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机械动力设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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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工集团机械动力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机械动力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单位和事业部设备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参股单位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设备是指生产用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和生产设备即三、四、五类固定资产。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集团公司施工管理部设备管理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市有关设备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二)围绕集团公司的生产施工特点,研究制定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设备管理

2、水平。(三)负责集团公司大型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批和指导;对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和起重量900kN以上、起重力矩6000kNm以上的大型起重设备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四)负责集团公司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对设备资产调拨、报废进行审核和鉴定。(五)规范集团公司施工现场设备租赁、使用管理。(六)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七)负责对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八)参加重大设备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和事故处理。(九)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设备维修管理制度;推广先进的修理工艺。(十)负责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十一)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参加行业设备管理先进企

3、业评优工作。第五条 各单位、各事业部设备主管部门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集团公司颁发的设备各项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设备管理细则。(二)负责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租赁、调剂、改造、报废、处理等各项管理工作。(三)负责新购、新制、改造、大修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四)负责设备指标的统计,按上级规定及时上报各种报表。(五)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的监督管理。(六)负责组织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七)参加设备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和事故处理。(八)负责设备的报废鉴定、申报工作。(九)负责组织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4、第三章 设备购置管理第六条 设备的购置管理是设备管理的首要环节,各单位在设备购置之前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论证,优选最佳机型,力争以最少的投资达到最佳的经济效果。第七条 购置的前期管理(一)在设备选型时要进行多厂家的技术、经济比较,必须对设备的先进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互换性、耐用性、配套性、环保性、节能性进行技术分析,必须做到技术上相对先进,价格上有竞争力。(二)在投资前必须对设备的经济性进行分析论证,以投资后的经济效益为目标,使投资费用和维持费用在寿命周期内达到最佳经济效益。(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规范和使用规定。生产厂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设备具

5、有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还应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四)在选型时应考虑产品质量、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运输方式、配件供应等,全面衡量择优选型。第八条 购置管理(一)各单位每年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购置计划。(二)购置单台50万元以上的设备,需向集团公司上报申请及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三)购置单台5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第九条 验收管理(一)新购置的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设备的外观检验、空运转检验、带负荷检验等技术验收工作,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特种设备还应在属地政府部门注册登记

6、后,经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二)对技术、结构复杂、价格较高的大型设备和配套设备,由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生产厂家,共同进行技术性能验收并将原始资料和技术验收报告存入设备档案。(三)进口设备到港后应立即会同厂家或代理商、商检部门进行商检。(四)设备技术验收合格,经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财务部门确认后,方可进帐。 第四章 设备资产管理第十条 设备资产管理是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施工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是企业维持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资产统计、设备技术档案、设备调剂、设备报废等几方面。第十一条 设备统计管理(一)设备统计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企

7、业进行科学管理和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主要任务是掌握企业设备的数量、技术状况、增减及分布情况;统计设备使用、安全、完好率和利用率等;及时准确上报设备各种报表。(二)设备统计指标1、设备完好率:指报告期内完好台日数与制度台日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设备台日完好率2、设备利用率:指报告期内实作台日数与制度台日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设备台日利用率3、动力装备率:指报告期末自有设备的动力数(千瓦)与全部职工人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动力装备率(千瓦人)4、技术装备率:指报告期末自有设备的净值与全部职工人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技术装备率(元人)5、设备新度系数:指设备净值与原值的比值,是反映设备新旧程度的指标

8、,计算公式为:新度系数6、其他有关指标,如设备事故频率、特种设备定检率等也是统计工作的重要指标。(三)统计范围1、设备的统计范围包括出租外单位使用的设备,已向上级申请报废、盘亏的设备在未批准前仍应统计在内,不包括租入的设备。2、计算完好率、利用率设备目录:(1)单斗挖掘机(2)推土机(3)铲运机(4)履带式起重机(5)轮胎式起重机(6)汽车式起重机(7)塔式起重机(8)载重汽车(9)自卸汽车(10)拖车车组(20吨及以上)(11)装载机(12)专用车辆,其中:散装水泥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输送泵车(13)空压机(6立方米及以上)(14)打桩机(15)压路机(16)桥(门)式起重机(10吨

