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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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河南能源2014443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煤业公司、建设公司、研究院,机关有关部室: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5月22日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发生,确保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出突规定、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

2、各级文件要求,结合集团公司高突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纲要精神,特制订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 煤业公司要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煤矿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的基本要求,认真坚持“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的原则,消除矿井重大瓦斯隐患。第三条 瓦斯防治的目标是:构建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实现“瓦斯零事故、抽采零排放、系统零隐患、监控零故障、管理零盲区、接替零脱接”。近期目标是:消除瓦斯超限,杜绝瓦斯燃烧、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高突矿井全面实现保、抽、掘、采平

3、衡。第四条 煤业公司要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高突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纲要要求明确各岗位责任。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定期检查落实瓦斯防治工作,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瓦斯防治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矿井开展瓦斯防治工作;各分管副职按照岗位责任制,落实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煤业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有指导、监督责任。第五条 煤业公司要制订瓦斯防治管理办法,建立奖惩机制,认真落实好各级领导、各部门的瓦斯管理工作责任。第六条 煤业公司每季、区域公

4、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瓦斯防治(或瓦斯综合治理)专业例会,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分析研究各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矿井防突措施、瓦斯治理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落实瓦斯防治工作、工程完成情况,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当前的主要工作要求。第七条 矿井是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也要相应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矿长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及瓦斯事故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对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分管矿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第八条 矿井必须设置瓦斯防治副总工程师(或通风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副总工程师,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工

5、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置防突副矿长,协助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项技术和管理措施。第九条 矿井要认真执行“一通三防”系统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不少于2次,每月底前由矿长主持召开以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为重点的“一通三防”例会,根据矿井生产安排,逐头逐面分析瓦斯灾害情况,安排下月瓦斯灾害预报和瓦斯防治工程计划,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当月“一通三防”工作总结和下月计划一并报煤业(或区域)公司。煤业(或区域)公司汇总分析后,每月底前报集团(或上一级)公司备案。第二章 通风及瓦斯第十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所有采区、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

6、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第十一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矿井(以下简称:高突矿井)每个采区或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流,必须直接引入专用回风巷并顺向交接,严禁共用回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第十二条 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改变全矿井或一翼通风系统时,须报煤业公司(或矿井上一级公司)批准后实施;改变采区内通风系统时,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矿井通风阻力要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要求,否则要及时安排计划进行整改。第十四条 要加强矿井进回风

7、巷道的维护,确保通风断面。每旬至少对矿井所有用风地点进行一次测风,并挂牌管理,牌板应记录三旬的测风数据和测风人。当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或增减用风地点致风量有较大变化时,须立即对所涉及范围再进行一次测风。所有井巷的风速和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禁止风速超限,严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第十五条 矿井对主要通风巷道每月必须组织专人检查一次,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责任到人,及时处理。矿井通风负压出现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高突矿井的回风巷道要建一道栅栏,并有醒目的禁行标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回风道内严禁堆放任何杂物和材料。第十六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的

8、联络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正在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组连锁的正、反向风门,并要明确责任人,经常检查,确保可靠。第十七条 通风设施要建立档案,明确管理责任,制定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防突风门墙体厚度不应小于800mm,其它风门墙体厚度不应小于500mm,正反向风门木质门框采用厚度不小于100mm的方木加工,门扇厚度不应小于50mm,门扇需加拉筋,拉筋必须使用厚度大于等于5mm的形钢(或50*50mm的角铁)制作,迎风面加白铁皮加固;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风桥等设施必须可靠,设有风窗(或有输送机通过)的防突反向风门,要加设防逆风装置,并保证装置灵活可靠;倾斜运输巷道中不应设置风门,如果

9、必须设置风门时,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看管,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在采掘工作面回风侧设置调控风设施。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矿井上一级煤业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第十九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第二十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一趟为“三专”)、风电与瓦斯电闭锁和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3%风机闭锁功能;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地点,必须同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电与瓦斯电闭锁和

10、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瓦斯浓度超3%风机闭锁功能。第二十一条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时必须由通风区(科、队)领导现场跟班指挥,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第二十二条 巷道排放瓦斯必须严格瓦斯浓度分级排放管理,煤业公司要根据实际制定管理规定,矿井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要求指定领导现场协调指挥,责任到人,排放瓦斯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严禁“一风吹”。第二十三条 加强局部通风现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由于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第二十四条 矿井应按规定配足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发现瓦斯超限时应

11、立即组织人员撤出,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 临时停风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栅栏和警标;长期停风的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第二十六条 高突矿井要采取综合防治瓦斯措施,严格控制炮后或非措施时的瓦斯超限现象,一旦出现瓦斯浓度达1%及以上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采取防范措施预防再次发生,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第二十七条 井下所有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格执行放炮撤人规定。一次拉不响炮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未查明原因前,严禁二次起爆。第二十八条 加强矿井机电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防爆管理,严禁失爆。瓦斯涌出异常和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12、。第二十九条 矿井每月在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满足通风系统合理和供风量足够的要求,严禁矿井及采掘工作面超通风能力生产。第三章 防突和抽采第三十条 煤业公司、矿井要制订瓦斯区域治理3年规划和年度、季度实施计划,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年度、季度实施情况要列入专项考核。第三十一条 高突矿井新采区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采区瓦斯抽采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要进行采区防突设计。第三十二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划分及划分区域有变化时,必须以文件形式报所属煤业公司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三条 煤业公司必须对突出危险性严重的采掘面实施重点监控,监控信息每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第三十

