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与案例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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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法律与案例主要内容:一,犯罪论二,刑罚论三,犯罪原因论四,个罪研究我国目前犯罪的态势和特征如下:1,重大暴力犯罪有增无减,社会治安状况堪忧。2,农民工犯罪以及流动人口犯罪日渐增多,使城乡之间的矛盾和怨恨进一步增加。3,有组织犯罪特别是黑社会犯罪有恃无恐,而且往往是警匪勾结。4,贪污贿赂腐败犯罪猖獗,虽然严厉打击,仍然“前腐后继”。5,经济犯罪突出,金融、工商、税收、建筑、食品等领域成为经济犯罪的多发领域。6,恐怖主义犯罪给国家和社会安全造成的威胁越来越严重。7,群体性事件引起的打砸抢等犯罪行为以及报复性的极端犯罪有增多的趋势等。犯罪能消灭吗?我们需要消灭犯罪吗?第一部分:犯罪论第一讲:总论

2、和刑法的基本原则一:什么是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现代刑法观念:(一)在刑法的价值取向上,从单纯“专政工具”转变为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平衡的价值观。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德)从纯粹功利主义的角度考虑,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其实并不必须有刑法,没有刑法并不会妨害国家有效惩治和控制犯罪。而且没有刑法的约束,国家司法机关反而可以更加有效、灵活地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李海东(二)在刑法的调整范围上,从追求“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转变为刑法的谦抑主义。w刑罚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耶林(德)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

3、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卢梭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动用刑法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2,刑罚具有不可避免性。有下列情形的,认为不具备刑罚不可避免性。(1)无效果,如同性恋。(2)可替代,如婚内强奸。(3)太昂贵,如卖淫嫖娼犯罪。(三),在刑罚运用上,从崇尚“治乱世用重典”转变为刑事责任方法的多元化残酷的法律会通过恐惧、模仿或培养复仇精神使人变得残酷。贝卡利亚(四),在刑事诉讼目的上,从崇尚“不枉不纵”到大力倡导程序公正的理念。当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按何种思路

4、来解决,这是法治与人治最关键的区别所在。道格拉斯三:刑法的解释(一)为什么需要刑法解释?无论立法者多么充满理性和睿智,他们都不可能全知全觉地洞察立法所要解决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基于语言文字的确定性和形式逻辑的完备性而使法律文本的表述完美无缺、逻辑自足。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任何法都具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二)刑法解释的效力。1,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2,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三)刑法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问答:下列几种情况该

5、如何解释?1787美国宪法“美国总统是陆海军统帅”,那么美国总统是不是空军统帅?凤凰牌自行车的注册商标是一只凤凰,有12根羽毛,另一厂家的是13根羽毛。是否构成犯罪?如果社会政策确定了,相关法律的解释也就成为一个技术问题,涉及到重大的社会政策选择的事例完全可以适用“颠倒论法”:即先确定社会政策,然后再确定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从而使解释方法退居次要地位,成为实现既定社会政策的工具。拉德布鲁赫对此有过精辟的论述“解释只是结果只有在解释的结果被确定之后,解释的手段才得以选择”案例分析: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宁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并制定了公

6、关人员管理制度。李宁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问:李宁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提示: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辞海四:刑法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理论基础:三权分立学说、心理强制学说、民主主义学说、人权保障学说(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A,刑法的渊源排斥习惯法(customarylaw)B,刑法的效力否定溯及力(pro

7、hibitionofretroactivity)C,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analogy)D,禁止绝对不定期刑(indeterminatesentence)傅德根鸡奸男童类推奸淫幼女罪案被告:傅德根,男,49岁,职工,浙江省人傅德根自1980年以来先后用给糖果、零钱和看电影等手段引诱陈某某(15岁)、王某某(12岁)、江某某(12岁)等男少年进行鸡奸活动,破坏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当时法院类推为奸淫幼女罪。什么是类推?与罪刑法定原则矛盾吗?E,以上四种追求的是形式合理性,但我们还要追求法律的实质合理性。因为,如果刑法本身是“恶”的,则推行罪刑法定的结果只能是“合法”地实施暴政。因此,刑