9、及以上)(17)卷扬机(18)机动翻斗车(19)锻压设备(100吨及以上)(20)金属切削机床(21)施工升降机(22)混凝土搅拌站(23) 盾构机(四)设备统计要求各单位分别在半年、全年后20日内将设备统计半年报表、年报表报集团公司施工管理部,每半年在设备统计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第十二条 设备技术档案管理(一)设备技术档案是科技档案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它直接为设备的购置、使用维修、更新、改造和科研等方面工作提供技术资料和依据。(二)设备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原始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安装说明书、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配件目录、进口设备的

10、各种海关单、商检单等)、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履历书和技术资料等。(三)建立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和履历书填写规定,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利用和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四)设备调拨出所管辖范围时,应将该设备全部技术档案一并随机转交给接收单位。第十三条 设备调剂管理(一)为了使现有的设备更好的为施工生产服务,盘活固定资产,提高设备综合效益,对闲置设备应进行内部调拨或对外出售。(二)闲置设备经使用单位申报,公司设备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后,可在集团公司企业间进行固定资产内部调拨,调拨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经集团公司批复后,持集团公司施工管理部设备调拨通知单办理内部调拨手续。(三) 集团公司内部不需用的设备,经集

11、团公司批准后,可对外出售,出售价格应不低于设备净值。(四) 对涉及符合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委发20124号)文件中所列重要实物资产标准的固定资产(机动车、特种车辆及其他单宗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批次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机器设备、物品等)的转让事项,应当在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进行。固定资产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实物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并将转让情况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四条 设备报废管理 (一)报废设备是指经技术鉴定,设备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使其达到使

12、用和安全要求的;设备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污染严重、无改造意义的;设备修理费用高,无大修价值的;设备属于淘汰型,无配件供应来源的。(二) 设备报废分为正常报废与非正常报废。正常报废是指使用期限已满,由于不能继续使用或不经济使用所致的固定资产报废;非正常报废是指使用期限未满的固定资产报废,包括因不可抗力、责任事故或被盗等原因引致的报废。(三)申报与审批使用单位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应进行自检,报废设备申报应帐物相符,核实无误(设备实物的编号、型号、规格及出厂日期等应与设备台帐一致)。在此基础上填报设备报废申请表,上报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对设备报废申请表进行审核,并进行帐物核实汇

13、总,按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要求的时间上报集团公司。报废设备实行审查批准与备案存档制度,按类别、额度分项范围如下:额度类别审查批准(金额)备案存查(金额)原值(元)净值(元)原值(元)净值(元)三、施工机械20000以上(含)5000以上(含)20000以下5000以下四、运输机械20000以上(含)5000以上(含)20000以下5000以下五、生产设备20000以上(含)5000以上(含)20000以下5000以下集团公司对各单位上报的报废设备进行帐物核实。各单位在接到集团公司批复后,方可进行帐物处理。非正常报废设备,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查明事故原因,并形成相应的报告,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还

14、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报废设备的处理已批准报废的设备一律不准使用,应尽量集中存放,不得随意拆卸、丢失和处置。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应根据审批意见共同进行实物报废或变卖等清理处置。非正常报废设备处理,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出具处理意见,尽量减少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造成的损失。第五章 设备租赁与安装管理第十五条 设备租赁前的资格预审(一)设备租赁前或者分包单位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设备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符合相关规定。(二)资格预审内容包括对出租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设备产品合格证、特

15、种设备检测报告、有关人员资格证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方可租赁。(三)租赁建筑起重机械应从各单位合格供方名录中选择,应优先选用集团内部单位自有设备,充分发挥集团内部单位具有的建筑起重机械专业化管理优势。合格供方名录中单位必须具有“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证书”,且不在集团“建筑起重机械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内。(四)建筑起重机械应能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且符合下列要求:1、租赁起重力矩630kNm(不含630kNm)以下的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不应超过8年;2、租赁起重力矩6301250kNm(不含1250kNm)的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不应超过10年;3、租赁起重力矩1250kNm以上的塔式起重

