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案例研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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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绑架罪”法学0891 2008958018 卢炳宏摘要:绑架罪在现实生活中危害极大,不仅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健康,同时也给人们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甚至遭受巨大的精神损害,痛不欲生,给国家和社会的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威胁,通过对绑架罪的深刻探讨,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深入了解了它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收获颇多。关键词;绑架罪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情节;与其他罪的区别。一绑架罪的基本概念: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侵犯的主要法益是人身自由,次要法益是财产

2、或者其他利益,主要是非法利益。 二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

3、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三绑架罪

4、量刑标准: 犯绑架罪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上述有关的规定处罚。 四如何认定绑架罪既遂未遂?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目前在理论上及实践中认识尚不一致,有不法要求实现说、控制人质说、提出不法要求说等。 不法要求实现说认为本罪是结果犯,应当以实际勒索到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这种观点不符合刑法理论。根据刑法理论,是否齐备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是认定既遂犯的惟一标准。大多数人认可不法要求说。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由绑架行为与提出不法要求行为双重行为构成的

5、。其中提出不法要求是目的行为,只有在行为人既实施了绑架行为,又实施了提不法要求行为,才齐备本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总结:本罪的既遂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二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产生恐惧心理或者对被绑架者漠不关心,或者没有按照行为人的意志去行为,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没有得到实现。简单归纳为: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控制人质。 关于本罪的未遂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没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二是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

6、因,未来得及实施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至于本罪的中止:只要发生在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以前都可以成立。绑架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一般属于事前通谋型的,如几名被告人共同谋划要绑架的对象、时间、地点以及如何绑架等。只要事前通谋并参与犯罪的任何一个环节,就构成共同犯罪。五绑架罪与非罪的认定: 绑架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较大、性质比较严重的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只要是以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实施了绑架和勒索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而没有危害后果和情节的限制。但是,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对于绑架罪来说,行为人作案的动机、实施绑架的

7、手段、勒索的内容、勒索的程度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是决定其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按犯罪来处理。如被害人拖欠工资、债务而索要少量超出工资、债务范围的钱财的,或者因家庭、婚姻纠纷,一方扣押被害人,提出让媳妇回家的等,都不宜按绑架罪处罚。六绑架罪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认定: 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仅定绑架罪一罪。此种情形下的刑罚是绝对确定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过失,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联系。 (2)“

8、杀害被绑架人”(要求杀死被害人)包括:a.为勒索财物绑架人质,杀害人质后勒索财物的;b因勒索条件未得满足而杀人质的;c勒索到财物为灭口而杀人质的。 (3)如果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被害人杀死,而是基于其它原因杀害他人,然后以绑架被害人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七杀人后谎称绑架勒索他人财物应如何定性?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与乙系老乡,均在某城收废品。两家住得很近,甲经常去乙家走动。乙有一爱女叫乙某,今年6岁,长得活泼可爱。甲对乙某感兴趣,产生奸污的邪念。2008年3月的一天下午,甲用糖果从幼儿园把乙某唬回的住处欲行奸淫。乙某不从,大声哭喊

9、,甲害怕事情暴露,用手将乙某捂死后装进一编织袋中,藏在收的废品堆里。甲掩盖的罪行,用新买的手机卡给乙发短信称绑架了乙某,要乙拿五万元来赎。乙遂报警,案发。 解析: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甲奸污乙某的目的,在实施奸淫的过程中,不让乙某哭喊暴露的罪行,用手紧捂乙某的口鼻至乙某死亡,其犯罪的方法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甲杀死乙某后,又实施了向乙某的家人发出短信谎称乙某被其绑架的,对该笔者应该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八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

10、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

11、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我们认为可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1)刑法第239条第3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6月30日通过、2000年7月19日施

12、行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定为非法拘禁罪。(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九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两罪均有绑架的行为,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

13、童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则以勒索财物、以他人作人质等为目的。十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经常混淆,二者的区别是:(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已经实施的。(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

14、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十一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绑架勒索的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以取得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都可以表现为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侵犯的合法权益方面,两者也都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两者是十分近似的犯罪。区别两者的关键有两个方面: (1)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被绑架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不表现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挟的人

15、及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 (2)绑架罪由于是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索取财物,因此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及在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的当时劫取财物。绑架过程中实施的劫财行为而言,因劫取财物行为指向的对象是被绑架人本人,而非是被绑架人的家属、亲友,且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完成。可见,绑架过程中劫取被绑架人财物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被绑架罪进行评价。 行为人劫取财物是在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遭到限制的状态下完成的,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理应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进行并罚,此其一。 其二,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并非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不法的要求,并在此过程中临时起意而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的,这在主观上已经超出了犯罪的目的,而非绑架罪的概括故意,且在客观上实施了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行为,此一行为同样不能被绑架罪所吸收,因而宜另定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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