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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社区)财务管理,规范村(社区) 财务会计行为,全面推进村(社区)财务管理民主化、制度 化、规范化建设,维护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利益, 促进农村(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 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社区)财 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内行政村及社区的财务管 理。第三条 镇村(社区)财务代管中心(以下简称村(社 区)财务中心),负责代理村(社区)组织的会计核算、会 计监督和资金管理。村(社区)财务中心隶属
2、镇财政所管理。第四条 村(社区)财务在保证村(社区)组织所有权、 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及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 “村(社区)账镇代管”。第五条镇负责村(社区)财务的规范管理和日常监督。镇社会事务办负责组织村(社区)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管 理,村(社区)财务民主决策程序监督。村(社区)组织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登记固定资产 备查账;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采购、处 置、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申报手续。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资产台账管理制度,实 行固定资产动态管理:1 .固定资产增加时,由村(社区)报账员提供审批后 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和购置原始凭证,由村(社区) 财务中心审
3、核后登记入账。2 .固定资产领用时,由村(社区)报账员填写固定 资产领用申请表,报村(社区)财务中心录入固定资产管 理系统。3 .固定资产领用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变动应 及时办理移交手续。4 .村(社区)财务中心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将固定资产 增减变动及使用情况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第四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履行以下程序:村(社区)固定资产购置。自行购置。凡购置金额在 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研究,经村务监督 委员会同意后自行购置。监督采购。凡购置金额在2000 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村民委员会研究,经 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后,镇监督采购。集中采购。凡购置金 额在5
4、万元以上的,严格按照农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四十五条资产出售、转让、置换、捐赠、报废、报 损等处置,村严格按照农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社区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文件执行。资产处置收入应作为村(社 区)收入及时入账核算。第四十六条 村(社区)财务中心年终牵头组织各村(社 区)进行一次资产盘点,复核资产使用情况,做到账务、卡 片、实物相符。如有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 填制盘存表,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财务审批人审 批后,报村(社区)财务中心做相应账务处理。如发现固定 资产盘亏确属人为原因且不能追回的,由固定资产
5、使用保管 人照价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四十七条 集体农用地、林木、水面、山地、不形成 固定资产的农业基础设施等资源性资产视同固定资产进行 管理。第十三章财务公开第四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村(社区)财务 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居)民公布, 接受村(居)民监督。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1 .财务预算。包括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农业基 本建设、兴办公益事业、资源开发投资、债务偿还和收益分 配等计划。2 .各项收入。包括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 经营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 其他收入等。3 .各项支出。包括生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
6、村干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报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惠农(居)民补贴发放、“一事一议” 奖补资金发放、其他支出等。4 .各项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 资产、各项投资、其他资产等。5 .债权债务。包括农户往来、应收款项、应付款项、 各项借款等。6 .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笔逐项公布。7 .其它需要公开的财务事项。第五十条公开方法。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贝I, 在便于群众监督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和意见箱。除 利用公开栏公开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召集村(居) 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听证会、印发村(社区) 财务公开清单等方式进行公开。第五十一
7、条 公开时间。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布财 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 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专项事务和重要的财务事项要及时 公布,对村(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第五十二条公开程序。村(居)民委员会按全区统一 公开程序公开财务。第十四章档案管理第五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 实行纸质档案和介质档案双重管理。对各种财政、财务、会 计、惠农补贴等资料定期收集整理,按顺序装订成册,立卷 归档,由村(社区)财务中心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出纳员 不得保管档案资料。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查阅、借阅登记制度。 查阅人不得擅自带走档案资料。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做