8、法不仅应当明确,而且应当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案例分析一w2002年月日,岁的刘海洋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黑熊时,被公安民警、动物园工作人员和现场群众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经审理后查明,刘海洋曾于月日和月日,先后两次用火碱和硫酸伤害北京动物园的只熊,其中有只黑熊,只马熊和只棕熊。w案例分析二:足球裁判龚建平受贿案2002年12月29日下午在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宣告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法庭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在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主裁判员职务期间,先后9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

9、。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袭建平利用担任裁判员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龚建平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坦白交待了受贿的大部分事实,酌情从轻处罚。2,罪刑相当原则(1)含义:即“罪刑相当”、“罪刑均衡”,依据罪行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2)理论基础:1、报应主义(theoryofretribution)(1)初民社会:氏族对氏族的血族复仇、宗族对宗族的血亲复仇、被害者对加害者的同态复仇“报复情感之于刑法与性欲之于婚姻具有同样重要的关系,对罪犯处以刑罚是普遍冲动的合法发泄方式”詹姆斯.斯蒂芬(英国刑法史学家)汉谟拉比法典:“如果一个人弄瞎了别人一只眼睛,别人就应当弄瞎他的眼睛

10、;如果一个人打断了别人的骨头,别人就应该打断他的骨头;如果一个人打掉了别人的一颗牙齿,别人也要打掉他的一颗牙齿”(2)康德:等量报应刑“任何一个人对人民当中的某个个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作他对自己作恶。因此,也可以这样说:如果你诽谤别人,你就是诽谤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是杀了你自己。这就是报复的权利。”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4页“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不论这是对犯罪者本人或者市民社会都是如此。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

11、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因为一个人绝对不应该只作为一种手段去达到另一个目的”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5页(3)黑格尔:等价报应“刑罚的实质就是报复,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上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又按定在说,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作为定在,也是同样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但是这一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自在地存在的性状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0页2、功利主义(theoryofutilitarian)边沁:thegrea

12、testhappinessofthegreatestnumber功利刑论认为:犯罪是恶害,刑罚也是一种恶害,但是是一种必要的恶害,刑罚之恶可以防止犯罪之恶,促进最大多数人对最大幸福的追求。因此,刑罚不应当着眼于罪犯过去的行为,而应当前瞻未然的犯罪行为,以预防罪犯本人再次犯罪,并防止社会大众模仿犯罪。所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并非实施刑罚的法律理由,而只是引起刑罚的动机。王斌余是一名普通的进城务工者。2005年,有很多人用“悲剧”来形容王斌余的命运。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最终,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又折回包工头家讨薪,在被骂“像条狗”并

13、遭到拳打脚踢后,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斌余故意杀人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王斌余死刑。王斌余已于宣判后当日被执行死刑。五:刑法的效力(一)原则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territorialprinciple)2,属人原则(国籍原则)(principleofnationality)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protectiveprinciple)4,普遍原则(世界原则)(generalprinciple(二)我国刑法的地域效力(territorialvalidity)1,关于

14、领域的范围: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1)特别法与刑法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法(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三)我国刑法的对人效力1,对中国人的效力2,对外国人的效力日本一轮船上有两船员甲(中国人)和乙(菲律宾人),停靠在纽约港口时,甲把乙杀死,对此案件哪些国家的法律具有法律效力?(四)刑法的时间效力一般情况下是“法不溯及既往”1,张某于1997年12月1日因涉嫌贪污被依法逮捕,经审讯,张交代1997年8月曾抢劫过他人财物5000余元,经查属实,张某共贪污4次,总数额5万元,其中3次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问:如何适用刑法?2,甲于199

