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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机械动力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完成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的物资技术基础,是实现铁路现代化的重要生产手段。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并结合铁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道部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的管理。 第条 设备管理要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条 设备管理
2、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安全运行、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条 要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多种维修方式,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协作。 第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对全路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条 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3、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设备管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要列入单位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并定期考核。 第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负责(或参与)对设备规划、选型、购置(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使用、保养、检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条 铁道部、部内各有关业务局、部属各单位都要有相应的领导干部主管设备管理工作。 铁道部设备办公室综合归口负责全路的设备管理工作;部内各有关业务局(总公司、工程指挥部)的设备综合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条 部属各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设备管理工作,各基层单位要按照设备复杂系数配备必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条 铁道
4、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路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制度; 、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全路的设备管理工作; 、掌握全路设备的数量、技术状况及安全情况;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 、组织全路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组织全路设备大检查,表彰奖励全路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 、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负责部管大型、精密设备的调拨和报废工作; 、按期统计上报全路设备管理工作的有关报表; 、负责特大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条 部属单位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条例和有关规定,制
5、定本单位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 、掌握本单位设备的数量;技术状况及安全情况;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 、组织本单位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定期组织开展设备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抓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设备管理的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 、对职工进行设备管理和维修方面的教育及技术培训; 、办理本单位设备的调拨和报废工作; 、按期统计上报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的有关报表; 、按照规章提取并合理使用设备大修理和基本折旧基金; 、制定设备综合管理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标准; 、制定设备管理工作规划,完
6、成设备管理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负责对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办理特大设备事故的上报工作; 、组织制定所属各级单位的职责范围。 第条 为加强设备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必须建立设备监察制度,监察人员有权监督检查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条 按照设备综合管理的要求,各单位要做好设备规划、选型、购置(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重视和加强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条 设备管理部门必须负责(或参与)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购置设备应充分考虑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和经济性,为后期管理奠定基础。 各单位购置进口和重要生产设备,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条
7、自制设备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应当有设备管理人员参加,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做好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必须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并经过一定时间的生产验证,方可组织验收。 第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参与对进口设备的选型、考察工作。进口设备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设备到达后,要认真点收并及时组织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索赔。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条 设备管理范围是:凡符合国家规定,构成固定资产的机械动力设备。 第条 设备应按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分类目录的规定,进行统一分类编号、设置标牌、建立健全设备台帐、技术档案(图纸、说明书、履历簿及原始资料等)。 第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
8、设备管理的各种工作制度、标准、流程、定额和技术、经济考核制度。 第条 动力、起重、运输、压力容器等有专业规定的设备,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条 预计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的设备,应当封存。封存设备必须做到技术状态完好,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维护。 封存一年以上的设备,上级设备管理部门有权调剂使用。 封存与启封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审批权限,由部属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条 设备租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核收费用。 第条 对多余闲置设备应及时调剂,设备调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设备调拨通知单”办理有关手续。调出设备应保持完整,并将随机附件及技术资料一并移交。 第条 设备报废应按分级管理
9、的权限和报废条件,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已报废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对能用的零、部件,可以回收利用。 第条 要加强设备管理方面的信息积累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种原始凭证,数据资料要齐全准确,并认真做好设备固定资产创净值率、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率、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净产值设备修理费用率、设备事故率、设备故障停机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条 为全面掌握设备的数量、分布、技术状态和基本情况,作为研究制定有关设备管理、技术、经济政策的依据,各单位要正确填写各种报表并及时上报。 机械动力设备年报要逐级汇总,按时报部。 第五章 使用与保养 第条 必须建立健全设备的使
