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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处罚和严重“三违”标准(小屯煤矿修改后)一、矿井挂红牌停止作业或设施停止使用执行标准(56条)(原36条)1.井下存在风量不足的地点;2.瓦斯超限作业的,月度瓦斯超限次数达2次(不含)以上的,瓦斯超限未按规定分析处理的;3.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局部通风出现循环风的;5.未按照规定要求执行区域、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6.瓦斯抽采和防突效果评价不达标进行采掘作业的;7.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的;8.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9.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装备数量不足的;安全监控系统主机热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煤工作面瓦
2、斯监测装置不具备断电功能的;10.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排放瓦斯、恢复通风、采空区封闭等通防重点工程存在重大缺陷的;11.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存在重大缺陷的;12.违反规定烧焊的、烧焊作业措施落实不到位的;13.紧急避险设施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的。14.井下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制度的;15.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各项保护的;16.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矿用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17.带有闭锁装置的机电设备闭锁装置失效或未按规定配置并投入使用的;18.矿井大型固定设备、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19.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的;20.
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缺少护罩和遮拦的;2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设施的;22.高压电气作业不按规定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的;23.供电系统图开关编号、负荷等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24.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25.井下机电硐室使用非不燃性材料支护的;26.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不完善、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27.按照技术管理审批程序,未获得公司批复许可擅自开始施工的;2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没有编审防治实施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其执行的;29.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30.巷道顶板离层值超过规定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的;31.
4、 掘进工作面未使用临时支护的;32.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安全措施的;33.采掘机械装备紧停闭锁装置失效的;34.斜巷施工耙装机固定不合格的;35.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36.架空乘人装置、平巷人车、运人的无轨车辆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37.小绞车、连续牵引车安装固定不合格的;38.机车的闸、信号、连接装置失效的;39.支架、大型设备等“四超”车辆装封车不符合规定的;40.擅自在矿井各类保安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41.有突水危险的区域,未建立防水闸门或未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而擅自采掘的;42.有出水征兆而未及时采取撤人措施的;43.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存
5、在水害隐患未按规定探查(放)或消除隐患而进行采掘施工的;未彻底疏放上部老空积水而顶水采掘的;44.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或延续手续的;45.发生人身事故、重大非人身事故无调度记录或私自涂改、伪造、销毁调度记录的; 46.销毁或删除重要电子记录信息的; 47.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等调度系统报警值设置违反规程、标准规定的; 48.单项工程无规程(措施)施工的;49.检修作业没有明确跟班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或跟班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擅离工作现场的;机电检修无措施施工或未办理相关票证的;50.起吊作业重物坠落波及范围内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
6、起吊装置使用不当的;51.作业地点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全的;52.现场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53.试验涉及重大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公司审批而擅自进行试验的;54.已挂黄牌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55.井口房及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消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56.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二、矿井挂黄牌限期整改执行标准(80条)(原57条)1.通防机构设置不健全或通防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2.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定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的;3.防尘设施不齐
7、全或使用不正常的;4.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5.矿井反风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井下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的;6.煤层自然发火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7.采煤工作面停采至封闭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定的;大面积采空区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8.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9.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不符合规定的;10.井下存在风速超限地点的;11.月度瓦斯超限次数达到2次的;12.紧急避险设施使用不正常的、管理不到位的;13.自救器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培训不到位的;14.井下爆破器材管理不符合规定的;15.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宽度或高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16.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8、装置制作规格、安装方式、连接方式不符合规定的;17.未按规定进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性能试验、继电保护整定试验、绝缘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试验的;18.下井电缆及胶带未按规定进行阻燃性能检验的;19.电气作业“工作票”、“操作票”中涉及安全的措施填写不齐全,不按规定签字或存在其它危及安全重大问题的;20.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定值整定与供电系统图、标志牌、保护整定计算书不一致的;21.驱动及改向滚筒积煤磨皮带的,皮带跑偏磨机架的,沿线积煤磨皮带连续超过2m以上的,托辊不转磨皮带3处以上的;22.机电设备长期超额定能力运行的;23.机电设备、设施试验检测场地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的;24.采掘