15、2年5月1日犯了一个罪,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到1998年发现该罪,问应适用新刑法还是旧刑法?第二讲:犯罪和犯罪构成一:犯罪的概念1,形式意义的概念: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2,实质意义的概念: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揭示了犯罪的本质特征。3,我国的犯罪概念同时揭示了法律特征和本质特征。二,犯罪的基本特征1,本质特征: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思考:犯罪只有社会危害性吗?没有对社会有益的促进功能吗?2,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1)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有形式违法性的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一定具有形式违法性。罪犯生产罪行。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最后这个生产部门(

16、指犯罪)同整个社会的关系,那就可以摆脱许多偏见。犯罪使侵夺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从而也使保护财产的手段日益更新,这就象罢工推动机器的发明一样,促进了生产。罪犯不仅生产罪行,而且生产刑法,因而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以及这个教授用来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搬到一般商品市场上去的必不可少的讲授提纲。其次,罪犯生产全体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侩子手、陪审官等等。罪犯生产印象,有时是道德上有教益的印象,有时是悲惨的印象,看情况而定;而且在唤起公众的道德感和审美感这个意义上也提供一种服务。犯罪使侵夺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从而也使保护财产的手段日益更新,这就象罢工推动机器的发明一样,促进了生产。罪犯打破了资

17、产阶级生活的单调和日常的太平情况,这样他就防止了资产阶级生活的停滞,造成了令人不安的紧张和动荡,而没有这些东西连竞争的刺激都会减弱。因此,他就推动了生产力。(2)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系二者的区别就是罪和非罪的区别,仅是量的不同,没有本质区别思考: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矛盾的吗?如果14-16岁的小孩绑架一个3岁的小孩,又“撕票”的,该如何论处?三:犯罪的本质:侵害了法益被告人:王某,男,45岁,工人。被告人:蒲某,男,41岁,某医院主治医师。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刘某在1984年检查身体时被发现患有癌症,便入院治疗。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该医院主治医师蒲某告知王某,其母亲

18、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其子王某终止治疗或让医生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王某经过反复考虑,便找到主治医师蒲某,请求其为母亲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使母亲能摆脱癌症的折磨。1986年4月5日,蒲某按照王某的要求,为刘某注射了一支药物,致其死亡。本案是一起安乐死杀人案,这种为免除被害人的痛苦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四:犯罪构成:1,概念: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2,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大陆法系的构成: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我国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的构成的特征和区别:我国是“齐合填充

19、式”,表现出要件的同时性和横向联系性。四要件之间是“一存俱存、一无俱无”。大陆法系是“递进排除式”,表现出要件的序列性和纵向贯穿性。四要件之间是独立的,每一个要件单独地发挥其评价功能。期待可能性理论(theoryofprobabilityofanticipation)癖马案: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部所作关于莱伦芬格事件的判决,其事实是,被告人乃一马车夫,他多年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叫莱伦芬格的马被称为“绕僵鬼”,他具有以其尾绕住僵绳并用力压低的癖性,马车夫和雇主都知道莱伦芬格的这一癖性。1896年7月19日,马车夫在雇主的特别命令下,使用了莱伦芬格,结果它又像往常一样癖

20、性发作,以其尾绕住缰绳。马车夫很着急,虽努力使其尾脱离缰绳,却未成功。在这过程中,马匹狂暴起来,马车夫完全失去了对两匹马的控制力。结果,暴狂的马匹在奔跑时,撞到了在路旁行走的铁匠,致使其5根肋骨骨折。对于上述事实,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是原审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官以判决不当为由,向德意志帝国法院提起上诉。帝国法院后来驳回了上诉。判决的理由是:虽然马车夫知道莱伦芬格的危险癖性,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因为害怕失掉职业而不得已使用了该马,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人的结果的义务。这样,法院根据被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否定

