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星城前期物业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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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部星城】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甲 方:芜湖信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 方: 甲方是指:芜湖星城、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服务。本物业名称:东部星城乙方购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乙方购房基本情况:类型:口多层 口联排 口小高层 口高层 口商铺 口其它坐落位置:东部星城 东(西)区 幢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

2、义务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设施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东部星城临时管理规约。3、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和东部星城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5、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物业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方式,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3、(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6) 办公费用;(7) 物业固定资产折旧费;(8) 法定税费;(9)物业管理利润;(10)不可预见费用。7、 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8、 每年向乙方公布不少于一次物业服务维修资金使用收支账目;9、物业交付时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10、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12、按东部星城临时管理规约约定,实施小区具体的管理。二、 乙方的权利义务1、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享有选举权、

4、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 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3、 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东部星城临时管理规约;4、 依据本协议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5、 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建设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装修管理有关规定;6、 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征求利益相关业主同意下,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如造成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按价赔偿;7、 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和业主承诺书;8、 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物业管理制

5、度和东部星城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需承担民事责任;9、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供电、供气、给排水、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绿化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0、 因甲方维护修缮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通过或临时占用乙方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予以配合;11、 甲方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执法机关执行公务等突发事件时,甲方需采取紧急措施的,乙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12、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30日内,应与甲方续签物业服务委托服务合同,或重新选聘

6、物业服务企业。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 二、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三、 环境卫生 1、 小区范围内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 2、 小区内生活装修垃圾的收集、清运;3、 小区内公共设备、设施的保洁、维护。四、

7、 公共秩序 1、 内容 (1) 协助执法机关维护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 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并建立治安档案; (3)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协助居民处理邻里纠纷。2、 职责 (1) 对小区进行24小时治安、消防巡查; (2) 对小区内轻微治安事件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3) 遇重大治安、火灾事故,立即报警,维护好现场秩序,并组织扑救; (4) 协助执法机关力争减少和降低治安事故的发生。五、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 内容 (1) 对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及其标识进行管理;(2) 对小区内车辆、行人的交通进行有序疏导;(3) 收取停车场车位使用费。2、 职责(1) 负责指挥、疏导

8、小区内车辆进出、行驶及停泊;(2) 负责小区内道路、停车场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养护; (3) 协助车主处理小区内车辆轻微擦碰事故。 六、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乙方装修前与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业主的房屋装饰装修行为实施管理。七、 公共绿化 1、 修剪、浇灌、施肥、除虫等绿化养护;2、 美观协调。八、 消防管理 1、 配备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 2、 易燃易爆品管理;3、 义务消防宣传。第三条 物业服务质量 一、 房屋外观 1、 保持房屋外观统一、干净,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搭建等违章情况; 2、 空调冷凝水按规定排放;3、 空调室外机按设计规定位置安装;4、屋顶、露台不得安装无功能

9、设计的任何设施(如太阳能热水器、隔热层等)。 二、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 设备运行正常; 2、 定期维护保养; 3、 专人维护保养。 三、 环境卫生 1、 环境整洁、无污染;2、 生活垃圾日产日清。3、 公共设备、设施的保洁。 四、 景观绿化: 1、 养护得当,定期修剪定期施肥、锄草、除虫打药; 2、 美观协调。 五、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 道路畅通;2、 停放有序;六、安全管理1、 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或电子巡更;2、 可能危及住房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3、 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减少治安事故的发生。七、 消防: 1、 消防系统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2、 灭火设施

10、、器材配置齐全、完好。 八、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1、 小修 (1) 不超过24小时小修完成; (2) 维修质量合格率达100%。 2、 急修 (1) 急修及时率达98%以上; (2) 维修质量合格率达100%。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私人财产的保管、保险费,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费及停车费,停车管理服务费)一、 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和地点:1、 物业管理费及公共能耗费实行预交制度,每次预交不少于六个月(含)的物业管理费;2、 第一次交费时间为乙方所购房屋约定的交付之日,需预交半年物业服务费;3、 自第二次交费开始,

