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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富源县兴波煤业有限公司兴波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1编制目的为加强矿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编制根据2.1(煤矿安全规程)。2.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3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3适用范围3.1富源县兴波煤业有限公司兴波煤矿。4管理办法细则4.1总则4.1.1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施行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办法。4.1.2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下面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般隐患由矿长或副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责成立即整
3、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或副矿长审核签字备案。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施行。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根据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按分级监控要求及时向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4.1.3矿各部门、各队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背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矿主要
4、负责人报告。4.1.4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4.1.5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责任追查,应当坚持宁严勿宽,责任到人,加大追查的原则。4.2隐患治理责任制4.2.1矿各部门、各区队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4.2.1.1矿长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的汇报,催促和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隐患排查、整
5、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4.2.1.2矿总工程师对本矿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评审,通过评审对排查出的隐患按A、B、C三级进行分级。4.2.1.3矿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协助矿长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组织施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施行整
6、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4.2.1.4矿各部门、各队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4.2.1.5矿安全科科长对矿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矿安全科门分管副科长,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事故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事故隐患整改台账。4.2.1.6矿各业务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
7、和施行整改的责任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详细负责事故隐患排查、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施行以及现场整改正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4.2.1.7基层区队区队长、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天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本项目、下同事故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4.2.1.8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施行。4
8、.2.1.9基层区队、含施工单位的班组长跟班副队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在工作经过中应采取的安全防备措施,并在生产经过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气力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矿调度室以及矿安全科汇报。4.2.1.10、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事故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经过中,
9、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4.3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4.3.1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根据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按事故隐患类别分为十类,分别是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4.3.2按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分为三级,分别是A级、B级、C级。A级属矿井本身一时难以处理,需要矿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B级为矿井本身能处理的;C级为区、部、队能及时或现场处理的。4.3.3A级隐患是指危害严重,
10、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大,需由能发矿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A级隐患。4.3.3.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4.3.3.2未按照规定施行防突出措施;4.3.3.3揭煤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4.3.3.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进入煤巷施工前未建立全负压通风系统的;井下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和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局扇一机供两头;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开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矿井总风量缺乏。4.3.3.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4.3.3.6超层越界开
11、采。4.3.3.7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4.3.3.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矿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为,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4.3.3.9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4.3.3.10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4.3.3.11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4.3.3.12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4.3.4B级隐患是指危害比拟严重,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者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比拟大,需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矿限期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B级隐患。4.3.4.1瓦斯超限作
12、业、瓦斯经常超限、炮后瓦斯超过3、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解决处理或未处理到位。4.3.4.2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4.3.4.3井下电气设备失爆。4.3.4.4存在水患未按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在存在水患情况下作业未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4.3.4.5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4.3.4.6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或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4.3.4.7斜井人车保护装置失效、专用信号失灵。4.3.4.8井田范围内或井田周边废弃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4.3.4.9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4.3.4.10无作业规程作业,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4.3.4.11未严格遵守巷道贯穿程序,巷道贯穿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贯穿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4.3.4.12未严格遵守巷道揭煤程序。4.3.4.13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4.3.4.14其他4.3.5C级隐患是指危害比拟轻,或者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需由基层区队、基层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C级隐患。4.3.5.1提升绞车、主提升皮带、压风机、主扇、主排水泵等设备保护不全、不可靠,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