21、了期待可能性的存在。从而否定了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阻却了行为人的责任。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大塚仁先生富有深情地指出:期待可能性正是想对在强有力的国家法规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的理论。即“法律不强人所难”。第三讲:犯罪的构成要件一:犯罪主体:(一)概念: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1,犯罪主体是人,而非人以外的动植物。2,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3,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思考:什么样的人能成为犯罪主体?是否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是否有些人注定要成为犯罪人?刑事古典学派(旧派):贝卡利亚、康德、费尔巴哈。任何人都

22、可以成为犯罪人。因为人都是有理性的,人的意志是自由的,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应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刑事实证学派(新派):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天生犯罪人,有些人犯罪是注定的。龙勃罗梭自称为“基因的奴隶”。w龙勃罗棱对天生犯罪人的特征作了如下的描龙勃罗棱对天生犯罪人的特征作了如下的描述述w1、生理特征:扁平的额头,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巨大的颌骨,颊骨同耸;齿列不齐,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头骨及脸左右不均,斜眼,指头多畸形,体毛不足等。w2、精神特征:痛觉缺失,视觉敏锐;性别特征不明显;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欢纹身,惯于用手势表达意思等。(二)、

23、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1,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1),绝对不负刑事责任时期:14周岁以下(2),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14-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16周岁以上(4),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

24、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2,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3,生理性醉酒与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完全负刑事责任,属于原因自由行为。4,特殊生理缺陷与刑事责任能力“又聋有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5,

25、特殊身份(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6)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7)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8)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的特殊身份(9)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三)单位犯罪1、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思考: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2、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单位犯罪可以是过失犯罪。3,客观方面:是一种有组织的整

26、体行为,与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作为或不作为。4,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1),代罚制。只处罚自然人,不处罚单位。(2),直接处罚制。只处罚单位,不处罚自然人。(3),双罚制。对单位处以罚金,对自然人处以相应刑罚。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犯罪主观要件的特征1,是行为人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2,是刑法所否定的心理态度,具有特定的法律内容3,其反映的内容是客观的,因此主观方面是可知的(二)犯罪故意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1),认识内容第一:行为的性质:即是否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第二:行为的内容

27、:主要包括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特定身份等。如奸淫幼女罪中对幼女的认识。第三:行为的结果:只要求预见到什么性质的后果即可,不要求很具体。(2),认识程度: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靠性的具体判断。即必然还是可能?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意志态度和意志努力)(1):意志态度:对危害结果的意志心理第一,希望: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具有目的性、积极性、坚决性第二,放任:行为人为追求某种目的而不顾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意志努力:行为人对危害行为的意志心理第一,希望时是积极追求第二,放任时是自觉实施3,犯罪故意的类型(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第一,直接故意:认识因素是明知结果必然或可能发

28、生,意志因素是希望第二,间接故意:认识因素是明知结果可能发生,意志因素是放任A,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B,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C,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结果的发生思考:如果明知必然会发生结果而放任,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案例:楼房在修建,王和张两个工人用绳子吊着在20层楼上作业,刘是王的仇人,企图杀害他,割断了绳索,俩人都摔死了,则刘对张的心理态度是什么?(2)预谋故意犯罪和突发故意犯罪(3)确定故意犯罪和不确定故意犯罪4:故意与违法性认识思考:“不知法不赦”这句话对吗?案例:1,某山民与妻子不和,把结婚证撕掉,以为已经解除婚姻

29、关系,便与别人结婚,问是否构成重婚罪?2,甲闯入女青年乙的家里抢劫,屋外有人走过,甲遂用双手掐住女青年的脖子,后发现乙有生命危险,但因过路人没走远,不敢松手,过了三分钟,女青年窒息而死。甲的主观是什么?(三)犯罪过失1,疏忽大意的过失(1),行为人没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应当预见第一: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义务的来源和不作为犯罪的义务的来源基本相同,包括:A,法律规定的明示的注意义务。B,业务常识的预见义务。C,基于先前行为所带来的预见义务第二,行为人有能力预见问题:如何判断一个人的预见能力?客观说:以社会一般人的中等认识水平为标准主观说: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水平来判断折

