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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执法各环节风险防范手册(附案例分析)(一)来源:互联网 2011-09-15 第一部分 具体风险行为具体风险行为是指税务人员在某一项执法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执法风险,根据业务类型分为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税源管理、票证管理、税务稽查、政策管理、税收法制等七个方面203个执法风险点。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这项工作看似简单,往往会误导税务人员,容易出现不按规定办理、项目填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真实等情况,影响到以后发票管理、税收优惠等涉税事项办理。存在着很大的执法风险。(一)设立税务登记
2、(实地勘验)1.1.1漏征漏管形成的风险【岗位】税源管理岗【提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税源管理岗巡查监督不到位,没有依法将其纳入正常管理,形成漏征漏管,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案例1】2008年,某区国税局通报了A税收管理员违纪违法案件。A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收受纳税人钱物,故意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并没收其非法所得。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税收管理员利用职权谋私案件。A的行为如果不是及时被查处和制止,很有可能演变为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相关规定】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
3、,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
4、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徇
5、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防范建议】1.加大对税法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促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2.税务人员要有计划地在管辖范围进行管户巡
6、查,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法定程序处罚。3.定期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交换登记信息,通过比对选取巡查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查工作。4.巡查过程中要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和税收管理员工作台账。1.1.2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形成的风险【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岗【提示】税务人员多次催办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无效后,代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形成执法风险。【案例2】2000年4月,某分局税收管理员王某多次上门要求某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企业负责人一直以刚开张、人手少、忙不过来为由推脱,税收管理员王某便代其办理,使用该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证件,自己掏钱垫支工本费,替企业办好税务
7、登记后,再送上门。同年11月,该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税收管理员王某也涉嫌合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相关规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防范建议】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应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告知其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方法,督促其按期办证,但不能代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1.1.3不督促纳税人依法设置账簿形成的风险【岗位】税源管理岗【提示】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账簿设置存在问题,没有严
8、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及时督促纳税人进行改正,造成纳税人长期不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等情况,形成执法风险。【案例3】某税收管理人员王某疏于管理,1998年6月,该厂更名为东兴建材厂后,王某对该建材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纳税登记证及生产经营期间长期不设帐簿等情况听之任之,致使该建材厂以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法偷税18万余元。该案主体王某系国家税务干部,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东兴建材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纳税登记证及生产经营期间长期不设帐簿等违法现象不进行检查制止、督促处理,而是听之任之,造成国家18万余元的税收损失,是对工作严
9、重不负责任,是典型的“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主观方面,王某存在严重过失,侵犯了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活动。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因其长期不履行职责而造成的后果18万余元的税收损失,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定为玩忽职守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要求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2.在日常管理中税务人员应督促纳税人按规定设置、使用帐簿;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应督促其聘请专业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同时加强对建立“两簿”或使用
10、税控装置纳税人的管理。3.加大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行为的处罚力度。1.1.4不督促扣缴义务人按期报送代扣代缴资料形成的风险【岗位】税源管理岗【提示】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行为,未责令其限期改正,形成执法风险。【防范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相应处罚。1.1.5不督促纳税人依法报告银行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形成的风险【岗位】税务登记管理岗 税源管理岗【提示】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没有及时报告存款账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的行为,未责令限期改正,形成执法风险。【案例】见案
11、例3【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向其宣传银行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报送的相关规定。2.要求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在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设立账户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记银行账号及开户行。3.对未及时报告存款账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的纳税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1.1.6处罚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形
12、成的风险【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提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行为进行处罚,形成执法风险。【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防范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13、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1.7擅自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形成的风险【岗位】税务登记岗【提示】税务人员擅自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形成执法风险。【防范建议】目前符合享受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条件:1.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2.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二)变更税务登记1.2.1未按规定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形成的风险【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提示】税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变更法人代表调查不到位,审核不严格,形成执法风险。【案例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项行动”查处情况的通报:目前,我省发生的这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其成因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既有外