13、四条 高突矿井应按规定标准足额提取(预提)瓦斯治理专项费用,用于专项瓦斯治理和区域超前治理等工程项目。第三十五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以防突工作为主的专题会议,与“一通三防”例会合并时,必须突出防突工作主题。每天的矿井调度会议均要把防突工作放在首位,必须逐头逐面进行分析,采掘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变化、煤层变薄、变厚、应力集中区出现突出指标超限及有明显的突出预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区域防突措施,杜绝突出事故的发生。第三十六条 高突矿井所有煤层以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距离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坚持“边探边掘”的原则,保留足够

14、的探煤措施超前距,并保持与煤层法向距离不小于7m,防止误揭煤层,造成瓦斯事故。第三十七条 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的顶层煤巷掘进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实施超前探,确保超前距不小于10m,在接近老空、老巷、地质构造带时,都必须打钻探明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钻探施工必须制定专项措施,防止其它灾害发生。第三十八条 高突矿井石门揭煤时必须编制专项设计,距离煤层法向距离10m处到进入煤层顶(底)板2m范围内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揭煤规定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进行预抽,抽采控制范围内,煤层瓦斯达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并经措施效果检验,指标不超限时方可进行揭煤。矿井首次揭开煤

15、层爆破时,揭煤采区内除揭煤作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全部撤离。第三十九条 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必须能控制巷道轮廓线外15m以上(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控制巷道轮廓线外20m以上,下帮控制巷道轮廓线外10m以上),正前方必须保留20m以上的区域防突措施超前距离。第四十条 矿井开拓深度每增加50m、高突矿井开拓深度每延深一个区段须及时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瓦斯衰减系数等瓦斯基础参数;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须沿走向适当增加测试钻孔。第四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区域验证时,在地质构造变化、煤层厚度变化较大、应力集中区发生喷孔、顶钻、卡钻等突出预兆或进行区域验证连续二次

16、超指标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补充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不超限时,方准恢复正常掘进。第四十二条 矿井施工区域消突的掘进工作面,在开工前必须向上级防突主管部门提交该区域首循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进行开工备案,下一个循环由矿井进行抽采达标评判,上级防突及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判结果进行监督。第四十三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开口和停产3天以上(含3天)重新恢复掘进的工作面,必须采取深孔预抽或深孔排放局部防突措施,确保掘进工作面正前30m范围内的瓦斯和应力得到充分释放,并经区域验证指标不超限时,方可掘进。第四十四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预测预报专业人员,所有预测预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7、预测仪器必须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矿井必须制定预测(检验)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预测(检验)数据准确、可靠。第四十五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工作人员必须全部撤到反向风门以外的避难硐室内(或压风自救装置处),且距爆破地点不小于300m,并打开压风自救装置;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可在距离迎头300m以上的避难硐室内进行放炮;突出危险区域回采工作面放炮时,回风侧必须全部撤人停电,进风侧人员全部撤到距工作面 100m以外压风自救装置处,并打开压风自救装置。第四十六条 高突矿井需抽采的回采工作面采前必须编制抽采设计并严格实施。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源于临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瓦

18、斯抽采率可按表1要求考核,其它工作面不适用。预抽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以最后一个抽采孔连抽时间算起);特殊情况下抽放时间达不到规定时,矿井采用综合措施强化抽采,并对工作面残存瓦斯含量进行测定,进行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以书面材料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采。表1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工作面瓦斯抽采率(%)5Q102010Q203020Q404040Q705070Q10060100Q70第四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采用水力掏槽措施的,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水力掏槽措施期间严格执行。第四十八条 突出煤层的回采工作面(一次采全高

19、和分层开采的顶层)开采前,矿井必须对工作面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并进行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不能一次进行抽采达标评判的工作面,可进行分段评判,但评判范围不得小于300m且需留有不小于20m的评判超前距),经煤业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批复并备案。第四十九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进行区域验证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验证或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单中除填写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外,还需对软煤分层情况素描,填写区域防突措施超前距,钻探时是否存在煤炮声、顶板压力增大、片帮掉渣、顶底板鼓起、顶钻、卡钻、喷瓦斯等现象,做到突出预兆“零”汇报。第四章 瓦斯监测监控第五十条 安全监控中