16、机出厂年限不应超过12年;4、租赁施工升降机(SC型)出厂年限不应超过7年;5、租赁物料提升机的出厂年限不应超过5年。第十六条 设备的租赁管理(一)租赁设备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在签订租赁合同、安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之前严禁设备进场。(二)建筑起重设备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设备的维护保养、修理、定期安全检查由设备出租单位负责,出租单位填写的设备运转、维修保养、故障检修、安全检查等原始记录在租赁期内应提供给使用单位留存。(三)租赁的设备必须保证完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特种设备还必须经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检验周期内。租赁设备进场后,

17、经评价和进场验收发现不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坚决退场。(四)禁止劳务分包单位租赁起重机械等大型设备。施工现场除“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租赁高处作业吊篮。(五)租赁设备发生事故,使用单位要逐级上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由于使用单位的责任造成事故者,要追究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管理(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单位应有相应级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不得使用三级资质安装单位。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的安装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18、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须由同一家安装单位完成。安装单位必须履行其法定安全职责,包括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二)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2日前,应由安装(拆卸)单位向属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作业前,总承包单位要核对现场作业人员与安装(拆卸)告知中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一致,检查施工作业的

19、环境是否符合安装(拆卸)方案和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督查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到位。使用单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在安装拆卸过程中旁站监督。(四)夜间及雨雪、浓雾等恶劣天气禁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锚固作业。风力超过4级,禁止塔式起重机升降作业。第六章 设备使用管理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设备使用管理,工程经理部应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现场设备的协调、安全使用管理、事故报告等工作。第十九条 设备安全使用的基本制度(一)设备岗位责任制1、大型设备实行机长负责制,中小型设备实行班组长负责制。2、大型设备必须实行“三定”制度(即

20、定人、定机,定岗),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3、设备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坚持正确使用设备,按规定进行保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二)持证上岗制度1、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达到“三好”、“四会”的要求(即管理好、使用好、维修好,会使用、会养修、会检查、会排除简单故障)。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卷扬机、起重信号指挥、流动起重机、门(桥)式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岗位资格证上岗作业。3、特种设备外其他设备操作人员,应由产权单位或生产厂家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设备操作证或培训证明。4、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21、,超过有效期视为无效证件。(三)交接班制度1、交接班制度由值班司机执行,多人操作的单机或机组除执行岗位交接外,值班负责人或机长应进行全面交接并填写设备运转交接记录。单班作业的设备亦应做好设备的清洁养护和整备工作,填写运转记录。2、设备交接时,要全面检查,交代清楚,不漏项目。严格进行“六交清”:(1)交清完成任务和生产情况;(2)交清记录情况;(3)交清备品、附件及工具;(4)交清设备技术状况;(5)交清所做的生产准备及清洁、养护情况;(6)交清上级指示和注意事项。(四)安全检查制度1、设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应有专人负责,及时纠正作业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2、产权单位负责设备的日

22、常维护保养工作,每月对施工现场在用设备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并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五)集团公司内部单位的自有设备要严格执行设备安全使用的基本制度,对出租到外部单位的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第二十条 设备在安装验收、使用中应严格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施工现场设备检查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并达到安全环保的相关要求。(一)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必须经安装验收合格,按规定填写验收记录,经监理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二)各类施工设备必须设定并在相应位置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和负责人等标识。(三)凡设有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的各类设备必须遵守定期检测和检验制度。(四)塔式

23、起重机标准节、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等必须购买、使用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生产的部件。塔式起重机基础预埋件、附着装置等必须有相应的技术资料和制造单位出厂合格证明。(五)设备使用前,由相关管理人员对操作者进行书面的安全交底。在使用过程中,操作者要按照安全交底交代内容,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范,确保安全、正确操作设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总包单位与出租单位应共同对操作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六)设备使用中的安全和环保要求1、施工现场向周围环境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的主要设备有: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输送泵、混凝土搅拌机、机动翻斗车、木工设备等。为防止

24、厂界噪声超标,可采取隔音、吸音,使用低噪、环保型设备,改变作业时间和地点等控制措施。2、施工现场的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电锯、电刨等强噪声、粉尘污染大的设备须搭建封闭机棚。3、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含厂内机动车)的保养和维护,保持技术性能良好,不允许有滴、漏油现象,确保噪声及尾气排放合格。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后要减速慢行,减少扬尘,禁止鸣笛。4、固定混凝土输送泵机棚外应有排水沟、沉淀池。冲洗混凝土输送泵、机动翻斗车、汽车的废水应经沉淀后,才可排入市政管线。(七)为了提高设备综合效益和寿命周期费用的经济性,设备的使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1、必须按操作规程使用,严禁不合理使用设备。2、使用时要保证人身及设备

