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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专题第六专题 立案立案 第一节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按照管材料以及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辖范围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程序。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程序。第二节第二节 立案材料来源和条件立案材料来源和条件一、立案的材料来源一、立案的材料来源(一)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一)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二)被害人的报案、控告;(二)被害人的报案、控告;
2、(三)犯罪人的自首;(三)犯罪人的自首;(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人民法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罪嫌疑人二、立案条件二、立案条件(一)认为有犯罪事实;(一)认为有犯罪事实;(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立案程序立案程序一、立案材料的接受一、立案材料的接受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不论是否属自己对于报案、控告、举报,不论是否属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管辖,都应当接受。2、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先接、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
3、当先接受下来,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移送主受下来,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移送主管部门处理。管部门处理。3、将移送情况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将移送情况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报人。4、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所谓“紧急措施”是指羁押犯罪嫌疑人、扣押物证等。二、立案材料的审查二、立案材料的审查由于刑事诉讼法中对立案由于刑事诉讼法中对立案审查的方式没有作出明确审查的方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公安部专门作出了初查规公安部专门作出了初查规定。定。三、立案材料的处理三、立案材料的处理(一)决定立案(一)决定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
4、当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二)不予立案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2、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3日内送达控告人。第四节第四节 立案的监督立案的监督一、控告人的复议一、控告人的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控告人。二、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复议二、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复议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三三、人人民民检检察察院院对对公公安安机机关关违违法法立立案和有案不立的监督案和有案不立的监督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通知立案。通知立案。四、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