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经济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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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山县经济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盐业管理条例第22 2329条第二十二 条 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 (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 加工盐; (二)土盐、硝盐; (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经化工部批准的以盐为原 料的少数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可以作为食用盐销售,但必须纳入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产销计划,并依法缴纳盐税。 第二十三条 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 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第二十九条 违反 本

2、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 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 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事实清楚、情节较轻,或非法所得额不足二百元人民币、违法金额不足一千元人民币,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盐业行政主管部 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 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一)批评、警告;(二)责令停

3、止违法行为;(三)没收其非法生产、运销、购进的原盐、加工盐;(四)没收其非法所得金额;(五)处以五十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方式可以单独 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简易程序是由盐政执法人员对盐业违法案件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填写盐业违法案件简易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情节较重,或非法所得额超过二百元人民币、违法金额超过一千元人民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盐业违法案件经调查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盐业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报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按照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盐业违法的个人、单位及其直接责任者

4、作出行政处罚,填写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食盐专营办法第14161822232425条第十四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第十六条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第十八条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

5、运证。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

6、定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 事实清楚、情节较轻,或非法所得额不足二百元人民币、违法金额不足一千元人民币,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盐业行政主管部 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 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一)批评、警告;(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三)没收其非法生产、运销、购进的原盐、加工盐;(四)没收其非法所得金额;(五)处以五十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方式可以单独 使用,也可以

7、合并使用 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简易程序是由盐政执法人员对盐业违法案件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填写盐业违法案件简易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情节较重,或非法所得额超过二百元人民币、违法金额超过一千元人民币的构成犯罪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盐业违法案件经调查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盐业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报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按照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盐业违法的个人、单位及其直接责任者作出行政处罚,填写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黑山县经济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法律法规规

8、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5条定点屠宰厂(场)由市、 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 (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定点屠宰(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 (一)责令停产整顿; (二)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违法所得; (三)条例规定幅度内的罚款; (四)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定点屠宰厂(场)的定点资格。

9、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 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设施,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厅法制部门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11条第2款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厂(场);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

10、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并处3万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厅法制部门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11条第3款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一)责令停产整顿; (二)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违法所得; (三)条例规定幅度内的罚款; (四)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定点屠宰厂(场)的定点资格。

11、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 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厅法制部门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12条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厅法制部门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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