25、安全,禁止超负荷、拼设备和精机粗用。3、设备使用的燃料、润滑油、液压油必须符合规定,电压等级必须与铭牌相符。4、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与施工密切配合,听从指挥,正确操作,保证作业质量,及时完成任务。第二十一条 加强集团公司自有设备的管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设备的劳动竞赛和安全检查评比活动,激励广大设备操作员工爱护设备,改善设备状况,提高设备完好率、利用率,为施工生产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第七章 设备维修保养管理第二十二条 设备保养管理(一)设备必须按规定的保养周期或保养项目进行强制保养。为了使保养工作行之有效,必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和组织实施机构,管理层及作业层分工明确。 租赁

26、设备租赁合同应规定保养要求,保证设备按时保养。(二)设备维护保养的内容,根据设备结构特点的不同、型号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通用、共性做法为:1、进口设备、大型施工和特种起重设备:除了执行制度规定的日常保养和一保作业外,还应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维修保养手册或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保养项目执行。2、走合保养:指新购的或大修后出厂投入使用的设备在初期所进行磨合性保养。除有特殊说明外,一般应按走合期的规定进行。走合期,内燃机械宜为100小时,起重运输车辆宜为1000公里,电动机械宜为50小时。磨合后的保养工作,应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协同操作者完成。3、例行保养(简称例保):为日常保养,是依靠操作者来完成的工作,

27、是为了使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条件所进行的以清洁、紧固、调整、润滑为主的保养措施,在每班作业前、后及运转中进行。4、一级保养(简称一保):为定期保养,是靠操作者、维修工或指派专业维护人员进行的保养,是为消除不正常状态,恢复良好的工作条件所进行预防性维护保养措施,在设备运转一定间隔(间隔期:现场施工设备200小时,起重运输车辆5000公里)后停机进行。保养中属于修理性质的项目,应通过检测来确定其是否需要进行。5、换季保养:指设备在季节温度变换时所进行的一种适应性保养。操作者应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的计划安排下,主动完成适合不同季节温度的燃油、润滑油、润滑脂和液压油的保养工作,并对设备采取防寒或降温措

28、施。(三)定期保养中的二级、三级、四级不做特别规定,各二级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补充到本单位设备保养制度的细则中执行。(四)运输车辆的保养内容可纳入车辆二级维护内容中执行。(五)保养工作完成后,操作者应做好记录。记录要清楚完整并按规定填写在设备履历书中,以备查阅。第二十三条 设备维修管理(一)设备的修理制度是改进修理作业组织,确定修理工艺,调整修理体制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可根据下列不同的修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改进实施:1、计划预期检修制:是体现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修理制度。按照设备的损坏和零件磨损规律,规定大中修周期、作业项目和要求,防止设备的事故性损坏,延长使用寿命。适用已

29、掌握磨损规律的常用设备。2、定检维修制:是以设备的实际技术状态为基础的修理制度。针对性较强,可降低修理费用,适用于技术复杂的大型设备和进口设备。3、事后修理:适用结构简单,对安全无直接损害,修理费用低的设备。4、维持性修理:由于设备老旧,资金材料供应不足,不能进行规范修理的或符合国家强制报废的设备,施工生产又需要不能短期淘汰的,应列入维持性修理。这种修理不再投入较大费用,主要采取以旧养旧的修理方式,更换磨损零部件,恢复设备使用能力。(二)根据设备种类、型号和用途,结合操作人员素质和设备实际状况,修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全机大修:指设备达到大修运转周期且多数总成将达到极限磨损程度,经技术检测

