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电梯、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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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胜炼发200740号关于印发胜利炼油厂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现将胜利炼油厂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四月七日主题词:印发 电梯 管理 规定 通知发:厂领导、副总,存档。胜利炼油厂厂长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日胜利炼油厂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厂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

2、1号)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文件有关规定,以及齐鲁公司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齐鲁石化200616号)的要求,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范围只包括本厂所属单位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其含义是:(一)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二)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

3、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三)厂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厂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设备副厂长在厂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厂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机械动力处是本厂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本企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二)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管理环节有关技术文件的

4、审查;(三)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技术协议的签订,负责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查并组织或参与验收;(四)负责组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台账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工作。负责组织安排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并监督实施;(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质审查;(六)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七)负责对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

5、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公司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三)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四)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六)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外单位人员上岗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七)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六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

6、动车辆按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要求,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第七条 检验周期:电梯和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第八条 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机械动力处编制汇总后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核后由公司统一编制检验计划,起重机械、厂内车辆的检验工作由公司压力容器检测中心实施;电梯的检验工作由淄博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负责实施。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第九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第十条 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特

7、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第十一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十二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市技术监督局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

8、作业。第十三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报机械动力处,机械动力处到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然后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手续。第十四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机械动力处审核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使用单位。第十五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使用单位。第十六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变更产权时

9、,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产权单位,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通过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对其进行全面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八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集团公司、齐鲁分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九条 在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第二十条 经特种设备检验

10、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第二十一条 长期停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到机械动力处,由机械动力处向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并到市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设备维护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机械动力处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机械动力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胜利炼油厂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胜炼发1997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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