9、工作面没有开展支护质量监测的;25.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手段(如液压支架未实现架架安设压力表、单体支柱现场无监测仪器、锚杆支护现场无锚杆拉拔仪、力矩扳手等)不满足要求的;26.锚杆支护的煤巷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悬挂监测牌板、顶板离层仪损坏的;27.采掘工作面使用的顶板安全仪器仪表、煤巷锚杆支护产品未经检测的,或失效损坏超过3 台(件)的;28.采煤工作面支柱、掘进工作面架棚支护未按规定使用连锁防倒装置的;29.采煤工作面3颗单体支柱(或3架顶梁)损坏、变形、失效的;液压支架出现主部件损坏、失效、串漏液等问题直接影响支撑能力或护帮控顶效果的;30.采煤工作面单体支柱或液压支架连续3棵(
10、架)及以上或累计数超过10棵(架)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31.采煤工作面倾角超过15,液压支架未采取防滑防倒措施的;32.采煤工作面出现冒顶未采取处理控制措施的;33.采煤工作面方案设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审批的,方案内容存在重大缺陷、图文不符的,现场发生变化没有及时补充安全措施的;34.煤巷使用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钢带以及金属网等起吊设备或其他重物的;35.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36.煤巷特殊地点未按规定进行特殊支护的;37.绞车压趄柱、支撑起吊棚的单体达不到初撑力的;38.耙装机或耙装机回头轮固定不合格、耙装机耙斗与钢丝绳的联接不合格的;39.井下爆破管理违反煤矿安全
11、规程及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危及安全的;40.运输机上窜下滑严重,与转载机搭接不合理造成拉回头煤的;41.转载机未封闭段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的,没有拉线急停装置的;42.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乳化油的;43.未按公司规定成立防冲机构,配齐防冲专业技术人员的;44.冲击地压防治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45.平巷、斜巷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46.斜巷各车场信号室和躲避硐不齐全的;47.斜巷过卷距离、车场长度和坡度不符合要求的;48.轨道运输系统构成小绞车跨风门运输、跨皮带运输、拐弯运输(连续牵引车拐弯运输除外)的;49.除“四超”车辆以外的车辆装封车、连车不符合规定的;5
12、0.连续牵引车、运物的无轨胶轮车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51.辅助运输系统设备、信号、通讯等不符合规定的;52.矿井辅助运输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配备不够的;53.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立防治水机构、建立专项地测防治水制度、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仪器)以及成立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的;54.未按规定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取的矿井防治水费用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55.地质勘探工程、防治水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按计划实施、未按期完成的;未严格按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以及存在管理、质量、安全问题的;工程计划、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56.地质、水文地质勘查程度低
13、,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57.缺少地质、防治水基础资料,或内容不全,未按规定及时修编、填制的;年度、季度、月度水害分析预测资料内容不全、预报不及时的;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等因漏报或错误,造成工程事故或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58.未按规定进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水文地质观测,未定期进行周边相邻矿井井上、下情况调查或未及时填绘调查资料的;矿井水文动态(水仓摄像头、涌水量、水位、水压观测等)及井筒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转的; 59.矿井、水平、采区排水系统不健全、不规范或受到破坏影响正常使用,配电、管路、水泵、水仓等能力不符合规定要求;泵房安全出口、泵房和水仓通道不畅;未及时检修水泵
14、、清挖水仓、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水仓入口无箅子的;60.井下构筑的防水闸门、防水闸墙,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规定期限进行防水闸门关闭试验的;61.随意变动矿井各类保安煤(岩)柱的;62.受水害影响的采掘工作面缺少专项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其内容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掘生产中未严格执行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足或管理维护不善影响正常排水的;63.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设计、措施的;探放水作业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的;探放水作业地点巷道支护条件差、排水系统不健全
15、、避灾标志不醒目、路线不畅通、通风不畅通、有害气体超限、无专用电话、无照明的;64.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不完善、雨季前未进行避水灾演练;井下巷道避水灾路标未设置或不符合规定的;65.采掘工作面无计划或无措施贯通采空区、老巷道(或硐室)、各类安全技术边界;贯通工程未达到规定要求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未按设计标定中腰线,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采掘现场随意破坏、变更测量控制点的;66.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主要图纸中的井巷工程、硐室、老空积水等规程规定的内容填绘错误或漏填的;67.调度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68.发生事故,迟报、谎报、瞒报或不按规定程序报告
16、的;69.落实上级指示指令不及时、不到位的; 70.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阶段性、季节性重点工作或重点工程的;71.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功能不齐全、覆盖范围达不到规定要求或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系统数据信息在保存期内丢失的; 72.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齐全、终端、中心站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73.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出现报警而未及时处理的;74.调度装备无双回路供电、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使用时效达不到标准要求的;75.现场安全管理牌板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76.重要场所无防火设施或防火设施缺失,消防通道不畅通的;77.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岗位操作规程与实际不符的;78.执行经批复的设计、规程