30、和技术鉴定需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恢复性修理,使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实用性能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而延长其使用年限。2、单项大修:指设备虽已达到大修周期,经技术鉴定只有一个或两个总成需要解体大修,其余总成只做某一内容的保养就可以恢复原机性能,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拆装损失,可采取单项大修。3、项目修理:以状态检查为基础,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性、恢复性的修理。4、日常修理(简称小修):是从保养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排除在故障之前的修理,或出现故障经现场抢修很快就能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转的修理。5、事故性修理:是由于设备在使用中意外原因造成的损坏而进行的修理。这种修理的内容和范围应根据损坏程度而定,修理时可结合其它修理一

31、同进行。(三)除日常修理外,其它修理方式都应按计划进行。修理计划是编制备料计划和用款计划的依据。不管是预期检修制,还是定检维修制,应编制定检计划。计划的编制主要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四)年度大修计划的编制依据是:1、上年度大修计划和实际执行情况;2、修理制度规定的修理间隔期;3、上次修理类别和修后已运转台时;4、生产施工计划和设备使用计划;5、大修资金筹集情况和配件的供应情况。(五)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要通过设备日常使用、保养和定期检查以及操作工的反映,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发现技术状况不好需修理的设备,要经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鉴定,确定是否修理和修理类别。(六)

32、技术鉴定除测试设备全部或部分技术状况外,还要审阅有关记录资料并结合机上人员反映,进行综合验证分析。(七)对于超过规定的大修周期,经技术鉴定可以延期使用的设备,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要作好延期技术鉴定记录,主管技术负责人、鉴定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明确延长期限,到期再作鉴定。(八)设备维修后,各种维修资料要存入单机设备档案,维修过程和修理换件情况操作者应按规定填写在履历书中,以备查阅。(九)进口设备、特种设备及大型施工设备的维修,要求选择有专业资质的厂家修理,修理人员要具备相应修理专业技能等级证书,严把修理质量关。(十)各类设备大修参考周期表:设备名称大修周期设备名称大修周期塔式起重机12000

33、台时打桩机15000台时汽车起重机20万公里钻孔机15000台时履带式起重机15000台时施工升降机10000台时门桥式起重机15000台时自卸汽车20万公里推土机15000台时平板拖车20万公里挖掘机15000台时载重汽车20万公里装载机15000台时半挂拖车20万公里混凝土搅拌机6000台时混凝土运输车上车5000小时底盘20万公里机动翻斗车6000台时混凝土泵车上车70000m3 底盘20万公里电动卷扬机6000台时第八章 设备事故处理和报告规定第二十四条 因使用、维修、管理不当等各种原因引起的设备非正常损坏造成经济损失,均视为设备事故。第二十五条 设备事故的分类设备事故分为:重大事故、

34、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三类。一般事故: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200010000元。较大事故: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050000元。重大事故: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0元以上;设备倾翻、倾斜、掉臂、折臂等,不论其损坏程度大小均视为重大设备事故。直接损失价值按设备损坏后修复至原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第二十六条 设备事故的报告制度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本企业设备主管部门报告。设备主管部门接到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施工管理部。第二十七条 设备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措施设备事故发生后,应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排险,以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现场,

35、并进行影像取证,为事故调查做准备。第二十八条 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后,应立即组成有主管领导、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小组。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出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及设备修复方案,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撰写事故报告。较大事故以上的事故报告经企业主管设备领导审批并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第二十九条 设备事故的处罚根据事故调查小组对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必须明确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按照事故的等级和损失情况对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36、。主要责任者应赔偿直接损失的5至20。对不按规定时间上报事故报告或瞒报事故的,应对有关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第三十条 事故设备的修复、报废、鉴定管理(一)根据事故设备的实际情况,凡具有修复价值的设备,应首先考虑对其进行恢复性修复。对确无修复价值,且符合设备报废条件的,可考虑报废。(二)事故设备的恢复性修理应由设备产权单位的设备主管部门会同设备使用单位研究并提出修复方案,方案需书面上报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三)事故设备修复后,需经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的技术人员会同设备使用部门对已修复的事故设备进行测试和鉴定,经鉴定达到原设备性能及要求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特种设备还应经市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四)因事故拟报废的设备,由本公司填写拟报废申请表,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向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写出拟报废报告,经集团公司鉴定并报财务部门审批后方可报废。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矛盾时,以上级规定为准。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建工集团机械动力设备管理办法(建施(2004)307号)同时作废。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施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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