30、中说:一般人不能预见的,不要求行为人预见;一般人能预见的,考察行为人是否能预见(3),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意2,过于自信的过失(1),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相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3),危害结果没能避免问题: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有什么区别?案例:一农民的南瓜经常丢失,就在南瓜地里给一个最大的南瓜注入农药,又在旁边树了一杆白旗,上面写着“有毒”,晚上,邻村的人把南瓜偷走,致二人死亡。则该农民的主观心理是什么?3,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1),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区别在于“是否应当预见”案例:司机开车,晚上下滂沱大雨,路上有一塑料布,司机遂从上面开过,但第二天发现轧

31、死了睡在下面的一个瘦小的男子。问司机是疏忽大意还是意外事件?(2),不可抗力:预见到危害后果,但无法避免(四)刑法上的错误1,法律认识错误(1),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认为不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不知法不赦”,特殊情况下可赦。(2),“幻觉犯”,即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构成犯罪,其实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认识。2,事实的认识错误(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第一,对象错误。误把甲当作乙,对罪名和刑事责任没有影响。第二,打击错误。举枪杀甲,却因没瞄准而杀了乙。仍是故意杀人既遂。第三,因果关系错误。如把被害人推入井中,欲淹死

32、他,但井中无水,结果被摔死了(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对客体的认识错误)第一,行为人想侵犯一种客体,但该客体不存在如看到黑影,以为是张三,举枪射击,但其实是一头驴。第二,行为人以为客体不存在,但存在该客体如看到黑影,以为是野狗,举枪射击,但其实是张三。第三,行为人意图侵犯此客体,却侵害了彼客体如故意伤害一正在工作的便衣警察,以为是故意伤害,其实是妨害公务问题:甲毒杀其妻,在饭中放入毒药,乙吃饭过急,将饭粒吸入呼吸道,窒息而死。甲很高兴,以为将其毒死。属于什么认识错误?三,犯罪的客观方面(一)犯罪行为“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

33、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马克思1、概念与特征:概念:犯罪行为即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动特征:(1)有体性,即犯罪行为是行为人身体的活动(2)有意性,即是在意识和意志支配之下进行的(3)有害性,即犯罪行为必须对社会有危害2,犯罪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作为和不作为(1)作为: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A、利用自己的身体动作B、利用物质工具C、利用动物的行为D、利用职务的行为E、利用他人的行为(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2)不作为(donotact;omit):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诸邻里被盗及杀人,告

34、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唐律A,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第一:必须有作某种行为的义务义务的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第三:行为人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B,不作为犯罪的种类第一:纯正的不作为犯(standardomissionoffense):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第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offenseofnontypicalomission):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案例一:被告人甲(男,30岁)于2000年4月5日下午带领邻居的两名幼

35、儿去东湖公园游玩(此时公园内人很稀少)。两幼儿在公园内的水池旁戏耍时,其中一名幼儿丙(男,5岁)将另外一名幼儿丁(女,4岁)推入水池中。甲由于怕冷,不敢跳入水池中救人,只是高声呼救。这时,社会青年乙刚好在此水池附近,闻声后迅速跑到水池边观看,而不下去救人,并对幼儿丁在水中的挣扎行为加以嬉笑。待公园管理人员闻声赶到把幼儿丁捞上来时,该幼儿早已被水淹死。问:对甲和乙的行为如何定性?案例二:甲邀约乙一起到野外狩猎,其间,乙遭到猛兽袭击,身负重伤。但甲没有救助,而是立即跑回家,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反之,如果是乙邀约甲狩猎,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案例三:甲过失致乙重伤后,没有将

36、乙送往医院抢救,结果乙因流血过多而死亡。甲是否具有抢救乙的义务?如有,是否意味着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思考:先前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重大道义上的义务是否应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我国是否应设立见死不救罪?持有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二):犯罪对象1,概念: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具体的人或物思考(1),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有没有犯罪对象?(2),销售伪劣产品罪,使用假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2,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1),犯罪对象是具体有形的,犯罪客体是抽象无形的。“盗窃林木这一犯

