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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处理办法(经2016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防止本科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对已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严肃、妥善地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是指在本科教学和教学管理活动中,由于责任人故意或过失,给学校的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第三条 依据给学校的教学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的程度和影响,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2、与教学管理事故。第四条 凡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环节(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其认定及处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第五条 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一)未经学院(部)和教学主管部门同意(即未办理有关手续),教师擅自变动上课或考试的时间、地点;(二)无正当理由,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三)教师在上课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随意离开教室等;(四)教师不按教学需要布置作业或不批改学生作业;(五)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擅自改变实践教
3、学计划安排;(六)实习期间,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七)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指导教师未经学院准假,擅自离校不履行岗位职责一周以内;(八)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出现抄袭现象不闻不问或制止不力;(九)擅自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或答辩未按学校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十)教师随意自行安排课程结束考试;(十一)教师命题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前改正,对学生考试造成不良影响;(十二)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偏离命题原则命题,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十三)无特殊原因,主、监考教师迟到或考试中途擅离考场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迟到的衡量标准为武汉理工大学监考人员职
4、责中规定的主、监考教师到达考场时间);(十四)主、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十五)教师评阅试卷出现试卷评分错误或成绩提交后调整学生成绩达10%以上;(十六)无特殊原因,教师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未按规定时间或规定格式报送成绩;(十七)管理人员排课、排考或教室调度发生失误,未在接报后5分钟内做出安排,影响正常教学或考试秩序;(十八)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十九)教师事前请假并获批准,相关管理人员未及时作相应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二十)未按规定按时指定教材(部分课程指定参考资料除外);(二十一)擅自更换已预订教材或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或参考资料;(二十
5、二)由于管理与维护不到位,导致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不能正常使用;(二十三)未按规定将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学生考试成绩、实习报告等资料整理存档;(二十四)试卷印制或装订出现明显差错而影响学生正常考试;(二十五)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较多教学资料丢失或数据错误;(二十六)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第六条 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一)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传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或言论;散布流言蜚语,危害社会和学校的安全稳定;(二)无特殊原因,教师缺课、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2
6、0分钟以上;(三)未经教学主管部门同意(即未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停课或找人代课;(四)教师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擅自减少课程授课学时达4课时以上或减少实验项目;(五)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擅自缩短实践教学时间达规定时间(按天计算)的1/4以上;(六)实习期间,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上(含3天);(七)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指导教师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不履行岗位职责一周以上,或连续两周及以上时间未对学生进行指导、检查;(八)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出现大面积抄袭现象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制止;(九)因指导教师擅离职守或指导错误,造成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活
7、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十)考前泄漏试题,或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十一)因试题严重错误或失当,造成考试中断或失效;(十二)无特殊原因,主、监考教师迟到或擅离考场20分钟以上(迟到的衡量标准为武汉理工大学监考人员职责中规定的主、监考教师到达考场时间);(十三)主、监考教师监考不力,致使考场秩序严重混乱或同一考场被巡视人员发现3起以上(含3起)作弊事件;(十四)隐瞒、包庇学生各类考试违纪行为;(十五)考试结束后,漏收或丢失考生试卷或管理人员丢失学生成绩而无法弥补;(十六)管理人员或教师填写呈报学生学习成绩时弄虚作假;(十七)管理人员擅自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
8、等各类证书、证明等;(十八)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教学设备或设施出现故障,致使教学或考试受到严重影响;(十九)教学档案资料和数据保管不善或丢失,造成恶劣影响;(二十)同一责任人在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一般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第七条 其他未列出的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可参照以上相关内容认定。第三章 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的处理第八条 凡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人,均由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凡被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人,本人必须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由教务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第九条 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取消其参加当年各种
9、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第十条 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可予以停课一学期或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处理。第十一条 近两年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2次及以上者,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对于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研究,酌情扣除一定比例的效益津贴。第十三条 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的学院(部),扣减其年终教学管理工作考核分数。(本单位发现并按规定做出处理的除外)第四章 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学院(部)对教
10、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的举报。第十五条 本单位发现的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由发现人或举报人及时填写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表(见附件),并由本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非本单位发现的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应由发现人或举报人及时填写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表,并由主管部门通知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第十六条 各单位将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表原件及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核。如果是严重教学事故,应及时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的5个工作日
11、内向学校教职工权益维护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并处理后,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表原件由教务处存档,复印件送相关单位备案。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教字200541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附件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表责任人姓名责任人单位责任人职务或职称(由所属单位填写)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具体内容(发现人、举报人或单位简要填写) 签 名:年 月 日责任人单位意见(含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年 月 日教学主管部门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校 领 导审批意见(限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校领导签名:年 月 日责任人意见责任人签名:年 月 日注:1.本表原表送教务处存档,复印件送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相关单位备案。2.“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具体内容”栏简要填写,详情可用附件说明。-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