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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电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风电场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潮湿情况下的自燃物品和易燃物、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第四条 风电场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2、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五)、组织无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风电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风电场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的,按其规定执行;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统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
3、划分。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去年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第八条: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监督危险化
4、学品安全管理。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风电场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所属安全生产监督
5、管理部门行使。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批。第十一条 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
6、评价报告由卫生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工程的安全负责。第十六条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前及竣工后,安全预评价应由合格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责。第
7、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后,依法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定点生产。专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法取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登记证书,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地点和管理人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相关记录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国家
8、标准。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规划和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安全防护距离标志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需要转产、停产、搬迁或者关闭的,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费用由
9、企业承担。因城市发展或者有关部门。规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清理、改变生产、搬迁,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操作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和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10、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乙两种。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有剧毒化学品和精炼油以外的产品才能进行操作,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六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
11、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要求。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是,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
12、购房证,凭购买凭证购买;(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购买许可证,凭准购证购买;(三)个人不得购买杀虫剂(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货凭证购货、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运输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取得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取得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取得运输部门相应
13、的运输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 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车辆运营许可证,并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第三十二条 负责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寸甲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三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许
14、可证。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书和车船积载容器的检验证书,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第三十五条 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携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第三十六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它应该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15、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九条 风电场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存放移交和收集的危险化学品,并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第四十条 生产废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依法自行处置废旧危险化学品,可以由所在地
16、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使用剧毒化学品和其他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
17、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 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单位应与当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援助协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外单位提供救援服务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遵守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指挥和领导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
18、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四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二是由工会和监事会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四十八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措施。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处罚。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
19、动的,其超范围经营部分按照无证经营处罚。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更危险化
20、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以 l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l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检验运输车船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二)未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三)未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或者未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的;(四)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第五十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第五十九条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