37、罪行为的实质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马克思(2),对界定犯罪的作用不同(3),对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作用不同(4),两者受损害的情况不同3,犯罪对象的意义区分罪和非罪、此罪和彼罪、影响量刑(三):犯罪结果1,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犯罪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2),特征:原因的特定性,损害的外在性,范围的确定性2,犯罪结果的分类(1),根据结果与对象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分为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2),根据犯罪结果的现象形态,可以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3),根据犯罪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

38、成要件的结果思考:造成危险是否属于犯罪结果?3,犯罪结果的意义(1),决定罪和非罪,过失和间接故意犯罪中必须有犯罪结果。(2),区分此罪和彼罪,如刑讯逼供罪(3),结果的轻重作为量刑的情节(4),以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的界限(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概念:即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特定性、复杂性3,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学说(1),条件说:导致结果发生的所有条件都是原因,而且都具有同等价值。其公式是“无A就无B的ButFor原则”。(2),原因说:从许多条件中选择一个作为原因,但这种选择具有随意性。(3),相当因

39、果关系说。其中又有客观说、主观说、折中说4,我国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1),必然因果关系说: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2),偶然因果关系说: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关于因果关系,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因果关系仍是一堆乱麻和一团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而许多文献糊里糊涂的违背了他们自己的宗旨,在一片迷雾中加上了缕缕青烟”某教授案例一:(1)某甲想杀害某乙,便向

40、乙食用的食物中投放毒药,乙吃后中毒,但不致于死亡,只是因为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2)甲想杀乙便拿起菜刀追向乙,由于乙躲闪及时,仅受轻伤,但因乙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使毒菌侵入体内死亡。(3)甲开车撞伤乙,乙因此而住院,在医院里,因为医生的严重过失导致乙伤口恶性感染而死亡。(4)某甲系一卡车司机,某一日在山区驾驶卡车,不慎把一个行人某乙撞成了重伤,赶紧送往医院。由于离医院比较远,送到医院以后,已经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结果人死了。医生证明,按照死者伤势,如果早一点送到医院是可以救活的。(5)某甲开枪射击立于悬崖的某乙,乙被枪击中后受伤昏迷。醒来后,由于头昏,走路不稳,没走几步便失足

41、坠崖而死。(6)甲杀乙,导致乙卧床不起,期间发生地震,乙因受伤不能逃避而死亡。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选择题: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驾车外出,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

42、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5,必然因果关系表现形式(1),一个危害行为直接造成了通常情况下均会发生的危害结果(2),某人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是必然的产生危害结果,但由于被害人自身的特殊条件,却产生了这种危害结果(3),某人的行为必然引起另1人的行为,而由后一个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危害结果,前一行为与最后结果有必然因果关系(4),

43、某人实施了高度危险的行为,使得危害结果随时都可能发生,被害人的行为又使这种可能变成了现实。(5),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由于某种不利条件的存在,前一结果的恶性发展导致另一严重结果的发生6,偶然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1),某人的行为直接引起一种危害结果,在其继续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他人的行为,产生了另一严重结果(2),某人的行为直接引起一种危害结果,偶然介入自然力的作用,产生了更严重的结果(3),某人的行为引起被害人的行为,又由于被害人的疏忽,造成了严重的结果思考题:1,甲钓鱼,发现乙和丙调戏一女青年丁,丁呼救,甲上前制止,乙和丙对甲大打出手,甲向水库退去,乙和丙不断逼近殴打,甲无路可

44、退,被迫跳进水库中,甲不会游泳,在水中挣扎,乙和丙看着狂笑,甲溺水而死。属于什么因果关系?2,高某杀妻,在茶叶中投毒,其妻以茶待客,致客人死亡。分析其中的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第四讲:排除犯罪的事由一:正当防卫(一)一般正当防卫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问题:对一般违法行为能否正当防卫?对过失不法侵害行为能否正当防卫?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能否正当防卫?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能否正当防卫?什么是假想防卫?如何论处?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问题:如何理解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设立防卫装置以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的,是否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应如何论处?3,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并且认识到不法侵害正

