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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部门:市场处信息来源: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4-10-27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14420号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市建委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建建发2014338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杭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两年行动取得实效。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0月22日杭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工程质
2、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更关乎百姓的安居乐业与社会的长治久安。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力助推我市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分别制定的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及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杭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通过两年专项治理行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
3、发展,创新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使全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杭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我委成立由市建委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组成的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市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研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工程质量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在资质资格方面的处理作出决定。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丁狄刚主任副组长:裘新谷、王荣富、董天乐副主任成员:董学群(工程处)郭群(市场处)杨茂成(设计处)褚烨(房开处)章建苗(法规处)许建林(城建处)严晓鹰(科技处)王萌(市质安监总站)戴国琴(市建筑企业管理站)朱和宽(市招
4、标办)杨亚奎(市城建培训中心)徐胜(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陆开林(市造价和投资办公室)潘凌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工程处),负责组织、协调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具体工作和相关信息、总结报送日常工作,董学群兼任办公室主任,郭群、王萌、戴国琴兼任副主任。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局要成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机构,组织辖区内企业、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本部门颁发资质、资格的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资质、资格和市场准入方面的处理。各相关企业要成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组织机构,具体组织本企业工
5、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对本企业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确保工程质量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三、重点工作任务及分解根据上级制定的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建设行业实际,对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处室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处室中第一位为牵头处室)。要求各项工作的牵头处室、单位要负责结合管理职责细化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其他各成员处室和直属单位也应根据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和本处室、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安排工作进度,落实相关责任人。具体工作涉及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动做好协调对接,协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抓出成效。(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
6、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要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依法选择参建队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施工单位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实行质量管理标准化。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过程控制作用,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勘察单位要加强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单位要
7、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图纸坚决不予审查通过。质量检测机构要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报告。(工程处、市场处、法规处、城建处、设计处、房开处、市质安监总站)2、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各方责任主体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工程处、市场处、
8、法规处、城建处、设计处、房开处、市质安监总站)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项目经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发现项目经理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行政处罚及记分情况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市场处、工程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质安监总站)4、推行质量终身责任“两书一牌”制度。建
9、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于已经进行勘察、设计或正在建设的工程,各方主体要补签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一律严格按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按省住建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建建发2011221号)要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于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名称和项目负责
10、人姓名。(工程处、设计处、城建处、市质安监总站)5、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确保信息档案制度落实到位。(市城建档案馆、工程处、设计处、市场处、房开处、城建处、市质安监总站、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6、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11、),依法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并按市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9111号)要求,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同时应将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市场处、工程处、设计处、房开处、法规处、市质安监总站)(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各类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停工,并对相关责
12、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市场处、设计处、工程处、法规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质安监总站、市招标办)2、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承发包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的宣传和学习,切实把握认定标准,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对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市场处、工程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质安监总站、市招标办)3、开展全面检查。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立即对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全面自查,查找、纠
13、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开展全面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要进行重点检查:一是有群众投诉举报的项目;二是排查中发现有问题企业承建的其他项目;三是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市场处、工程处、城建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招标办、市质安监总站、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4、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
