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港: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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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数据港 股票代码:603881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AtHub Co., Ltd. (上海市江场三路 166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市北集团承诺: “(1)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本公司股

3、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不再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 锁定期满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届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2、公司股东钥信信息承诺: “(1)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4、股)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届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40%,每年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的 25%。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公司股东复鑫投资承诺: “(1)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届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4、 公司其他股东

5、国发恒富、万丰锦源承诺: “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 公司间接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犁、徐军和王海峰承诺: “(1)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6、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

7、程序 (1) 启动条件及程序 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最近一年末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导致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 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

8、,如再次发生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且不高于 30%,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

9、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2) 要求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价格区间和期限; 3) 要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价格区间和期限; 4)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将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

10、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价格区间和期限,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年度初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股东分红(如有)总额的 20%,且不高于30%; 2) 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市北集团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

11、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价格区间和期限,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

12、如有)的 20%,且不高于 30%; 2)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任何对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 若届时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期规定执行。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

13、或植物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稳定股价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

14、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

15、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2、 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市北集团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其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3、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16、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其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4、 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 保荐机构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

17、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证券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立信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锦天城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

18、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财瑞资产如因其过错致使其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

19、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市北集团、钥信信息和复鑫投资。 1、市北集团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市北集团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市北集团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市北集团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

20、时除外;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市北集团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两年内,市北集团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届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10%,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2、钥信信息承诺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钥信信息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

21、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钥信信息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钥信信息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钥信信息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比

22、例不超过其届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40%,每年减持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的 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3、复鑫投资承诺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复鑫投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复鑫投资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23、转让方式等; 复鑫投资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复鑫投资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届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100%。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六、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上市所作

24、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如下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 停止发放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4) 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25、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市北集团、主要股东钥信信息、复鑫投资承诺 市北集团、钥信信息和复鑫投资将严格履行其就公司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其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措施: (1)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 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26、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相关人员将严格履行其就公司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其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措施: (1)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 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7、(4)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4、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已经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合理,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具备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

28、承诺已经发行人、市北集团、钥信信息、复鑫投资、国发恒富、万丰锦源、相关中介机构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且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承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前述责任主体已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提出了相关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对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之相关要求,上述约束措施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保荐机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及措施进行了核

29、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具有合理性,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可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已经对该事项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七、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进行年度现金分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当年盈

30、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上市当年及以后两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当年及以后两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具体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不进行现金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

31、现金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除召开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

32、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以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 201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了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分红规划,对上市后三年的股利分配做了进一步安排。 具体股利分配政策,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部分相关内容。 八、发行人财务报告基准日后的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2016 年 6 月 30 日)后至本上市公

33、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经营模式、机房情况、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和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核心业务人员、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业务运转正常,不存在将导致公司 2016 年度业绩异常波动或同比大幅下滑的重大不利因素。 根据现有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16 年营业收入区间为 40,300 万元-40,6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9.10%-19.99%;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区间为 7,550 万元-7,850 万元,相比 2015 年增长 4.66%-8.81%,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34、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7,417 万元-7,717 万元,相比 2015 年增长3.80%-8.00%(本业绩预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上述有关公司 2016 年业绩的披露仅为公司对 2016 年经营业绩的展望,并不 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说明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

35、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29号” 文批准。证券简称“数据港”,股票代码“603881”。本次发行的5,265.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2月8日起上市交易。 四、 股票上市概况 1、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2017年2月8日 3、 股票简称:数据港

36、4、 股票代码:603881 5、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1,058.65万股 6、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265.00万股 7、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826.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738.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5,265.00 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市北集团承诺: “1)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

37、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不再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 锁定期满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届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

38、缩股等导致其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2)公司股东钥信信息承诺: “1)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届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40%,每年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的 25%。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 公司股东复鑫投资承诺: “1)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39、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届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4) 公司其他股东国发恒富、万丰锦源承诺: “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 公司间接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犁、徐军和王海峰承诺: “1)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

40、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9、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41、公司 10、 上市保荐机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 中文名称: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AtHub Co., Ltd. 中文简称:数据港 2、 法定代表人:周群 3、 成立日期:2009 年 11 月 18 日 4、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15,793.65 万元 5、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 166 号 6、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计算机数据业务管理和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在信息技术、通讯设备、通信工程、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应用管理技术专业、新能源应用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通信工程

42、,物业管理;通信设备、电子产品、电器设备、机电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机电设备安装、维护(除特种设备),网络工程,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人才中介(人才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主营业务:数据中心服务器托管服务及网络带宽服务 8、 所属行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9、 联系电话:021-31762188 10、 传真号码:021-66316293 11、 互联网网址: 12、 电子信箱:fenia.zhang 13、 董事会秘书:张武芬 1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

43、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9 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1 周群 董事长 2014.03.18-2017.03.17 2 曾犁 副董事长、总裁 2014.03.18-2017.03.17 3 涂正刚 董事 2014.03.18-2017.03.17 4 张羽祥 董事 2014.03.18-2017.03.17 5 徐军 董事、副总裁 2014.03.18-2017.03.17 6 刘正民 董事 2014.03.18-2017.03.17 7 李宁 独立董事 2014.03.18-2017.03.17 8 陈琳华 独立董事 2014.03.18-2017.03

44、.17 9 吴杰 独立董事 2014.12.29-2017.03.17 (2) 监事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职工监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1 吴炯 监事 2014.03.18-2017.03.17 2 周超 监事 2014.03.18-2017.03.17 3 王珺 监事 2016.08.15-2017.03.17 (3)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目前共有 5 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1 曾犁 总裁 2014.03.18-2017.03.17 2 徐军 副总裁 2014.03.18-2017.03.17 3 王海峰

45、副总裁 2014.03.18-2017.03.17 4 吴思权 副总裁 2014.03.18-2017.03.17 5 张武芬 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14.03.18-2017.03.17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1) 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 (2) 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所任职务 持有钥信信息的股权 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曾犁 副董事长、总裁 钥信信息 90.00% 4,964

46、.52 23.57%徐军 董事、副总裁 2.50% 137.90 0.65%王海峰 副总裁 2.50% 137.90 0.65%合计 - 95.00% 5,240.32 24.88%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 控股股东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市北集团,市北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1999 年 4 月 7 日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 238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 周群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 投资与资产管理,市政工程,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

47、,在计算机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静安区国资委持有市北集团 100%的股权。 2、 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静安区国资委,通过本公司控股股东市北集团间接控制本公司 52.39%的股份。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15,793.65 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5,265.00 万股,则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份数额(万股) 比例 股份数额(万股) 比例 锁定期限制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市北集团(SS)注 8,2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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