8、任何记 录和涂改,更不得拆散已装订好的财务档案资料。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分类,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业务 主管人员严格审核,提出意见,编造清册,报单位负责人和 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申请上级财政部门派 专人监督,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详细登记。第十五章责任追究第五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及村(社区)财务委托 代理服务机构在村(社区)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及村 (社区)财务中心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在履行村(社区)财 务管理工作职责
9、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1 .不依法设置账簿的;.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2 .违反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的;.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3 .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违反支出审批程序的;4 .违反会计核算及结、报账管理规定的;.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5 .违反债权、债务管理规定的;.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6 .违反公务“零接待”制度的;.违反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管理规定的;7 .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的。8 .违反
10、其他相关制度及法规规定的。第十六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镇财政所、镇农业林业畜牧办公 室、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村级财务工作的规范管 理和监督。镇财政所负责村(社区)会计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镇内审站负责村(社区)财务收支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 村(社区)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预算管理。编 制年度预算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 则,确定各项支出标准,实行总量控制。各项预算通过后, 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重大事项需召开村(居) 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七条 村(社区)组织的财务预算编
11、制程序:(一)村(社区)财务中心会计协助村(社区)报账员 制定财务预算方案,村(社区)行政负责人审批财务预算方 案后报镇财政所审核。(二)镇财政所严格审核村(社区)组织上报的信息资 料、收支预算和项目建议,下达审核意见。(三)村(社区)组织将审核后的财务预算方案报村(社 区)行政负责人审批,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报镇备案, 镇有权对预算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予以制止或纠正。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八条 村(社区)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财 政其他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资、土地补偿收入、经营 收入、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收入、出租收入、资产及投资 收益、社会捐赠、救济和扶贫款、利息收入及其他属于村
12、级 所有的各项收入。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村(社 区)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银行代 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严禁白条抵库、坐支现金、公款 私存,禁止设立“小金库”。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条 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节俭、高效,严格 执行村(社区)年初预算,合理使用资金,做到无预算的支 出不办理,超预算的费用不列支。第十一条严格报销审批程序,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代理复核:村(社区)报账员在报账前,必须根据审批 和审核的各项支出(含往来款项)填写“村(社区)账镇代 理报账单”,由村(社区)财务中心进行复核。在报账单上, 由村(社区)组织报账员、村(社区)财务中
13、心代理会计、 出纳审核,才能报账。“一支笔”审批: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 法的原始凭证(含往来款项),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 在证明人签字后,由村(社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逐笔审批 签字;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单笔支出,除进行“一 支笔”审批外,另由村(居)支两委集体审批签字。1万元以上的单笔非生产性支出或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 项目支出,必须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同 意预算,报镇联点领导审核,并报村(社区)财务中心备案。 同时,公路、水利、环保等项目支出必须先报相关办公室及 主管领导审核。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真实性和合法性 的审核,对票据不符合规定、内容不齐
14、全、审批手续不完善 的支出不予报账。监督审核: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各项支出(含往来 款项)每季进行审查。第十二条 村(社区)干部工资报酬和奖金严格执行上 级的有关规定,具体按镇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各项补贴和 补助纳入总报酬中,通过一卡通发放,不得巧立名目发放其 它补助。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会议费、差旅费、 交通费等非生产性开支遵循总量控制的原则。村级工作会议 费严格按不高于1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支村(居)两委 会、党员会不得发放会议费。差旅费由支村(居)两委严格 把关,根据实际出差事项所需费用报销。特殊情况应附说明 并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报账。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其他非生产性