17、、措施不到位,或随意修改相关设计及措施擅自施工的;79.试验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报公司审批而擅自进行试验的;80.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危及安全生产必须限期整改的;三、地面单位挂红牌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执行标准(19条)(原17条)1.防爆区域内防爆电气设备失爆或防爆设施失效的;2.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的;3.手持电动工具未使用漏电保护器的;4.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不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的;5.带有闭锁、连锁的机电设备保护装置
18、失效或未按规定配置并投入使用的;6.机电检修无措施施工或未办理相关票证的;7.高压电气作业不按规定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的;8.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9.作业场所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作业场所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全的;10.起吊作业重物坠落波及范围内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起吊装置使用不当的;11.在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使用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12.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1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未取得
19、相关许可手续的;1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失效的;15.有毒有害气体区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的;16.施工队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有指定安全措施(方案)施工以及不按措施施工的;17.脚手架及模板支护没有计算或不按批准的措施执行的;18.高处作业、基坑支护、四口五临边防护等不符合规范规定的;19.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危及安全生产的。四、地面单位挂黄牌限期整改执行标准(22条)(原16条)1.未按规定设置避雷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合格的;2.电气保护设置不全,保护整定不合理的;3.未按规定进行电气预防性
20、试验的,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未进行整改的;4.变(配)电所绝缘安全工器具数量不足,未按规定检验或存在问题的;5.无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失效的;6.各种“工作票”、“操作票”中涉及的安全措施填写不齐全,不按规定签字的;7.生产作业现场未按规定设置照明、事故应急照明或不能正常使用的;8.安全检测监控仪器、仪表损坏的;9.机电设备、设施布置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安全距离不够的;10.停用机电设备未按规定采取停电、挂警示牌等安全措施的;11.机电设备、设施试验检测场地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的;12.未与工业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托管协议的;13.锅炉水质不满足标准要求的;14.
21、工艺系统或机电设备长时间超额定参数、能力运行的;15.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的;16.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不落实的;17.应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而未设置的;18.设备存在漏油、高温或积温严重的;19.安全、消防通道不畅通的;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的;20.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21.钢丝绳等起重锁具未经受力计算,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锈蚀、缺油的,绳卡不符合规定的;22.已下达安全监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五、矿井严重“三违”标准(25条)(原17条)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2.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脱岗的;3
22、.酒后入井作业的;4.井下摘掉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的;5.破坏通防、安全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的;6.放裸炮、糊炮的;7.当班未使用完的雷管和炸药未及时退库的;8.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9.进入无风或微风地点作业的;10.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的;11.带压检修风水管路和液压系统的;12.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或使用不正确的,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13.在架空线附近作业必须停架线而未停电作业的;14.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煤、矸等杂物的;15.违规跨越机电设备(设施)的;16.超起吊用具额定能力起吊重物的;17.电机车异线顶车的;18.违反斜巷运输“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的;
23、19.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乘坐皮带的;20.斜巷运输不带电松车的;21.违章进入采空区或无支护区空顶作业的;22.局部通风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23.风门不闭锁的(关键要看什么风门,要是防突风门可以不闭锁);临时通风设施使用时间超期(7天)的;24.瓦斯抽放系统抽放负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瓦斯抽放管路连接、封孔、放水等不符合规定的;25其它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六、地面严重“三违”标准(16条)(原14条)1.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2. 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脱岗的;3. 在生产岗位上打架的;4. 工作行灯未采用安全电压的;5. 使用未装设漏电保护的手持电动工具或其绝缘防护不完好的;6.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7. 跨越机电设备(设施)或进入危险警戒区域的;8. 违反作业规程的;9. 检维修现场,跟班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未履行管理职责的;10. 甩掉机电设备保护装置不用的;11. 用起重设备提升人员的;12. 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或使用不正确的,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13.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作业的;14. 化工危险场所不按规定使用保护用具、不穿安全服的;15. 在重点防火区域、防爆场所吸烟的;16. 其它经集团公司检查人员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