.4无组织排放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表3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无组织排放源颗粒物排放限值有厂房生产车间无完整厂房车间高炉出铁场出铁时85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产设施854.6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并应高出相邻建筑物3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采样5.1.1对企业排放
10、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1.2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 16157执行。5.1.3无组织排放源的采样监测方法按GBZ159执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采样点设在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监测值取浓度最大值。若无组织排放源是露天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 ,监测值取浓度最大值。5.2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11、。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自动监控设备,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在有效期内其监测数据为有效。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6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表4大气污染物项目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来源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2二
12、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19993氮氧化物(以NO2计)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 6 标准实施与监督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