11、为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4、 交费地点:芜湖信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部星城服务处。 二、 物业服务费交费标准: 1、 高层、小高层:每月每平方米0.7元,公共能耗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预收(届时按实际用量结算,并予公示),多层每月每平方米0.55元,联排每月每平方米0.65元,以上物业服务费收费面积为产权证面积。预收垃圾清运费每平方米2元。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需提前书面向物业公司备案)按每月每平方米约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物业费。2、 公共能耗分摊费及其他费用按下列方式分摊: 物业公共区域能耗费由全体业主按户分摊。 电梯运行、维修、安全检测费用按户分摊,起始层免收,二楼收取

12、20%,三楼收取50%,四楼以上全额收取(含四楼),减免收部分由四楼及四楼以上业主平均分摊。 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由非直供水业主按用水量分摊。 3、 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0.8元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含商业区域公共能耗水、电费及门前三包市政费用,该费用由商业区域内业主按建筑面积据实分摊)。4、 根据小区物业服务水准,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可调高物业服务费。5、 芜湖市对物业收费标准若有新的调整文件,则按新调整文件执行。 三、 业主应自开发建设单位规定的交房之日起,计交物业服务费。 四、 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缴纳:乙方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的,从其约定,乙方负缴纳连带责任

13、;乙方出租物业后承租人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乙方需承担缴纳义务。 五、 乙方转让物业时,需缴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六、 物业服务期间,如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相应政策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则参照政府文件执行。七、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用缴纳标准的,须经过业主代表大会审核认可,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一、 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费按照芜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执行;车位租赁价格以产权人确定的收费标准为准。二、 房屋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按政府规定缴纳。三、 其他有偿服务收费另行约定。四、 若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相应政策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则参照政府文件执行。

14、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气费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所收费用由乙方据实足额承担,收费标准执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代收代缴不属于物业服务的内容)。 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 根据物业服务条例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 二、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三、 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结余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八条 保险 乙方的家庭财产与

15、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第九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按照物业服务条例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有费用,退还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并支付违约金;四、 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

16、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全部补缴,对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缴。第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执,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物

17、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协议样本由甲方送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东部星城】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

18、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东部星城小区坐落于鳩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西路。该物业类型为住宅、商业、学校、幼儿园、会所,该小区总用地面积约为3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50万平方米。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19、)、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加压水泵、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路灯、露天广场、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第六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未计入分摊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场所,如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地下室和底层架空层以及会所、幼儿园等建筑物,地方政府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其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权通过抵押、出售、附

20、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分。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九条 业主应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不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且物业服务费用按200%收取。第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

21、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第十二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不得在08:0012:00,14:0020:00(节假日09:00-12:00,14:00-19:00)以外的时间从事产生噪音、污染和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施工。第十三条 若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

22、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 物业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通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拆改。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或位置不够使用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和冷凝水的处理。第十六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不得停放在单元楼道内,应在指定位置停放。大中型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内。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

23、或物业使用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功能和布局等;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封或改变车库的使用功能;2、 禁止住户私自改动烟道或在烟道上敲凿致损;3、 不得封闭阳台,不得在户外安装防盗窗、栅栏、遮阳篷、雨篷、花架、鸟笼、广告牌或随意安装空调室外机及屋面安装太阳能设施设备等;搭建晒衣架规格和安装位置统一。4、 装修时业主及装修单位应参照防水标准对厨房、卫生间做防水处理,并做24小时闭水试验;业主在装修时,雨水管和污水管不得混排,因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地面漏水,以致影响他人,由装修单位或业主

24、负全部责任;5、 厨房、卫生间装修安装吊顶时应留活动检查孔洞,不得封闭主立管、下水管检查口;6、 房屋装饰装修期间产生的装修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必须袋装,并在规定的时间堆放在指定的地点,不能袋装的必须捆扎;7、 装饰装修期间,装修施工人员一般不得在小区内留宿,特殊情况的,报物业服务处登记。8、 不得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设施及场地;不得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9、 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阳台外侧及空调外机上不得摆放花盆和其他易坠落物品;10、 严禁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

