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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2023年2月修订)1-1行政许可申报材料公开的相关要求1-2定向发行申请材料中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1-3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的具体要求1-4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要求1-1 行政许可申报材料公开的相关要求为做好行政许可申报材料中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等)申报稿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的公开披露工作,申请人应当做好如下工作:一、在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时,申请人应当出具书面声明,同意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定向发行
2、优先股说明书等)申报稿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二、申请人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等)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挂牌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定向发行优先股等)的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注册。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等)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资产重组、定向发行优先股等)的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等)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三
3、、申请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等)申报稿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定向发行申请材料中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申请定向发行行政许可需要提交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申请行政许可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是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为满足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防止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因财务报告有效期问题影响融资安排,鼓励有持
4、续融资安排的挂牌公司自愿披露季度报告。1-3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的具体要求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定向发行的,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挂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监管要求。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1-4 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要求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5、且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非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发行优先股的,除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首次申请发行优先股的,应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审核标准的相关要求,且股份确权数量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含百分之八十),但无须提交该指引所列的申请文件。中介机构应对申请人是否满足审核标准进行核查并在优先股发行申请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二、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制作并提交申请文件。三、优先股发行后,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登记存管。四、信息披露不适用全国股转系统关于优先股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申报材料公开的相关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要求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