45、在进行问题:防卫挑拨、相互斗殴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偶然防卫应该如何论处?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1)如何认定必要限度基本相适应说、必需说、适当说(2)防卫过当及刑事责任(二)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案例:1,王老汉有两个儿子,王大(21岁)、王小(18岁)。王大和父亲不合,经常争吵,一次争吵中,王大拿起菜刀追砍王老汉,造成多处受伤。王老汉逃跑中呼救,正赶上王小下地干活回来,见到这个情景,抡起锄头将

46、王大打倒在地。王老汉脱身后拿来菜刀打死了王大。后来,鉴定王大在王小用锄头打翻时已死亡。那么王老汉要承担责任吗?2,赖某,男,25岁。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安人员的身份。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3,被告人由某,女,29岁,农民。1998年3月15日,村民承某见由某的丈夫外出打工,当晚窜入由家,欲行强暴,由某挣扎中摸到枕下一把剪刀,然后不顾一切往承某身上猛刺。承某胸部、腹部多处被刺当场死亡。4,孙明亮,男,19岁。某晚孙明亮和蒋小平去看电影。见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

47、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人发生争执。蒋小平打了郭鹏祥一拳,郭鹏祥等三人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家。此时郭鹏祥、郭小平、马忠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发现孙明亮、蒋小平,郭鹏祥猛击蒋小平数拳。蒋小平和孙明亮退到垃圾堆上。郭鹏祥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照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孙明亮又持刀空中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郭鹏祥失血过多,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二,紧急避险如分洪、大兴安岭的灭火、司机急刹车等。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而紧急避险是“正对正”。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1)危险的来源有:大

48、自然的力量、动物的袭击、疾病饥饿等。(2)对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能否紧急避险?(3)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职责的人。Theprovisionsofthefirstparagraphwithrespecttopreventingdangertooneselfdonotapplytoapersonwhobearsspecificresponsibilityinhispostorprofession.(4)假想避险应如何处理?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迫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4,要具有避险意识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1)紧急避险所造成的危害不能大于危险可能造成

49、的危害(2)不同的法益如何比较?(3)能否牺牲一个人的生命进行紧急避险?有一个农村女干部骑着自行车下乡去视察.视察完后,当她就骑着自行车往回赶时已经很晚了,在山路中有一男子对其实行抢劫.甚至要抢走她的自行车.她说,自行车你拿走,但车上有一个打气筒是我借来的.我希望你把它留给我.这名男子同意了,把打气筒留给了她.当男子蹲下身去检查自行车时.这位农村女干部就用打气筒把这名男子打晕了.她骑着自行车就跑.在途中看到一户人家,里面有一对母女,她就对她们讲了她的遭遇,并告诉了她们说要去报案由于天已经很晚了,她们就收留了她老太太安排这位农村女干部与其女儿睡深夜,劫匪回家,看到他刚才要劫的自行车在自家的院子里

50、,感到好奇,就问其母,其母把这位农村女干部的遭遇告诉了他这名男子怕坐牢,就想杀人灭口,问其母,他妹妹与农村女干部是怎么睡的他的母亲告诉了他而这位农村女干部刚好看到了这一幕,于是为了防身,就把自己和这名男子的妹妹换了个睡的位置劫匪蹿进去就一顿乱砍并将尸体埋了这位农村女干部也就乘机逃走了第二天,这名农村女干部报了案这名男子也就被抓了请问这位农村女干部对劫匪妹妹的死要不要承担责任?1,甲误认为遭到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对乙实行防卫行为,致乙死亡。事后证实乙的行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甲的行为(BC)。A.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B.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可能属于意外事件D.可能属于防卫过当2,关于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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