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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及管委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安监局派驻到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人员,由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管理。第三条 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熟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工作能力,热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二)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
2、岁以下。第四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安排,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第五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岗一次。(二)对于被关闭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进行调整。(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包保组、安监局、经能局督查组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及奖罚细则(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同一重大隐
3、患多次检查仍然存在的,罚款500元/条,连续三次煤矿未整改又不及时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二)及时掌握和了解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打开密闭、对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或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罚款1000元/次,累积三次予以停岗处理。(三)监督所驻新建煤矿或整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对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煤安局煤矿安全监管站及经能局煤监股报告,否则予以停岗处理。(四)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发现一条重大隐患并上报煤安局煤矿安全监管站和经能局煤监股,经查实并认定为重
4、大隐患后奖励举报人员2000元,加当月实绩考核20分。(五)严格请销假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驻矿不得少于5天,有事必须按程序向派驻部门有关人员请假。请假一天的必须经煤安站站长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批准,请假超过一天必须经煤安站站长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签字后报煤安局局长或经能局分管领导审批,经调配其它安监员替岗后方可离开。如遇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安监局或经能局相关领导,后补办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脱岗,驻矿安全监管员脱岗罚款200元/天,并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天。(六)驻矿安全监管员于每天下午900前,必须用所驻煤矿的固定电话分别向安监局煤监站、经能局煤监股汇报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内容
5、包括:井下采面、掘进头的打钻情况、瓦斯情况、领导带班情况、下井人数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及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如发现煤矿存在其它重大隐患时还必须立即汇报。驻矿安监员在矿在岗不汇报一次罚款100元并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七)驻矿员轮休时间,由留守的驻矿员向安监局煤监站、经能局煤监股汇报,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时陪同检查。(八)驻矿安全监管员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每次入井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其中中夜班入井检查各不得少于3次),并详实记录每次入井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以备查。驻矿安全监管员每月下井次数比规定每少一次罚款100元并扣考核5分,入井时间少于两小时的视为没有入井(陪同检查除外),入
6、井情况弄虚造假的核实后罚款500元/次。(九)督促煤矿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五个100%”。1.防突队每次打钻结束后,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会同煤矿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退杆,数清钻杆根数,并作好记录,在煤矿的打钻记录上签字,确保打钻有效深度在60米以上,做好起始点记录,留足20米的超前距;无故不参加现场退钻杆验收的罚款500元/次,扣当月实绩考核10分。2.督促煤矿将放炮地点设置在防突风门以外距放炮地点不小于300米的避难硐室或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地点,确保实现远距离放炮。发现煤矿没有执行,既不制止又不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3.在煤矿进行石门揭煤前现场盯守监督,督促煤矿严格落实揭煤安全措施,没有盯守的将予以停岗处理。4.督促煤矿严格执行“先抽后采,先抽后掘”的规定。发现煤矿没有执行,既不制止又不汇报的将予以停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