20、心室由本单位总工程师直接领导,由主管部门副职兼任或设专职主任1名,下设专业安装、维护队伍,配备足够的人员。矿井安全监控管理人员中,至少配1名掌握“一通三防”基本知识和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监控中心网络工程师)。配齐满足生产需要的监控工和检修工,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各单位安全监控中心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第五十一条 矿井及上一级监测监控中心室的安全监控系统和生产调度系统要联合值守。监控中心室必须设专人24h值班,现场交接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出现瓦斯超限、系统故障信息或其他异常时,应按汇报制度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二条 矿井要对传感器

21、遥控器的使用制定专项制度,按特种物品管理,规定使用人员的权限,严格使用程序。第五十三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并全部实现连机运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甲烷传感器时,应悬挂在上隅角瓦斯浓度最大处。第五十四条 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确保数据准确和断电功能稳定、可靠;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后,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故障处理期间,必须停止影响范围内的生产。第五十五条 监控系统必须功能完备,各类数据准确、齐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业务熟练,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确使用;矿井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监控系统网络传输,发现包、堵、调低瓦斯传感器数据或修改上传数据

22、的,按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顶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五十六条 各矿井要加强瓦斯监控的日常管理。瓦斯检查员每小班要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采掘工作面内的T1传感器进行3次比对(瓦斯矿井2次)。发现数据不符时,立即报告矿通风部门和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调校。第五十七条 入井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149条规定,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第五章 瓦斯超限管理第五十八条 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浓度设限值及以上,属于瓦斯超限;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地点瓦斯浓度达到0.8%时,属于瓦斯预警。第五十九条 在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预计有可能发生的瓦斯超限,可

23、以认定为有计划瓦斯超限,但安全技术措施或计划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提前报上一级公司监控中心,方可认定为计划超限。第六十条 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瓦斯超限属于有计划瓦斯超限: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的检修局部通风机、矿井停电或停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等;采取水力掏槽、水力压裂、水力冲孔或在地质构造处采取松动爆破主动卸压等防突技术措施时;在采取防喷措施情况下,施工抽放钻孔时出现瓦斯浓度不超过1.5%时;在采取抽采防突措施、且经消突评价达标后,进行岩巷揭穿突出煤层时;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后启封巷道、密闭时;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正常调校、试验时。第六十一条 在应急预案实施得当,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前提

24、下,属于下列情况所涉及范围出现的瓦斯超限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时;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停风时。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况界定为监控系统本身技术缺陷引起的误报警:系统电源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供电时好时坏状态;监测监控系统线路受强电磁场干扰。第六十三条 下列情况属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甲烷传感器进水;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等强烈震动;传输线路意外断线或接线盒接触不好;传感器距离煤壁距离小于200mm。第六十四条 除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所述情况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须按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监控系统引起的误报警,应对

25、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制定专项预防措施;因人为原因引起的误报警,必须进行责任追究。第六十五条 矿井通风部门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超限分类统计台帐,并及时分析。第六十六条 高突矿井的地测部门每周要对采掘头面进行地质预报,特别是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出现两条可能平行或斜交断层时,必须立即通知防突、生产、调度、通风、安全等相关部门,并在12小时内送达书面通知。第六十七条 及时修编瓦斯地质图。采掘、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的瓦斯异常带、地质构造带,预测、检验超标点,实际发生的突出点,瓦斯地质图中标明突出煤层(中、底层除外)、保护层的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

26、矿井地测部门都必须及时上到瓦斯地质图上,矿井瓦斯地质图每半年至少更新一次,一式4份。矿井调度、通风、防突、生产部门必须及时掌握各采掘地点突出危险区范围及突出危险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防突措施。第六十八条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

27、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第六章 科研和培训第六十九条 煤业公司和生产矿井要高度重视瓦斯治理科技创新工作,健全瓦斯治理科研机构,充实科研人员,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构建瓦斯防治科技支撑体系。把防治瓦斯科研工作纳入瓦斯治理规划,保证足够的科研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煤矿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提升矿井安全装备水平和技术保障能力。第七十条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必须开展

28、防突科研工作,研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律和防突技术措施,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第七十一条 煤业公司和生产矿井要加强瓦斯治理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分级分类安全教育培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下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次、用时一周的防突专项培训,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的技术素质。第六章 奖 罚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煤业公司、生产矿井的区域瓦斯治理、通风系统优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抽采工程及抽采量等瓦斯防治工作纳入安全“双基”考核,以“双基”考核比重进行兑现奖罚。造成瓦斯事故的,按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十三条 煤业公司、生产矿井要严格执行瓦斯防治管理办

29、法,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相应制订详细的防治瓦斯工作职责范围和考核奖罚办法报集团公司安监局、人力资源部、技术管理部备案,并每季度考核所属单位执行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情况,对季度内未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和工作成绩优异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七十四条 煤业公司、生产矿井应根据实际制定本单位瓦斯防治管理办法,但不得随意降低本办法规定标准。未按瓦斯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集团公司将在“区域瓦斯治理考核”、安全“双基”考核时扣分,并责令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安全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或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安全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第七十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技术改造矿井和基建矿井,比照生产矿井执行。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办: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技术管理部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综合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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