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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社区)级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村(社区)级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社区)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村(社区)级单位(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以下简称村(社区)级)。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是村(社区)级集体财务管理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三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承担村(社区)级集体财务管理职能,具体负责财务收支核算、记账、审计等工作;村(社区)民委员会主任是村(社区)级集体财务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对村(社区)财务管理的综合质量负责;报账员是村(社区)级集体财
2、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本村(社区)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四条村(社区)级集体财务管理实行村账镇管制度。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安排专门会计人员代理村级记账、核算村级集体财务活动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控和进行会计档案管理。全面推行农村财务电算化,提高村账镇代理效率。到户核算明细和资金的直接运用由村(社区)报账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村(社区)民小组财务由村(社区)级负责管理,村(社区)报账员负责记账,按季结算。账册档案资料报代理服务中心统一保管。第五条依据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以村(社区)为单位单独设立账簿,分科目核算。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
3、、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由农服中心代理会计负责记录核算,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由村(社区)会计负责记录核算。每村(社区)设村会计一人。村(社区)级发生的各项收支活动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由村(社区)会计按原始凭证登记日记账,月初将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报送农服中心代理会计,由农服中心代理会计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结出余额,填制月结余额表。第六条村(社区)每年都必须按要求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并交村(社区)民大会或村(社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农服中心备案。村(社区)级各项收支活动要严格执行收支预算。第七条各村(社区)一切经济收支活动,都要进
4、入会计过程、按规定程序和会计制度记账核算。各村(社区)所有收入款项在发生后3日内,要存入村(社区)级集体财务管理专户,对瞒收不报或不及时送交超过一个月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村(社区)支出款项超过时限不履行相关程序进入会计过程的,由从事经济活动者本人负责。第八条村(社区)级组织收款时,属于农民负担范畴的必须开具“农民负担专用票据”,其他方面的收入一律使用印有“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监制章”的内部结算凭证,不得以表代据或使用白条票据,入账按实际收入登记账簿,欠收部分要认真分析原因,经确认暂时无法收取的,应严格履行入账手续,计入往来账;应当减免的,履行规定的批准程序后
5、,承办减免手续,记入相关账务。第九条村(社区)级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生产性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干部报酬、办公费用以及偿还债务等。村(社区)级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出现扩大范围和超标准的支出,谁支出谁承担,谁批准谁负责。村(社区)办公经费包括:村(社区)干部的差旅费、培训费、办公用水电费、电话费、办公用品、报刊杂志征订、账册账簿和凭证订购等。取消村(社区)级行政性招待费,压缩非生产性开支。村(社区)级支出必须以正规发票入账,对工程类支出必须取得税务发票,且附有工程合同、项目预算及验收报告(决算)等资料;严禁“白条”入账。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农服中心要建立村(社区)级财
6、务管理专户,村(社区)级经济的一切收入包括直接经营收入、拍卖资产资源收入、专业承包收入、土地补偿收入、收取群众一事一议款、以资代劳款,各种类型收费返还和奖励、各种代收代管款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收入、以及各项扶贫、捐助、慰问(集体)资金等一律进入专户,以村(社区)为单位分别建账,统一管理。第十一条村(社区)级资金管理实行备用金制。每个村(社区)核定的备用金为2000元,多余部分必须全部上交存入专户,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存在账外账。第十二条村(社区)级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需要使用大额资金时,由村(社区)委会编制支出计划提出申请,经农服中心负责人审核,报镇长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十三条村(社区)级
7、经费支出,一律实行民主理财,村(社区)民委员会主任批准,报农服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入账。1000元以上经费支出要经村(社区)支两委班子集体研究;2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要报镇长批准。村(社区)工程类项目实施,5000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要先预算,并征求村(社区)民代表意见,由村(社区)支两委研究后,公开操作,完善相关项目预算、合同、验收报告等手续,方可履行相关审批手续;5000-10000元之间的工程项目要报镇政府备案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超过10000元的工程项目必须由镇政府统一采取公开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村(社区)发生经济业务结算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8、不得使用现金。第十四条财政转移支付的“村级经费”属于村(社区)集体所有,由村(社区)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由镇财政所根据年初预算的金额,拨付到指定专户,保障村(社区)级组织正常运转。第十五条村(社区)级必须建立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制度。每年要拿出计划,认真组织清收债权债务和化解债务,想方设法逐步降低或消除不良债权债务,维护集体经济组织良性运转。第十六条严格控制不良债务的发生和增长。村(社区)级借款必须有还款来源,且必须列入预算,经村(社区)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以集体的名义或用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搞经济担保和抵押贷款;任何人不得用集体资金和高息借款为他人垫付资金。第十
9、八条要建立健全新增不良债务责任追究制。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照“谁经手、谁负责、谁偿还”的原则处理。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村(社区)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第四章民主理财第十九条村(社区)级集体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从本村(社区)党员、干部和群众中通过村民选举产生,村(社区)支两委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小组必须熟悉业务、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由业务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担任。第二十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要于每月末,召集小组全体成员,对本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报账要求的,盖上“民主理财专
10、用章”;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不予入账。第二十一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理财活动,可以给予适当的报酬,具体标准由村(社区)集体研究确定。第二十二条农服中心要加强对民主理财人员的政策、业务指导和培训,努力提高其理财能力和水平。第五章财务公开第二十三条镇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具体指导组织各村(社区)财务公开工作。各村(社区)级民主理财小组参与公开监督,对村(社区)财务公开的及时性、全面性实施监督。第二十四条各村(社区)要设置财务公开栏。财务公开栏设在群众经常集聚、方便群众观看的地方。第二十五条村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全面公
11、开;土地征用补偿费、惠农补贴资金等逐项逐笔公开。村(社区)级所有收支情况,都必须按月整理,分别经村民理财小组和农服中心核实后,于每月8日前,在村(社区)财务公开栏内公布;村(社区)级所有与农民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经过村(社区)民议事会讨论决定,报农服中心等有关部门复核后,及时在财务公开栏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六条村(社区)民对财务公开有疑议的,有权要求村(社区)民委员会作出解释或向上级反映。对群众提出或上级指定要求解释的问题,村(社区)民委员会必须于5日内作出解释,并在公开栏内再度公开。第二十七条镇财务公开领导小组要组织专人每月进行一次财务公开检查监督,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保证公开效果。第
12、六章内部审计第二十八条全面开展村(社区)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其中:对当年村(社区)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进行干部离任审计,对完成换届选举的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的内容为: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财经法纪执行情况,以及农民关注的集体资产处置情况、债权债务管理情况、土地发包承包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财务公开情况等。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时间为:干部任期审计在换届选举前进行,换届选举时结束并公布审计结果;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在每年元月份进行。对因工作需要调整的村干部要在调整后10日内审计结束。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由镇政府组织开展,必要时可以申请上级部门参与。纪检部门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