25、、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不得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公共区域燃烧香烛冥纸等物品。11、 不得有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影响市容观瞻的行为,不得在窗户、阳台等位置悬挂、张贴经营性广告、条幅;12、 不得有聚众喧哗、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13、 不得因为私人利益使用公共水电或占用公共水电资源;14、 不得堵塞、切割、更换任何公共设施,如下水道、喉管、暗渠等;装修时应将暂不使用的排水管及滴漏予以临时封闭,以免装修垃圾堵塞,切勿将泥浆、胶水、油漆等材料倒入下水管道;15、 在室内安装窗门套时,切勿破坏内墙粉刷层,以免造成边框渗漏;16、 施工人员在装修期间

26、严禁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和使用电炉,如确需进行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必须向物业服务处登记备案;现场需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17、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规定:1、 携宠物出门时,请用专用工具牵好;2、 对宠物在户外排泄物,业主需自行清除;3、 饲养宠物不的危害他人,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4、 饲养宠物业主应在指定地点定期为其注射防疫疫苗;5、 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栓养或圈养,不得违反治安及市容管理规定;6、 饲养宠物咬伤他人,由饲养人负责。第二十条 商铺管理1、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物业临

27、时管理规约;2、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开工前应自行向物业服务处办理装修申请、验收 等手续,并交付相关费用;3、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外貌,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立面,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不得擅自安装各类防盗门(含卷闸门)、窗、栅等;业主需安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设计统一样式,以保障小区整洁美观。4、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安装空调应提前通知物业服务处,并在指定位置安装;5、 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安装任何设施设备,不占道经营;6、 装修用水电必须通过业主的水表、电表,所用水电费需按规定缴纳;私自接电源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或施工单位

28、负责;7、 按照公平、安全、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护、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8、 商铺的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须袋装,且不得在公共部位堆放,应直接清运到指定的地点;9、 不得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不得践踏、占用绿地,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损坏、涂划园林建筑物品;10、 送货车辆不得进入园区停放,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物业服务处同意,方可进入园区停放在指定位置;11、 园区临时停车按规定收取停车费;12、 商铺应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13、 商铺内不得储藏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装修期间不得使用明火;14、 商铺内各种电器设备须在安全用电的

29、原则下使用,严禁超负荷用电;15、 商铺一旦发生火灾,需立刻报警,准确报告起火地点、火情,并采取有效措施(如切断现场电源,启用消防器材等),及时补救。16、 商铺的招牌(广告牌)需按物业服务处的要求,统一设计制作,并在规定位置安装;广告发布必须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凡在公共场所擅自张贴广告、标语,乱竖指示牌、广告牌的行为,物业服务处将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17、 商铺开张营业必须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特种行业须持有行业许可证,并在物业服务处备案;18、 业主不得在小区内散发、张贴宣传广告;19、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小区物业管理制度造成

30、的损失、损害,须承担民事责任;20、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管理费及代缴的各项费用。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积极给予必要的配合。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物业及其他财产损失的应予恢复原状或予以补偿。第二十三条 属于业主专用部位的,在使用时不得违反本规约的约定,同时承担维护责任及费用。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

31、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者派出所或建设单位)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九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

32、体业主同意在本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1、 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 以批评、规劝、公示、举报、阻止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3、 按政府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和东部星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4、 对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将予以公示,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缴。5、 对违反本规约约定的重大事项行使诉讼权利。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或其他社会信息,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

33、、公告。第三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使用本物业区域内有偿设施的(如娱乐、停车场等)应交纳相应费用。第三十二条 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

34、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第三十八条 本规约由建设单位、物

35、业服务企业、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第三十九条 本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第四十条 本规约根据建设部提供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芜湖星城、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签章) 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承 诺 书本人是【东部星城】东(西)区 幢 单元 室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一、本人确认 已详细阅读芜湖星城、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制定的【东部星城】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临时规约”;二、 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三、

36、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四、 本人同意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直接援引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业主的违约责任;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新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_ 身份证号:_ 联系电话:_ 年 月 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

37、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

38、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

39、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

40、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

41、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

42、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

43、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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