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股权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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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第八章 股东与股权股东与股权本章分为四节:股东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本节包括三个问题:本节包括三个问题:一、股东的概念一、股东的概念二、股东的法律地位二、股东的法律地位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一、股东的概念一、股东的概念1、股东的定义。【股东】是指与公司有投资关系并因此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2、股东的分类。依据取得股东资格的原因和时间不同,可分为原始股东和继受股东。依据投资动机,可分为经营股东、投机股东和投资股东。二、股东的法律地位二、股东的法律地位1、股东享有股权。2、股东平等。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三、股东的权利

2、与义务(一)股东的权利新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1.参与权。参与权。即即参参与与公司重大决策、参与公司管理或选择管理者的权权利。如: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无表决权股除外优先股股东例外。表决权一般情况按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行使,但新法规定有限公司可按章程约定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公司按股份表决。(新法第43条,第104条)表决事项为公司法规定的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股东也具有选举和被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少数股东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和提案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10%表决表决权有权提议。召集和主持权:在法定情况下行使

3、。临时提案权:股份公司中3%表决权。第第4040条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第第4141条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会召集

4、,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持;监事会或者

5、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新公司法:(股份公司)第101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02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6、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103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

7、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2.知情权。知情权。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的权利。新法第28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

8、查阅。新法第新法第97条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报告置备于本公司。第第98条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3.监督权。监督权。如

9、:通过股东会和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4.利益请求权(收益权)。利益请求权(收益权)。如:股利分配请求权。一般按其实缴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新法第35条规定:有限公司可按章程规定比例分配;第167条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另定除外)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新法187条规定: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5.股权处分权。股权处分权。如: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6.新股优先认购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公司原有的股东对新股有优先认购权。7.行使股东诉权。行使股东诉权。一为自己利益之诉,是损害赔偿之诉。二为公司利益之诉,也称“代表诉讼”或“派

10、生诉讼”。新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

11、更登记。新法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12、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表诉讼)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诉讼)2、股东的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认缴股款。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得抽回出资。填补出资。第二节第二节 股股 权权本节包括三个问题:本节包括三个问题:一、股权的概念和种类一、股权的概念和种类二、股权的法律性质二、股权的法律性质三、股权的形式三、股权的形式一、股权的概念和种类一、股权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股权】即股东权,狭义

13、是指股东因与公司投资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广义还应包括股东的义务。股权法律关系实质上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2、分类: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依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股利分派请求权,剩余财产请求权等。多为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多为管理权利。如: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等参与权或监督权。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和非固有权。这是依股权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固有权又称不可剥夺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非

14、固有权又称可剥夺权,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剥夺或可限制的权利。共益权多属于固有权,而自益权多属于非固有权。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一般股东权是指公司的普通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特别股东权则是指专属于股东中特定人的权利。二、股权的法律性质二、股权的法律性质1所有权说。该说认为:股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是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并存,称之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2债权说。该说认为,股东享有债权,公司欠股东

15、债。3社员权说。该说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营利性社团中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属于社员权的一种,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4.独立民事权利说。该学说认为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与物权、债权均不同。是股东出资的对价,兼有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属性,既有自益权,也包含共益权。三、股权的形式三、股权的形式第三节第三节 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本节包括三个问题:本节包括三个问题:一、出资的概念一、出资的概念二、出资证明书二、出资证明书三、出资的转让三、出资的转让一、出资的概念一、出资的概念我国公司法中通常使用的出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出资是和股份对应的概念,通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

16、股东对公司所作的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广义的出资可泛指各种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二、出资证明书二、出资证明书1、概念【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的文件,是一种权利证书。2、法律特征(见教材)3、记载事项4、法律效力三、出资的转让三、出资的转让1、出资转让的概念出资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他人的行为。2、出资转让的方式及限制出资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即股东将出资转让给现有股东;二是公司外部的出资转让,即股东将出资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另一种分类,按转让原因:任意转让:

17、内部转让股东会同意的外部转让股东会不同意的外部转让因强制执行的转让因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转让因继承的转让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新新公司法公司法:新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

18、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法第73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新法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

19、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即股东之间的转让不受限制。外部转让,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人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

20、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法定原因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公司可依据与该股东达成的股权收购协议或法院的判决收购该股权。自然人股东死亡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该股东的股权。公司除依法回购股权或依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外,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作另行规定。3、出资转让的程序变更股东名册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

21、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新新公司法公司法第第74条条:依照本法第:依照本法第72条、条、第第73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章程

22、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四节第四节 股份公司股东的股份股份公司股东的股份一、股份的概念和特征一、股份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均分公司全部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2、特征、特征不可分性。不可分性。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金额性。金额性。平等性。平等性。股份的平等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金额相等。二是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股权相等。可转让性。可转让性。二、股份的表现形式二、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股票1、概念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我国公司法第129条第2款(新法第126条)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23、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与股票形同表里,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容,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股票不能离开公司股份而存在。2、特征股股票票是是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成成立立后后签签发发给给股股东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而非设权证券。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而非设权证券。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股票是一种风险证券。股票是一种风险证券。三、股份的分类三、股份的分类

24、1、普通股和特别股2、记名股与无记名股3、额面股和无额面股4、其他特殊类型的股份(票)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A股、股、B股、股、H股、股、N股、股、S股等股等四、股份的转让四、股份的转让1、概念【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的程序将自己的股份让与受让人、由受让人取得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是以股票为交易对象所进行的流转活动。2、股份转让的意义3、股份转让的原则自由与限制限制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对对公公司司董董事事、监监事事、经经理理所所

25、持持股股份份的的转让限制转让限制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对股票质押的限制对股票质押的限制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4、股份转让的方式、股份转让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程序因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而不同。记名股的转让无记名股的转让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股份转让:新法第138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139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新法第140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

26、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法第141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新法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27、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新法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

28、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五、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五、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处理灭失的处理1、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股票无效2、申请补发股票新法第144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案例】(教材P321)甲系丙与乙的婚生女,乙与丙离婚后与丁结婚,甲系丙与乙的婚生女,乙与丙离婚后与丁结婚,1996年,乙、丁和戊分别出资年,乙、丁

29、和戊分别出资25万元、万元、255万万元、元、5000元设立丁有跟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中元设立丁有跟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去世后其出资如何处理做出约定。未对股东去世后其出资如何处理做出约定。1998年年5月,乙因车祸不治而亡。甲得知其父死亡的月,乙因车祸不治而亡。甲得知其父死亡的消息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在有限责消息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财产。因甲住在外地,不愿参与公司任公司中的财产。因甲住在外地,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甲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将乙的股份转让给经营,甲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将乙的股份转让给丁,转让所得现金归自己所有。审理中,丁同意丁,转让所得现金归自己所有。审理中,丁同意甲与自己共同继承乙的股份,但拒绝购买乙的股甲与自己共同继承乙的股份,但拒绝购买乙的股份。份。问题问题 (1)甲可否继承其父乙的股份并当然取得甲可否继承其父乙的股份并当然取得股东身份股东身份?(2)法院可否判令丁购买甲应继承的股份法院可否判令丁购买甲应继承的股份?(3)由于甲与丁就乙的股份处理达不成一由于甲与丁就乙的股份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能否将公司解散进行清算,致意见,法院能否将公司解散进行清算,随后甲、丁依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随后甲、丁依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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