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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中铝华中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障公司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国铝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的所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不符合国家或者所在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不符合公司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
2、境的有害因素、管理上的缺陷以及自然灾害等。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A类)和一般事故隐患(B类)三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一)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中规定的9类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价为不符合的;(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质检、建筑、交通、铁路等主管部门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四)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3、一般事故隐患(A类)是指:可能造成1次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短时间内能够治理排除的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B类),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副职及党、工、团主要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报送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是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
4、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对全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第六条 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自然灾害的隐患排查和预警、预防工作,把自然灾害的隐患排查和预防工作纳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第七条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为:(一)公司应每季至少1次;(二)部门每月至少1次;(三)科室(作业区)每周至少1次;(四)班组、机台及作业岗位每班至少1次。第八条 各部门重点排查、治理本职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艺、技术部门:可研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符合
5、性;工艺技术规程与操作规程中的风险控制;科技研发过程中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二)人力资源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资格、职责,在岗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计划及实施,工伤保险的缴纳; (三)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提取、支付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支付;(四)投资管理部门: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预评价与验收评价履职,建设项目建设方的安全履职,协调、监督承包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五)供应、销售、物资配送部门: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物资配送期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劳动防护用品等供货产品的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监控购进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等;(六)生产管
6、理部门: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现场操作(作业)人员不安全行为的查处,应急管理,协调、监督外包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七)设备管理部门:设备设施、特别是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大修、检修、维护过程中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七)工程管理部门:构建筑物的隐患排查治理,协调监督承包方隐患排查治理;(八)党、团、工会部门:有关群体性团体活动、场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九)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章制度等的修订、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奖惩,重大危险源的现状评价,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预评价与验收评价履职,劳保用品的配置及使用,现场职业卫生,事故处理,有关特殊
7、工种上岗资质培训及其取证等;(十)其它部门按照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九条 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其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名称及内容、发现时间、隐患具体位置、隐患等级、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及所需资金、整改期限、实际完成时间、验收人等。第十条 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部门应及时确认事故隐患的等级,确定整改治理负责人,并制订出整改方案及期限。暂不能确认的,报中铝公司安全环保健康部。第十一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第十二条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
8、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第三章 事故隐患统计报告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按月度、年度统计、分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定期报送公司安委会及黄石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公司各部门应按月将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第十五条 经公司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中铝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抄报中国铜业公司,并同时向
9、黄石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六条 公司应于次月5日前(10月份顺延至10日前)或者次年1月15日前,将本月或者本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报送中铝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统计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统计表的格式及内容见附表。第十七条 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设计符合本单位特点的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表,并将统计分析报表格式报公司安委会研究确定。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经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中铝公司、中国铜业公司及本公司各部门举报。各部门接到
10、事故隐患举报后,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理。第四章 事故隐患治理的跟踪督办及效果评价与验收 第十九条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按月跟踪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效果评价与验收报中铝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或者委托组织;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的效果评价与验收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自行组织。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事故隐患治理的跟踪督办及效果评价与验收实施细则,指定专门机构,定期、按专业负责事故隐患治理的跟踪督办及效果评价与验收。第二十二条 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毕后,应及时注销事故隐患。第二十三条 由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11、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须经省、市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第五章 奖 惩第二十四条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统计分析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十五条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公司的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及时发现、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予以奖励。第二十六条 对因不按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或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除追究事故所在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还将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追究隐患排查、整改部门的责任。违反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