14、部沟通协调不力的原因也有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具体分析有以下几方面:1.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间信息不能共享。从发生的案件看,税务部门与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缺乏沟通,不能实现信息共享,无法核实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致使犯罪分子能够利用假身份证、假验资手续,骗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进哲伪造了名为刘毅假身份证,同时也伪造了山西省公安厅的暂住证,致使税务机关难以核实。2.纳税评估开展不够或质量不高,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一是没有进行纳税评估。从已定性虚开的10户企业的查处情况看,仅有1户企业的管理部门进行过纳税评估,其余都没有进行过纳税评估。主管税务机关也没有对涉案企业进行过税
15、务检查。1户进行过纳税评估的也是流于形式,评估的不深不透。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后进行了约谈,约谈记录显示该公司税负低的原因是特殊商品(铁粉),经营方式是薄利多销,所以成本偏高,毛利率不超过2%,进项与销项比差小,评估结论为正常。对其经销的铁粉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的情况没有引起重视。二是纳税评估程式化,流于形式。一些主管税务机关只是将纳税评估作为一项程式化的工作来应付,评估的不深不透,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疑点熟视无睹。致使内部管理、税源管理的许多制度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3.个别基层税务机关管理不严,政策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把关不严,调查核实
16、流于形式。二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时的调查报告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甚至自相矛盾。三是对于企业法人代表的变更,管理部门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对变更法人代表后的企业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4.发票的发售、验旧领新、用量审批及防伪税控的发行把关不严。一是没有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能力核定防伪税控发行、发票发售和开票最高限额审批。如某公司注册资金仅3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仅为20万元,在发行发售环节就批准其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每月发票用量25份,核准的开票限额和发票用量每月可开具发票金额高达250万元,远高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能力。又如某公司注册资金仅5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仅为1万元,在发行发售环节就批
17、准其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每月发票用量最高达每月90份,核准的开票限额和发票用量每月可开具发票金额高达900万元,也远远高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能力。二是发票的验旧领新把关不严。如某公司2007年12月核准的发票用量为每月90份,购票方式为验旧购新。该公司2008年1月7日领购专用发票90份, 1月9日在对其实施调账调查时查获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这说明其领购发票时还有23份没有开具,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严格执行验旧购新的办法。三是核准的发票用量没有落实到实际管理中。某公司2007年5月11日被核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千元版,每月限购25份。但实际上该公司除2007年5月领购
18、25份外,2007年6至10月共领购了专用发票1400份,平均每月领购233份;该公司2007年11月7日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同时防伪税控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从千元版调整为万元版,月供量调整为每月80份,但实际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3个月该公司就领购了专用发票340份,平均每月领购113份。致使核定的专用发票用量形同虚设。四是发票增量审批不规范。从这些案件的查处情况看,对所有涉案企业的发票增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都是按照企业提供的合同进行审批的,事后也没有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进行核实,导致了涉案企业的大肆虚开。省局认为:从“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项行动”的查处情况看,造成虚开增值税专用
19、发票案件的原因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各市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法治税,重在治内”的原则,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对案件涉及企业的管理情况进行剖析,凡违反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案例来源: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项行动”查处情况的通报晋国税发2008170号)。【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办理法人变更时,必须与法人代表约谈,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存档备查。2.对企业要求变更法人代表,除工作调动、到龄退休、董事会决定变更等正常原因外,对其他因素发生的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变更,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3.对长期经营不善,更换法人后,短
20、时间内销售额大幅度上升,用票量增加的商贸企业,要及时进行评估,对取得的专用发票委托协查,除核对发票号码、代码、金额、税额等七要素外,要求对方注明购货方名称和货物名称,发现疑点的,立即移送稽查部门。(真实性审查的问题)1.2.2税务机关未要求注册类型变更的纳税人作清算处理形成的风险【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提示】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变更时,未作清算处理,导致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作出不利于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影响纳税人的权益,引发行政诉讼,会形成执法风险。【防范建议】1. 因企业注册类型变更,成立新企业,原单位解散,需对原企业进行清算。2.税务人员在受理变更过程中,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清算
21、报告,发现问题及时传递给税源管理单位,进行核查。(三)停复业登记1.3.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停业手续形成的风险【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提示】税务机关未清缴税款,未收缴发票,未封存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予以办理纳税人停业,形成执法风险。【防范建议】1.认真审核有关停业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资料不全或程序不到位的不予办理。2.税务人员巡查时,应加强对停业户的跟踪管理,实地核查,并对假停业户从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罚。1.3.2擅自延长停业期形成的风险【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提示】停业期满,纳税人未按期办理复业手续,税务机关未将其作为开业户管理,却违规操作,
22、擅自延长停业期限,会形成执法风险。【案例5】2002年10月2日,某县马成木器厂在停业2个月后,通过非法程序延长停业期限。2003年3月10日,某县国税局抽调各分局的业务骨干对城区个体户进行地毯式检查,检查人员发现马成木器厂自10月3日申请延期停业以来就一直经营,从销售登记卡中查出,10月3日至12月10日销售额12万元,应纳增值税0.72万元,分文未缴纳。县局就此假延长停业案例派员深入调查,调查结论是:该分局受理审核人员黄某,管理股股长赵某都在延长停业申请上签字,赵某与业主马某有亲戚关系,并且帮业主筹划偷税应负主要责任,黄某知情不报应负次要责任。某县国税局根据调查结论,作出如下决定:责令城区
23、征收分局追缴马成木器厂的偷税、罚款和滞纳金;对城区征收分局管理股股长赵某违规办理延长停业手续之违法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扣发其年终奖金,取消其年终先进评比资格。对城区征收分局管理员黄某擅自办理延长停业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扣发其年终奖金,取消其年终先进评比资格。【防范建议】1.认真审核纳税人停业手续,核查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对擅自延长停业期限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2.税务登记岗,发票发售岗,申报征收岗,税源岗要相互沟通,相互监督防止纳税人利用假停业逃避纳税义务。3.各税源管理单位要不定期对延长停业登记的纳税人进行核查。(四)注销税务登记1.