14、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市场处、法规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招标办)5、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一律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并适时通过
15、当地媒体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市场处、设计处、房开处、工程处、法规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质安监总站)(三)加强源头管理,着力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1、切实提升工程勘察质量。建设单位要指派本单位见证员或委托第三方见证员采取旁站方式,对勘察外业作业人员的资格和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未进行外业见证或勘察成果与外业见证记录不符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要完善勘察外业备案管理制度,勘察单位要在外业工作前48小时通过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用随机抽取
16、的方式飞行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勘察单位列入重点监管范围。(设计处)2、切实提高工程设计质量。设计单位要在勘察报告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不得随意更改设计,降低标准。要深化施工图设计深度,完善质量通病控制点做法。要加强建设工程现场服务和管理,在建设工程施工前,确保设计交底详尽到位,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设计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设计处、工程处、市质安监总站)3、加强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图审机构责任,对审查人员不具备条件、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质量不高的图审机
17、构,要依法做出处理。要全面推行施工图审查网上统一受理制度,积极推进摇号等公平公正的送审方式。要实施勘察前置审查,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先将勘察文件报审,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工程设计依据。(设计处)(四)多措并举,突出抓好工程实体质量通病防治1、加强施工过程的管控。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相关责任主体要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关键工序、关键节点要样板引路,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逐道工序由操作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对容易引起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的关键部位和关键
18、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工程处、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市质安监总站)2、坚持标准引领。积极推动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编制工作,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企业要强化施工过程中企业标准的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研究质量通病防治技术,制定管理办法,加强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推广应用。要积极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科技处、工程处、设计处、市质安监总站)3、积极推行“优质优价”。以鲁班奖、钱江杯、西湖杯及各级政府质量奖为有效载体,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工程质量创优,通过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工程质
19、量激励机制。对工程质量创优工作突出的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升级、市场准入、招投标及信用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提倡政府投资工程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设置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实行优质优价。获得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的企业优先列入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市场处、设计处、工程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质安监总站、市招标办)(五)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检测、监理作用1、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监督方法,由主要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转变为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由主要对实体质量监督为主转变为对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为主,辅以必要的实体质量抽查;由以项目为单位
20、,定人、定岗、定点监督为主转变为组织巡查、抽查为主。要积极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做法,重点采取随机检查、飞行检查的方式,真正地发现问题,真正达到检查的目的,实现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及时消除质量隐患。要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多发的企业和项目重点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工程处、城建处、市质安监总站)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备案、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健全全过程封闭管理和综合执法机制。要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要强化对监督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不断
21、提高监督执法水平。(法规处、市场处、设计处、工程处、房开处、市质安监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站)3、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检测管理制度,加大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强化检测行为和过程监管。要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方案上报制度,加大对桩基检测等现场实体专项检测的巡查、抽查力度。要强化检测信息技术,实行检测数据采集处理信息化,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实时监控和监管。(工程处、市质安监总站)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强化
22、人员培训,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要认真执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33/T1104-2014),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形成一批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企业。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市场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质安监总站、市招标办)(六)加强政策引领,大力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1、加强政策引导,明确发展目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中明确的
23、发展目标:开展构件部品基地建设,到2015年底我市要形成与本区域相适应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能力;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应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占住宅新开工总面积比例实现逐年增加。另一方面要明确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近远期目标,协调出台减免相应税费、给予财政补贴、拓展市场空间等激励政策,并尽快将推动引导措施落到实处。(市场处、房开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2、实施技术推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技术体系并加以推广。要引导辖区内大型项目开发企业、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部
24、品构件生产企业转变建设发展方式,形成一批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且增长较快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开发、施工及部品构件生产龙头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科技处、市场处)3、强化监管保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模式并严格监督执行,保障新型建筑工业化健康发展。(市场处、房开处、设计处、工程处、科技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质安监总站)(七)强化信息化监管,全面构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及省建设厅总
25、体要求,加快推进工程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在2014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以工程项目为主线,全面覆盖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检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动态记录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发布机制。将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作为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审查、工程评优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实现全市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市场处、设计处、房开处、工程处、市建筑企业