10、用和保养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 第条 使用设备必须执行两定(定人、定设备)、三包(包使用、包养修、包保管)制度。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并定期考核。无操作证者禁止使用设备。 第条 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禁止超负荷,拼设备和精机粗用。各类设备操作人员都要做到三好(管理好、使用好、养修好)、四会(会使用、会养修、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第条 应当对设备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 第条 要建立健全润滑管理制度,实行润滑五定(定人、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切实做好润滑工作。 第六章 修理与备件 第条 设备修理分
11、为小修、项修和大修。 小修:是维持性修理。对设备进行全面性检查、清洗及调整,修复或更换磨损及不能维持使用到下次修理的零部件,效能要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项修:是项目修理。根据设备的结构和使用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对其中丧失精度或达不到工艺要求的某些项目进行针对性修理。修复项目的效能要满足或高于产品工艺要求。 大修:是恢复性修理。全面解体检查,修复和更换全部磨损的零部件。大修后的设备要全面恢复设备性能和安全装置,恢复外观,配齐必要的部件,主要几何精度(能力)达到出厂标准(或合同要求),保证使用到下一次大修。 附属设备及电气装置与主机同时修理。 第条 要按照计划预修的要求和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编制设备修理
12、计划。 设备修理计划是单位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要与生产计划同时编制下达,统一安排,严格执行。 在设备修理中要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条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大修理基金,由设备管理部门计划使用,财务、审计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挪作它用。 基层单位要加强维修费用的管理,并由设备管理部门计划使用。 第条 设备修理应当严格遵守修理规程和技术标准,以保证质量,缩短时间,降低成本。 第条 要建立健全设备修理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设立相应检验人员。验收标准按有关规定(或合同)执行。不合格不准交付使用。 第条 要建立设备备件储备制度,制定备件储备范围和定额,有计划的采购和
13、生产,做好供应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备件储备资金,不少于本单位设备原值的(工程部门不少于)。 在保证设备修理质量的前提下,要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工作。 第七章 改造与更新 第条 要有计划地加快对老旧设备的改造与更新,编制设备改造与更新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从资金、材料、技术力量上给予充分保证。 第条 为改善设备的精度、性能和效率,需要对重要生产设备进行加装、改造、必须做出技术经济论证,按分级管理权限审批后实施。 设备加装改造可以结合大修理进行。 第条 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应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还可以从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速老旧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条 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
14、,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条 凡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其它应当淘汰的。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条 各级领导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定期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各类设备都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条 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使设备质量、技术性能降低,
15、影响正常使用,均为设备事故或故障。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即按该类事故处理: (一)一般事故 、修复费用在一千元及以上; 、设备连续停机时间五天及以上。 (二)重大事故 、修复费用在一万元及以上; 、设备连续停机时间三十天及以上。 (三)特大事故 、修复费用在五万元及以上; 、设备连续停机时间六十天及以上。 有专业规定的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修复费用只计算直接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或因事故报废的设备价值)。 未构成事故的均为设备故障。 第条 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防止影响扩大。要保护好现场,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并积极组
16、织抢修。 对设备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对于责任事故应视其性质严肃处理。 对隐瞒事故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条 要做好设备事故、故障的统计、分析工作。对经常重复发生故障的部位或部件,应分析研究故障发生的原因和规律,制定治理措施。 第九章 教育与培训 第条 要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教育,对现有设备操作和维修工人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培训考核成绩要记入技术培训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提职晋升的依据。 第条 全路的大专
17、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设备专业或课程,培养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章 检查评比与奖惩 第条 部属各单位每年要有计划、有领导、有组织地开展一次设备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集中力量组织整改。 对设备大检查情况要组织复查,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条 设备完好标准 、设备性能良好,动力设备的出力能够达到规定标准,机械设备精度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设备运转时无超温、超压现象。 、设备运转正常、零部件齐全。没有较大的缺陷、磨损程度不超过规定的技术标
18、准,主要的计量仪器、仪表和润滑系统正常。 、原材料、燃料、油料等消耗正常,基本没有漏油、漏气、漏电、漏水等现象。 设备技术状态统一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设备: 符合完好标准;主要精度(能力)能达到原设备出厂标准。 二级设备: 符合完好标准。 三级设备: 达不到完好标准,有缺陷,带病运转和停机待修的设备。 四级设备: 待报废设备。 达到一、二级的为完好设备。 在计算完好台数时,不得用抽查折合的方法推算,必须反映每台设备的实际情况。 第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竞赛评比,开展群众性的评优活动,评出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红旗设备,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条 部属各单位要开展设备管理优
19、秀单位评选活动,并择优向部推荐,参加部级评选。 部级设备管理优秀单位每年评选一次,并择优向国家推荐,参加国家级的评选。 第条 对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单位,应当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或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操作、使用、维护、修理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条 本规定是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管理的统一规章,所有现行设备管理规章、文件中,凡与本规定条文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条 部内各有关业务局(总公司、工程指挥部)、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