24、4.1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完整形成的风险【岗位】税务登记管理岗 税源管理岗【提示】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完整,易发生假注销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案例6】江苏省两名税务人员利用企业注销存货处理索贿受贿、循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最终被逮捕法办。(案件来源:清风苑杂志2003年第5期,江苏省检察院主办)。【案例7】承诺帮某公司办理税务注销业务,收受了该公司10万元的贿赂,3月10日,原某市地方税务局门头沟地税分局税政二科原科长李某因涉嫌受贿罪在该区人民法院受审。 开庭前,李某的20多名亲属早早的来到法庭外等候,因座位有限,一些亲属未能进入参加庭审
25、。据检方指控,2004年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该市地方税务局门头沟分局税政二科科长,负责各税收政策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及减免税审核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局第六税务所办理税务注销业务提供帮助,并收取俞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检察机关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庭上,公诉人在宣读完对李某的指控后,被告人李某表示“我没有意见,我认罪”。随后,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做的口供,李某称“2003年我通过朋友认识了俞某,2004年我当上科长后,俞某找到我说他正在办理一个公司注销的业务,说他
26、对这方面业务不太懂,希望我能找人帮忙尽快办一下。后来我就找人帮忙办这事,事办完后,俞某给了我一张该公司10万元的支票,我当时没要,但他非要给我,说算是交个朋友,我就收下了”。而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却当庭为其作了无罪辩护,称“李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他只是利用人际关系帮忙办理了注销业务,李某只是把俞某引见给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中也没有对该公司减免税,所以李某也不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李某收了好处费,但那应该算是民事中的不当得利,而不能算是刑法中的受贿”。随后,李某也表示同意自己辩护律师的意见,称“我没罪,我只是帮忙,我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防范建议】1.税源管
27、理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日常检查,一是对消失的、不存在的纳税人,要及时查找原因,确因停业或不经营的,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注销或非正常户认定;二是对已注销税务登记但银行账户仍存在的纳税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注销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检查。2.要防止企业利用注销登记偷逃税款,在注销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其税款、罚款、滞纳金是否结清,发票、税务登记证是否缴销,同时要组织清查,一要查清企业存货如何处理,是否应该纳税。对有存货销售或抵债应按规定征税;对存货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如投资、分配或赠送他人等也应按规定进行征税;二是还要查清其经营期间有无虚开发票、偷骗税款等违法行为,
28、避免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销税务登记。3.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在审核资料的同时,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必须由相关部门组织检查清算,而不仅仅是表面上的税款是否已结清,对企业的欠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还要加强与工商、银行、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在未办注销税务登记前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注销;要积极参加法院等部门组织的清算小组,开展清算活动,防止税款流失。4.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待结清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增值税专用
29、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后,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1.4.2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没有清算形成的风险【岗位】税源管理岗 申报征收岗【提示】税务机关对未进行清算的纳税人注销,易出现偷逃税款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案例】见案例6【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防范建议】1.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要加强与工商、银行、法院等部门的联系,要积极参加法院等部门组织的清算小组,开展清算活动,就其清算所得征税。2.税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即在纳税
30、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必须提交相关资料,办结缴清税款、缴销发票等相关事项,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手续。(五)非正常户管理1.5.1对走逃纳税人未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形成的风险【岗位】税源管理岗【提示】纳税人终止经营时,为了逃避责任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当月税款未交清、发票未核销就走逃,特别是欠税企业,如果不及时办理相应的交税、缴票手续,极有可能出现无法结清所欠税款和税收罚款,不能及时交回所购发票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防范建议】1.要加强日常的税法宣传工作,通过加大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办税程序向社会公告的宣传力度,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或不沟通等问题,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包括纳
31、税人开业、申报、停业、注销等在内的基础性税收知识。2.税收管理人员应该有计划的下户进行必要的巡查,通过核查发票、问询,及时发现和清理未申报户和漏管户,对管理中的漏洞有针对性地制定管理措施,做到“关口前移”。在进一步加大对未申报户管理力度的基础上,把产生非正常户的管理漏洞压缩到最低限度。3.对有欠税的走逃户,应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追缴税款。1.5.2认定非正常户不满3个月注销税务登记证件形成的风险【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岗【提示】税务机关对未满三个月的非正常户注销,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易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案例8】2004年10月13日,淀海区地税局第一征收分局发现运明公司7月未
32、申报纳税,该分局在无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于11月2日在淀海区电视台发出公告,责令纳税人在11月10日之前改正其违法行为。11月13日该分局对逾期不改正的运明公司制作了非正常户认定书。2005年3月6日该分局注销了运明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并在淀海时报上曝光。4月2日运明公司毛经理到第一征收分局进行交涉,要求该分局给予重新办理税务登记,遭拒绝,同时该分局开出罚款通知书和加收滞纳金通知书送至运明公司,毛经理对此不服,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之后,向淀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之后,作出如下判决:淀海区地税局第一征收分局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运明公司未超过一年,便注销