26、管理站、市质安监总站、市招标办、市造价办)(八)夯实工作基础,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市场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城建培训中心)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27、门要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市场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城建培训中心)3、深化建筑工地民工学校建设工作。坚持“政府倡导、企业主办、工地建校、社会参与”的办学模式,深化办学,产学联动,拓展共建,扩面提质,丰富民工学校内涵,更好地发挥综合载体功能,大力推进民工学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长效化办学。(市场处
28、、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城建培训中心)4、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实名制管理的各项组织工作,推进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加强劳务人员的组织化管理。各施工企业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切实落实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人员登记、考勤、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配备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健全劳务用工管理网络;切实做好实名制管理的各项工作,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的“五清”目标。各监理企业要督促施工现场各用工主体做好实名制管理的实施工作。(市场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九)切实有效减轻企业
29、负担深入贯彻落实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文件精神,坚决取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场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四、工作计划杭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时间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由动员部署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总结分析阶段三个阶段组成。(一)部署启动阶段(2014年10月底前)1、成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市建委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组成的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例会制度,落实工作责任。2、制定治理工作方案。由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召开首次工作例会进行讨论,修改完善后报
30、建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各领导小组成员根据任务分工细化具体实施方案。3、调查摸底。各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当前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现状和任务分工,结合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的突出问题,查找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原因,追朔管理漏洞,明确整改重点区域、内容。4、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杭州市质量治理实施方案以及住建部、建设厅的有关文件进行宣传,部署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组织企业学习、贯彻和落实有关质量治理的精神,营造行业治理行动的氛围。5、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将治理行动相关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本辖区每个企
31、业、每个项目,并要求企业按照质量治理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精神,对所属的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各在杭建筑企业(包括施工、监理企业)于10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及下步具体的工作计划上报至各属地建设局,其中进杭企业报市建管站,由属地建设局和市建管站汇总后上报至市建委市场处。(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底前)1、分层定期组织开展质量治理行动。根据治理工作方案和任务分工,相关牵头处室负责组织对全市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不定期对各区、县(市)的工程质量治理工作进行督查。2、定期召开治理行动工作汇报会。
32、根据每一阶段质量治理行动的情况,领导小组召开工作汇报会,鼓励邀请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图审机构、检测机构企业代表参加。交流沟通,多方倾听,群策群力,为更好地开展下一阶段工程质量治理行动集思广益。3、积极运用舆论引导。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对质量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质量治理行动的浓厚舆论氛围。4、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加大巡查力度,创新工作方法,注重检查的突然性、动态性,变常规为机动,变明查为暗查,变定点查为随机查,变突击查为常态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
33、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重点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消除质量隐患。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4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我委将每半年对全市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督导检查。(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至8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系统总结整治经验、取得的成效、探讨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并逐级上报。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领导机构,单位一把手
34、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重点和具体措施,将治理任务逐一分解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各企业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提出相关措施,确保工程质量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质量分析制度,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认真梳理现有规章制度,及时清理、修改、废除阻碍建筑业发展和工程质量治理的政策、意见、规章、制度。(三)健全协作体系,强化联动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通报协作体系,加强上下联动和部门联动,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主
35、动补位,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强化现场和市场的“两场联动”,重点发挥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的作用,既要查现场的质量,也要查市场的违法行为,将质量安全现场监管与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资格、竣工备案管理相结合,形成“两场联动”的有效机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引导企业自立、强化指导服务的作用。要重点发挥专家在监督检查、技术支持、政策制定和专题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四)强化督查考核,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工作的考核,将考核内容与“建筑强市”、“质量强市”建设和评优评奖相结合。要强化层级督查,继续实施通报、约谈、督办等一系列措施,加强上下层级督查。
36、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各责任单位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定期通报制度,通报表扬行动迅速、工作得力的处室和单位,对查处、曝光不力或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将进行警示约谈并严肃追责。(五)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各地各单位要畅通工程质量信访投诉渠道,公布受理电话和邮箱;要健全信访投诉处理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工作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报道,既要宣传正面典型,树立一批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和优质工程项目,传递行业正能量;也要曝光反面典型,及时通报在治理行动中被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有条件的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专栏。(六)认真总结,做好信息报送。市建委建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进展月报制度。自2014年11月起,各区、县(市)建设局、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统计,于每月底前将上月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浙江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中的附件2、附件3、附近4、附件5、附件6以及对违法行为查处、曝光情况)报至建委市场处,联系人陈华鹏,同时将电子稿发送至电子邮箱:jws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