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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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建设财务办法 生效日期:2006年6月9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使用、核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医院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年度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做好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

2、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二)经济效益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基本建设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到管理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医院计财部主管全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医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三)根据医院发

3、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多渠道筹集基本建设资金,努力保证基本建设工程用款。(四)负责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决算。(五)严格按照预算、合同、材料采购计划、项目竣工决算等合法原始凭证、会计资料办理工程、设备、材料价款的结算,按月结算材料差价,定期核对财产、材料账目,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严格控制工程成本,按照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要求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工作。(六)了解主管部门投资方向和医院基本建设计划,参与工程项目预算、招投标、设计、采购、施工等合同的签订,做好财务监督工作。(七)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当好领导的参谋。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医院基本建设投资项

4、目预算是医院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年度支CW010: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6年6月9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出计划,也是医院的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医院的总体规划、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根据医院的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建、续建项目资料,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编制的细化预算。第六条 医院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必须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38 号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要求按照医院的统一部署按时编制,已经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需要调整的必须编制正式调整预算,并严格按基建程序和预算管理程序报批,提

5、高预算的严肃性。第七条 医院的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二)地方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三)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四)医院财务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五)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六)基本建设项目捐款;(七)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第八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经济性质划分为:(一)项目前期费用;(二)征地费;(三)建筑工程费;(四)安装工程费;(五)设备购置费;(六)其他费用。第四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九条 基本建设资金结算,必需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按设计、施工、采购合同的规定,按工程概预算和工程进度支付,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基建财

6、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有关资料,手续齐全才能付款。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立合同。各项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根据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有知情权的规定,所有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都要有计财部主管人员参加。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开工前,基建部门应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设计合同、总概算及投资计划、中标通知书、标底造价、施工合同及相关预算资料,资料齐全方可付款。第十二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要严格按规定逐级上报,上报的材料包括:(一)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

7、;(二)中央基层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三)工程或采购正式合同;(四)工程监理合同书;(五)工程款支付的监理意见报告或审计报告;(六)购货发票;CW010: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6年6月9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七)直接支付申请情况表;(八)导出软盘两张。财政直接支付流程图:基层单位财政专员办卫生部国库司 第十三条 所有基建工程费用开支,除按合同、进度、程序、具备合法报销票据外,还必须有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基建负责人、计财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签字方可付款。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要根据实际工程进度,以工程形象进度表、施工管理人员、工程监理人员、跟踪审计人

8、员、基建负责人、计财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核签字为付款的依据,工程进度款最多付至施工合同款的 75%。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金额的 90,余款 5为质保金,5%为档案保证金。第十五条 预付款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并在完成工程量的 60%时陆续抵冲工程款。凡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付备料款。第十六条 材料物资的采购,必须根据基建部门审定的、与标底一致的材料供应计划、材料合同、入库单等手续付款。发生材料变更时必须依据材料变更计划和入库单付款。领用的施工材料,基建部门保管员必须在当月25 日前将与施工单

9、位核对无误并有双方签字认可的出库单交计财部,基建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出库单,出库单必须有施工单位材料员签字;基建财务人员按照材料预算价格,或约定价格做好与施工方的材料结算工作。第十七条 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质保期满,经基建部门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按合同规定付款。第五章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基建部门、计财部门、施工单位应全力协作做好竣工项目决算的编制工作。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交医院审计部,审计部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的初审

10、工作,审计部在审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后交计财部基建财务人员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结算,计财部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第二十条 按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已经审计完成了的工程结算,计财部如再发现问题应交审计部负责协调处理。第六章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管理 CW010: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6年6月9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二十一条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是基建财务工作年度总结,是反映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是医院重要基本建设财务档案,医院计财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全力协作,做好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第二十二条 基建财务年度

11、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主管部门下达的财务决算编报说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总概算及有关批复文件;工程预算、施工合同、财务结算资料;上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账务核对、财产材料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办理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二十四条 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主管部门对各类报表的编制要求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必须经复核人员效对复核,财务主管人员审查,主管院长签字后上报。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的内容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一)基本建设项目财务

12、决算报表包括:.资金平衡表;2.基本建设投资表;3.基本建设借款情况表;4.待摊投资明细表;5.主要指标表;6.本年基建投资情况表。(二)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2.会计处理、财产材料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问题、建议;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七章 基建财务分析 第二十六条 基建财务分析是基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根据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投资、基建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一定时期内或者对某一个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状况、建设成本 进行系统剖析、比较和评价,以此得到对基本建设活动

13、情况规律性的认识。第二十七条 基建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一)基建资金来源及投资方向分析;CW010: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6年6月9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二)基建工程造价分析;(三)测算资产负债率、计划完成率;(四)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及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和改进措施。第八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会人员对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有知情权,财会主管人员应主动了解主管部门投资方向和医院基本建设计划,参与工程项目预算、招投标、设计、采购、施工合同的签定,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或予以退回。第二十九条 基建财务人员要经常进行财务、基建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预决算、工程定额、合同管理、招投标、标准化管理程序和关键控制措施,提高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降低财务风险,控制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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