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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工业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0062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辅导员队伍建设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样重要。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
2、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要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准确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3、(五)加强对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的理论研究,要善于总结学生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学生工作中的理论研究,要经常交流和发表研究论文。(六)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
4、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指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刻苦钻研,顺利完成学业。(四)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六)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心理健康有问题的
5、同学处理好生活和学业问题,配合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的老师做好学生心理咨询服务工作。(七)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八)认真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学校关于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准确地处理好学生中的各种违纪问题;(九)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搞好班级的班风、学风建设,带领学生积极参加创建优良学风活动。 (十)组织、协调班导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十一)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
6、,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第六条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 第七条学校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负有重要责任。 第八条辅导员选聘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原则上要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符合师资条件; (四
7、)中国共产党党员。第九条辅导员选聘工作,由各学院提出用人申请,学校制定用人计划,学校主管领导组织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用人单位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成立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程序等进行选聘。 第十条学校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导师工作。第四章培养与发展第十一条学校按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
8、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专职辅导员在试用期满后,工作满两年的具有定为副科级资格;在试用期满后,工作满四年的具有定为正科级资格;在试用期满后,工作满八年的具有定为副处级资格。离开辅导员工作岗位后,不再享受其职级和其他待遇。专职辅导员在试用期满后,在辅导员工作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本科毕业后工作满二年的允许
9、报考统考研究生;工作满三年的允许报考在职单考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满二年的允许报考博士研究生。第十五条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团委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系统培训,并组织辅导员外出学习和交流。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八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包括
10、队伍建设、业务培训等。学院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考核办法:(一)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考核由各学院负责,在每年年末进行。考核结果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二)每位辅导员在年末要写出工作总结。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在一年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三)各学院组织召开学生辅导员工作总结交流评议会,在工作总结交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四)各学院根据每位辅导员的工作表现和评议结果,确定他们的岗位级别。(五)兼职辅导员的考核与专职辅导员同样进行。第二十条考核内容。(一)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工作要求和职责。(二)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及奖惩办法。(一)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辅导员由学校授予“优秀学生辅导员”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二)学校根据考核情况,选拔思想政治素质高、工作表现好的学生辅导员,有计划地进行培养,提供学习深造机会或提拔充实到党政干部岗位。(三)经考核,对不适合做学生辅导员工作的,予以调离或解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沈阳工业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