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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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喀左县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县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进一步规范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卫生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要在卫生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要把抓好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目标管理,与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第二章卫生局党委及其成员责任 一、卫生局党委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政府、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从卫生行业实际出发,组织领导好全县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每一项工作有安排、有措施、有结果。 (二)定期分析研究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和阶段性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研究

3、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审批局纪委呈报的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对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从体制上、机制上、制度上完善和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的贯彻执行。 (四)部署党员干部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法规,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坚决制止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 (七)领导

4、并支持局纪委(监察室)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党纪、政纪,坚决惩处腐败分子。 二、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责任 党委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所属机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纪委的工作部署,主持制定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阶段性目标、措施和要求。 (二)主持研究解决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党委成员、副局长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领导责任。 (三)负责对党委成员及所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工作。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时,应及时打招呼,进行必要的批评和教育。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处。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

5、执行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按照要求,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要求每个成员认真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负责指导驻局纪委(监察室)工作,支持局纪委(监察室)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指导责任制的建立、检查和考核工作。 三、党委成员、副局长的责任 党委成员、副局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按照局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分管股(室)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6、工作。 (二)听取分管股(室)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分管股(室)和单位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打招呼,进行必要的批评和教育,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或纪委报告。 (四)支持和协助局纪委(监察室)工作,帮助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 (五)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的监督。第三章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的责任 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对本人所在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按照局党委和局纪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本股(室)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具体措施

7、,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党委、纪委制定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规定和各项制度,抓好对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工作、廉洁自律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掌握和了解本股(室)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打招呼,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党委或局纪委报告。 (四)支持和协助局纪委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帮助排除各种干扰。第四章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 一、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责任 (一)领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

8、照局党委和局纪委的工作部署,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违纪违法问题时,该提醒的予以提醒,该诫勉的予以诫勉,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党性党风教育,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五)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选拔条例选任干部,严防和

9、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局属单位党政领导成员责任 (一)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局党委和局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指导、督促所分管范围的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 (二)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的调查研究,提出切合实际,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听取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向组织报告。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五)支持、配合局纪委

10、依法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第五章局纪委的责任 1、在县纪委和局党委的领导下,协助党委抓好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 2、检查所属单位的党委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局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3、受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按干部管理权限,抓好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4、协助党委搞好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及廉洁勤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 5、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制度。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 6、配合党委抓好

11、党风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导调研工作。认真负责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六章 责任考核 一、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以下简称“责任考核”) 责任考核工作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局党委书记、局长为责任考核第一责任人。局纪委(监察室)、党委办公室、规财股、医政股、疾控股、行政办公室等有关股室参加。 二、责任考核的主要对象 局党委成员、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第一责任人。 三、责任考核的内容 (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情况。是否做到了有组织、有措施、有结果。 (二)研究部署和指导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的具体情况。是否做到了与业务工作

12、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三)贯彻执行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四)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是对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廉政工作会议及局党委部署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考核办法 (一)责任考核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逐级考核的办法。 (二)责任考核要与机关股(室)、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考核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进行。也可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门考核。 (三)责任考核在各股(室)、各下属单位自我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相结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四)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

13、作主要任务分工,具体拟定本年度考核内容明细表及分值,并组织实施。 (五)局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年终写出专题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六)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及对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局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局纪委参与并指导。 五、责任考核的程序 责任考核程序是:先由党委(党委)拟定责任考核方案,组成责任考核小组,然后由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阅文件、记录、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考核。最后由考核组写出综合评述

14、报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等次分为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六、责任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等次和综合评述意见报请党委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向被考核单位和个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对良好等次的予以表彰奖励;合格等次的不奖不罚;对基本合格的予以提醒或警示;对不合格的予以批评或处罚,并责成党政主要领导向上级组织说明情况。需要追究责任的,按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三)组织人事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的个人考核结果由纪检组织按有关规定记入干部廉政档案。第七章 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和对象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

15、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应负领导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与重大事件、责任事故和案件查处一并进行的原则;实事求是、分清责任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局党委、局机关各股(室)、局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对其管辖范围内出现(发生)的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或者影响恶劣的重大事件、责任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及形式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1、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应负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没有履行或没有认真履行,致使其管辖范围内出现或者发生严重违反党风廉

16、政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和恶劣的重大事件、责任事故的,都要追究直接领导者的责任。造成巨大损失,影响特别恶劣,社会反映强烈,事态情节严重的,除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外,还要追究重要领导者的责任。 2、凡是对直接领导者因责任追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对其重要领导责任者,必须追究与其职责相应的领导责任。 3、凡是对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因责任追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还必须追究上级主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组织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组织处理的,其股(室)、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17、 2、党纪政纪处分。对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酌情合并使用。 三、责任追究细则 局机关股(室)负责人和局属单位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对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的,加重处分。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的一般性事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8、。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范围内的事项不研究、不办理的。 (二)对本单位行风问题整治不力,发生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药品回扣等问题的。 (三)对局党委各项改革措施执行不力,推行缓慢,领导班子不团结、搞内耗,以致干部职工思想混乱,服务态度不好,医疗质量差,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者对违反这些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以及发现后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压制,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

19、对办案、检举、控告、证明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瞒案不查,或对股(室)负责人、下属单位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发现问题后又不及时查处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者其他重要岗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在选拔任用干部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收受贿赂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不查的;包庇、纵容的;或者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不按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重大

20、问题,决定重大事项,少数人研究决定或个人拍板定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领导干部对负有责任的问题,主动查处,积极整改的,应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予查纠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1、发生责任追究的问题时,事发单位和个人-直接领导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要主动按责任管辖关系向上级党委织和局纪委书面报告情况,讲清事发的原因、事态、责任和处理意见。 2、局纪委收到事发组织和个人的书面报告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入纪检案件受理程序,与案件查办一并查清有关领

21、导的领导责任,在对案件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的同时,提出对有关领导责任的追究意见,并按案件报批程序一并办理报批手续。 3、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局纪委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经党委同意后,交由同级人事部门处理。情节较轻的,可由局纪委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4、对事态情节较重,或者影响恶劣,事发单位和个人又不主动报告的事项,局纪委可根据领导批示、群众反映、信访举报等途径掌握情况,及时予以查处,查处程序按案件管理程序办理。 5、对责任追究的处理和处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者有权申诉。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者的申诉,按党内和行政申诉、申请复议的程序办理。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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