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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讲:冯炳纯1第一节 反垄断法1、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垄断具有两个特征,违反法性、危害性。22、垄断的分类:1)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垄断。独占垄断:在该企业所在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寡头垄断: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状况。联合垄断:指多个相互间有竞争关系并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联合控制某产业的市场或销售。32)根据垄断产生的原因: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自
2、然垄断。经济性垄断:又称市场垄断,多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形成的垄断。国家垄断:由国家对某产业的生产、销售等进行直接控制。行政性垄断:政府行政机构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43、反垄断法:1)概念与背景:最早的反垄断立法是美国1890年颁布的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谢尔曼法)。美国:以反托拉斯为主要内容,称为反托拉斯法;德国:以规制企业联合组织的协议为主,称为卡特尔法(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以反对私人垄断和限制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内容,称为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52)反垄断法的
3、立法体例:形式有两种:01.分立式立法:即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分立,代表:德国、韩国。02.合并式立法:即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并,代表:俄罗斯、凶牙利。注:1993年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了重点规制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对部分垄断行为予以规制的做法,一度形成了我国混合式竞争立法的局。2007.8.30第十届全国人代会通过,于2008.8.1起实施的新法,将两法并立。63)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0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02.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03.维护消费者利益;0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7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4、二者同属市场竞争规制的法律范畴,都以竞争关系与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01.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不直接保护特定的竞争者,解决市场中没有竞争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02.规制的行为不同:反垄断法是从垄断行为的反竞争角度进行定性和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存在竞争的情况下,运用违背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手段,打击正当经营的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85、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规则对象: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两类垄断行为:1.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2.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在境内的,也包括在境外发生的对国内市场
5、产生垄断的行为。反垄断法所指的经济性垄断行为包括三种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96)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指对特定行业、企业或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种法律制度,对象主要涉及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社会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10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两种适用除外的类型:01.经营者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若经营者滥用,则适用。02.农业生产者及
6、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这里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114、垄断协议:1)垄断协议: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122)垄断协议的类型:01横向垄断协议: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其表现形式有:固定或变更商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分垄断协议;132)垄断协议的类型:02纵向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其表现形式有:固定向第三人转
7、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143)垄断协议的界定:以该协议是否排除、限制竞争为标准。认定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指经营者的协议、决议或协同行为被证实存在,就构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适用。合理分析原则:指除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协议外,对其他协议是否会排除、限制竞争进宪分析,综合考虑协议所涉及的市场具体情况、协议实施前后的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协议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后,确认该协议确实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才能认定为垄断协议。154)垄断协议的豁免: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协同行为,虽然排除、限制了竞争,但在其他方面带来的好外要大于其对于竞争秩序
8、的损害。因此法律规定对其豁免。16我国对垄断协议的豁免,采用的是规定豁免类型的方式,具体见以下: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其竞争力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其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正当利
9、益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15,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175)垄断协议的申报与批准:对豁免权的申报。(日本是最早执行的国家,我国完全由经营者自行确认,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监管,发现不属于的,经营者将承担法律后果。)185、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则: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增强市场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如抬高价格、缩减产量。19判断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关键在于对“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需考虑三个因素:商品因素:需根据商品的性能、用途及价格,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两个或
10、以上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能相互交换替代。地域因素:要综合考虑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造成地区间的差异、消费者的特殊偏好以及商品的运输费用。时间因素:即“一定时期”,只有在足以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影响的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的行为才构成垄断行为。202)滥用市场支配支位的表现形式:以不公平价格购买商品:高于,或低于。掠夺性定价行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低于成本的认定以个别成本为标准,只有特殊情况参考行业平均成本。)(不限制竞争行为的:销售鲜活商品、处理到期商品和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破产的降价商品)拒绝交易行为:指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212)滥用市场支配支位的表现形式:独家交易行为:迫使
11、交易人只能与自己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歧视待遇行为:对不同对象提供不同的交易条件,例如价格歧视。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223)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支位的认定:P15823上讲的竞争主要指经济上的竞争,即商品经营者为了获得预期利润,围绕商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问题,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在市场活动中进行的争利行为24垄断是商品经营者利用自身在技术、资金、规模、经营等方面的优势,或者经营者相互之间通过合同、行业规范等方式,阻止竞争的行为。垄断会影响相关市场的结构,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25练习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起正式实施A2008年8月1日 B200
12、9年1月1日 C2009年8月1日 D2010年1月1日26答案:A27练习题2德国反垄断法中的“卡特尔”,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称为()A合法垄断 B国家垄断 C垄断协议 D经营者集中28答案:C29练习题反垄断法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A.反托拉斯法 B.反对限制竞争法C.卡特尔法 D.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竞争的法律30答案:A31练习题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有()A.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B.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C.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D.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E.经营
13、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32答案:ABCDE33二、不正当竞争的一些行为假冒行为:经营者违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部分的规定与商标法出现了竞合;(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
14、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3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有三:1.秘密性,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2.经济价值性,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3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1.经营者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36谢谢!谢谢!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