33、其税务登记的事实,已违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2003年12月17日修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判该分局给予运明公司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并赔偿名誉权损失费共计3000元;败诉后,淀海区地税局党组对第一征收分局的有关人员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对第一征收分局局长宋某和管理股股长杨某违法处理非正常户的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第六条之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年终奖金,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
34、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防范建议】1.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实地核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及时认定非正常户。2.税务机关对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纳税人,方可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办理注销手续。1.5.3将不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形成的风险【岗位】税源管理岗【提示】税务人员把不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易发生纳税人少缴税款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巡查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发现的重大税务案件线
35、索应及时报告。2.对于检查出的虚假非正常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防将申报不及时、不稳定的纳税人随意认定为非正常户。3.巡查中发现非正常户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申报交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六)外出经营管理1.6.1擅自延长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形成的风险【岗位】税务登记管理岗 税源管理岗【提示】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税务机关擅自延长外出经营期限,形成执法风险。【案例9】2001年9月,汕前市明前建筑工程公司与吉林省A市北方工业公司签订了一宗工程合同,工程总造价2千万元,该公司总经理向明富通过汕前市第三分局局长罗某将外出经营期限延长到2年,2003年3月5日,汕前市汕北区
36、地税局根据举报,对第三分局的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并派人员到吉林省A市北方工业公司调查。调查结果是:汕前市第三分局局长罗某授意办证受理、审核、发证人员为纳税人非法延长外出经营期限;明前建筑工程公司在A市的工程总额为1500万元,应纳营业税为45万元,所得税30万元,已缴3万元,还欠72万元,该公司工程已峻工结算,人员全部撤走不知去向,公司办公室已转租他人;查实罗某接受纳税人礼金1万元;发证人员梁某未将该户经营情况传递给征收岗位、发票岗位和稽查岗位。汕北区地税局党组根据调查结果,对涉案有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责成第三分局追缴明前建筑工程公司的偷税、滞纳金和罚款;对第三分局局长罗某的受贿行为按
37、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给予政纪处分;对罗某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税款损失72万元的行为,按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第三分局的办证受理审核人员玛某,发证人员梁某擅自延长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的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扣发年终奖金,取消年终评选先进资格。【防范建议】1.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送来的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有关资料时,要求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必须符合要求,提交的附送资料必须齐全,原件与复印件内容必须一致,否则不予办理。2.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控管,严格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加强对外出经营
38、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完善外出经营发票的管理。1.6.2未按规定程序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形成的风险【岗位】税务登记管理岗 税源管理岗【提示】未按规定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按程序将有关核销信息传递给发票管理岗位、申报征收岗位和税源管理岗,易发生不征或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案例】见案例9【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交的有效期届满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进行严格审核,注重审核企业经营情况、应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审核结束后办理核销。2.对证明到期未核销的、迟报、瞒报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罚。(七)税种登记1
39、.7.1错误鉴定税种形成的风险【岗位】税务登记岗 税源管理岗【提示】税务人员应鉴定而未鉴定税种造成漏征漏管,形成执法风险。【案例10】2002年6月,某市国税局税种登记岗在对新注册登记的两户企业进行税种鉴定时,没有按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通知要求,对企业做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导致这两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3年来一直游离于正常的征收管理之外,没有申报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国家税款没有及时足额入库,相关执法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40、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纳税人从事的经营范围确定所应鉴定的税种。2.加强企业所得税税种的鉴定,应严格区分是否符合新办企业条件,从而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归属。(征收方式的确定)1.7.2错用税率、征收率形成的风险【岗位】税务登记岗 税源管理岗 申报征收岗【提示】税务人员适用税率、征收率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或者少缴税款,形成执法风险。【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确定纳税人适用正确的税率、征收率。2.对于因政策变动,造成税率的调整,税务人员应及时在征管软件中进行变更税率维护,同时告之纳税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税收执法各环节风险防范手册(附案例分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