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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修改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 规则规则的决定的决定 (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16 号)作如下修改:一、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类别分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气象设备保障三类。”二、二、将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气象设备保障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雷达和气象信息系统等气象设备运行保障工作的人员。 ”三、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气象人员工作单位变更时,持照人应当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工作单位报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后
2、,持照人到变更后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办理执照管理档案转移手续。 ”四、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气象设备保障执照申请人和签注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设备保障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 6 个月的设备保障实习。 ”五、五、删去第三十六条。六、六、将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完成并通过所在单位组织的注册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2七、七、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持照人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 2 个月通过工作单位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交执照注册申请,并将持照人培训证明、近期工作经历证明、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证明等材料提交地区管理局。 ”规章中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 201年月日起施行。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 16 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