15、支出,做到专款专用,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1 .基本建设投资。禁止举债开展公益事业和基本建设。村(社区)基本建设项目在资金到账的情况下,须经村(居) 民代表大会通过。2 .惠农(惠民)补贴资金。按照惠农(惠民)补贴政 策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按补贴项目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3 .项目建设资金。工程项目坚持按项目计划、支出 预算、建设进度付款的原则,专款专用,按建设项目公示公 开,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村(社区)级项目5 万元以内(不含5万元)的,须经村(居)支两委和村(居) 监督委员会会议议定施工方案,工程结算金额报镇内审站评 审确定。5万元(财政补助资
16、金)以上(含5万元)的,须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公开招投标。具体招投标方式由村(居) 支两委会会议商定,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镇纪委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参与招标全程监督。工程结算要按 规定进行财评。所有工程项目必须签订工程合同或协议, 编制工程单项预算、决算,竣工验收由镇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并履行签字手续。项目建设资料必须有施工前、中、后的照 片。付款必须凭正规发票。第五章现金管理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规范现金收取范围及现金结算行为,非出纳人员不准 经管现金,杜绝不合理占用资金。第十六条 执行备用金制度。根据村(居)民委员会的 经济状况和路程的远近,镇村(社区
17、)财务中心确定10000 元以内的备用金。第十七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收款有凭证、付款有 依据,严禁村(社区)报账员用白条、过期票据及非报销单 据等抵库,收取的现金要及时足额缴入村(社区)财务中心 指定账户。不得坐支挪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借、私存。第十八条 加强对出纳和村(社区)报账员的管理,会 计对出纳、出纳对村(社区)报账员每月盘库一次。第六章财政票据管理第十九条 村(社区)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核 准的正规票据。财政票据不发放到村(社区),由镇财政所 凭票据领购证代为领取核销。严禁使用自制票据、白条等非 法票据,严禁执收不开票。第七章银行账户管理第二十条 村(社区)银行账户由镇财
18、政所统一管理, 开设账户必须经区财政局同意,报湖南省人民银行长沙市支 行批准。第二H 条 镇财政所在同一金融机构分村开设一个 村(社区)核算账户,分村进行核算,不得随意开设银行账 户。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核算专户主要用于核算村级的 日常收支业务,并及时与开户银行对账。第八章支票印鉴管理第二十三条 村(社区)核算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印 鉴使用镇各村(居)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和一名以上相关业务 人员私章(分开保管),印鉴公章由镇账务中心管理。第二十四条 支票必须由村(社区)财务中心总出纳负 责购买、使用和核销,不得由其他人员代办。支票不准外借, 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第二十五条严格支票结算办法,不准签
19、发空头支票、 远期支票和空期支票;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不 准支票抵押。第二十六条支票作废时必须将作废支票存根与作废 支票粘贴在一起,经金融部门核销后装订在会计凭证内。第九章会计核算管理第二十七条 镇按村(社区)单设账套,分村(社区) 进行核算,村(社区)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 一级会计科目村(社区)必须按村集体 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设置,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核 算科目。第二十九条会计核算必须实行电算化、网络化,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 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会计原始单据必须真实、合法,反应的经济 内容必须有效、完整,手续齐全。已入账
20、的原始单据要包含 以下要素:开票单位名称(含印章)、日期、品目、数量、 单价及金额等。第三十一条 实行村(社区)财务中心代管会计按日清 月结做账制度。当月账目应在下月10日前做完,并及时分 村(社区)编制会计报表,不得跨年度做账。会计记账凭证 做到编制及时,审核到位,散总相符,章戳齐全,装订整齐。第三十二条 账簿设置齐全,记录准确,做到账实、账 表、账账、账款相符。账簿应装订成册、及时入档。第三十三条 村(社区)有基本建设任务的,其财务核 算参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第十章内部稽查管理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财务中心会计记账员和审核员 应严格分开,各自履行职责,严禁记账员审核会计凭证。第三十
21、五条 村(社区)账务票据内部稽核。由镇村(社 区)财务中心负责人对村(社区)会计原始凭证按季进行内 部稽核,并在每份财政票据存根上由代管会计对照会计凭证 逐一核实村(社区)收入是否入账。第三十六条实行工作交接制度,交接时应按规定一次 性交接完毕。村(社区)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进行工作交接 (文字资料);村(社区)财务中心财务人员、村(社区) 报账员离任前应结清账目,盘点现金、实物,核对债权债务, 编制移交清册,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由镇纪委和 财政所监交。第三十七条 会计、出纳岗位职责权限应相互分离、相 互制约,村(社区)书记、村(社区)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第十一章债权债务管理第三十八条
22、清理核实债权债务。村(社区)债权债务 要全面清理核对,澄清底子,建立村(社区)债权债务台账。 债权核销要经村(社区)集体研究,交村(居)民大会或村 (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向村(居)民公布,报镇备案。第三十九条 加强债务管理,严禁举债,积极消赤减债。第四十条 各村(社区)不得违反规定为其他单位和个 人直接借款或提供借贷款担保。第十二章资产资源管理第四H一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woo 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及主要生产、办公设备均列入固定资 产管理。第四十二条村(社区)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两级管理方 式。村(社区)财务中心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 组织实施;组织固定资产登记卡片管理、统计汇总、盘点清 查及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