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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资质申报.2第三章 项目报备评审.4第四章 安全运作管理.5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露天储存管理.11第六章 附则.15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危险化学品(下称“危化品”)运输、仓储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各区域公司和各直管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为“各单位”。第三条第三条危化品安全工作管理职责(一)公司安全管理本部依据国家、行业相关法规和公司有关要求负责对公司立项、运作的危化
2、品项目的安全工作进行评审、指导、检查、监督。(二)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化品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单位危化品项目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建立实施本单位危化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报安全管理本部备案。(三)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参与本单位危化品项目的立项、合同评审,负责安全操作规程的起草,负责对本单位危化品项目的运作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四)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的运作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运作安全。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申报资质申报第四条第四条 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参与本单位危化品仓
3、储、运输资质的申报工作,按照国家法规依法取得危化品业务相应的经营资质。第五条第五条 申报条件(一)人员、机构1.从事危化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化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2.储存危化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3.从事危化品运输和储存的相关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输和储存的危化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储存方法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处理措施。运输和储存危化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个人安全防护用
4、品。4.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根据从事危化品业务的规模需建立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化品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并报送安全管理本部审核、备案。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50 辆车设1 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 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二)设备设施1.用于危化品运输和储存的特种设备、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由取得
5、资质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制造,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和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并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定期检测。2.危化品运输车辆要求:自有专用车辆应有 5 辆以上;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的要求;罐式专用车辆及罐体应当经车辆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车辆应配备有效通讯工具和与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车辆应停放于专用停车场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车辆应当安装行车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3.危化品仓库:危化品必须储存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化品仓库
6、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化品储存仓库。仓库场地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配备符合产品要求的相应的消防、防爆等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检验合格。4.储存危化品的仓库应根据危化品的种类和特性,在仓库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环境保护等安全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标识,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营要求。5.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三)安全规章制度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健全
7、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仓库、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第三章 项目报备评审项目报备评审第六条第六条 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确定开展危化品项目前,需备齐下述资料提交安全管理本部评审:本单位的危化品资质、项目的经营范围、安全组织机构、项目的基本情况报告(厂商背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车辆设施设备配置情况、项目线路风险评价、安全作业体系文件、项目实施计划等)、项目安全工作方案等,参照公司新业务、新机构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报新业务、新机构安全生产备案表。第七条第七条 安全管理本部负责组织对危化品
8、项目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分析报告、运作方式、合同中安全责任条款、作业现场安全设施措施等系统工作进行调查分析后,提出评审意见,确保项目立项的安全条件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本部对项目立项如有不同意见,将书面发送立项单位及总部相关部门,必要时呈报公司安委会。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运作管理安全运作管理第八条第八条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组织人员制定安全有效的运作方案,完善操作作业程序;安全管理本部和业务、运作等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参与对运作方案和作业程序的评审。第九条第九条安全风险评价和应急救援:(一)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对本单位危化品项目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度,制定应
9、急救援预案等,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事故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重大危险源登记和相关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公司安全管理本部。(二)在危化品储存、运输等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根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资料建立专项应急预案,并按行业规定,定期进行演练。安全管理本部对演练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四)危化品运输风险评估: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对危化品运输运作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结合产品特点对装卸、运输设备、设施、运输环境等方面制定相应防范措施;还应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运输线路进行风险评价,标明线
10、路中的风险点(限速、学校、工厂门口、道路交叉点或十字路口、城镇或集市、道路施工路段、急转弯处、长大下坡道、狭窄桥梁和隧洞、可能发生劫车事件或其它破坏活动的地点、可能发生山体滑坡的地点、航道、锚地、港池、泊位、当地政府的禁令等),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对驾驶员、船员、押运员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证考核合格。(五)仓库作业风险评估: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对危化品仓库运作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结合产品特点对装卸、储存、作业设备、设施、仓库环境等方面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对装卸操作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证考核合格。(六)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根据危化
11、品运作实际要求和应急机制,建立夜间、节假日非正常工作时间的值班制度。(七)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根据运作过程可能产生的风险危害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每季度不少于 1 次。第十条第十条 岗位规程:依据国家、省、市、行业有关危化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危化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参照公司有关规定,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危化品检查规定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整改:参照公司有关规定,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管理程序,对危化品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
12、患立即进行整改。事故隐患整改遵循“三定”原则,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期限。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先停产,待隐患整改完成后,再恢复生产。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参照公司有关规定,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安全培训管理程序,规范有关危化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二)危化品从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危化品等从业必需资格证书的复查。(三)危化品从业人员作业前必须接受项目单位作业流程、安全作业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所有培训、考核必须记录、存档。(四)在岗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两次的危化品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转岗人员或作业
13、流程发生改变时,视同新员工应重新接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一)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索要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根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编制整理本单位危化品的技术说明书。(二)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依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组织专门人员建立危化品档案,结合产品特点制定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一)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建立本单位危化品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按计划定期
14、组织消防演习,并做好总结、记录和存档。(二)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按规定配备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安全档案管理: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危化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规章规程、本单位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车辆合格证明、检测检验证明、维护保养相关资料、事故应急预案、年度、季度、月度总结、安全月报表、单位生产会议记录、培训考核和安全活动记录、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考核记录、本单位各类检查记录和隐患
15、整改记录、事故的处理和统计记录、考核评比奖惩记录、设施设备档案、消防安全档案、对外承包(租用)合同、安保工作的各种记录等。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承包商和外来人员管理(一)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根据公司有关管理程序,实施对外包设备、人员等业务的安全管理;(二)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危化品项目的运作、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危化品资质的单位。承包、承租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危化品资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用良好、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有技术的法人单位;(三)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制定人员出入管理规定,对外来人员的出入实施引导和监督管理,进入危化品仓库装卸的车辆必须具有有关政府核准的
16、危化品营运资质且必须为专用车辆,危化品仓库的管理人员不得安排给不具有营运资质和非专用车辆进行作业;(四)无危化品经营、运输许可资质的分包商不得分包危化品业务。(五)无危化品储存资质的分包商不得分包危化品仓库业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危化品安全储存(一)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遵照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等标准要求进行储存。(二)储存的危化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化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化品的性能标志设置。(三)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根据危化品性能
17、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化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驾驶员工作时间(一)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驾驶员驾驶时间管理程序,合理调度生产,严格禁止疲劳驾驶。(二)从事危化品运输的驾驶员,连续两个班次之间的有效休息时间应不少于8 小时;连续驾驶 4 小时至少要有 30 分钟的休息;连续 24 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三)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要求驾驶员:在感觉疲劳时,必须立即停车休息,消除疲劳后方可继续驾驶。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槽罐清洗置换(一)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制定相应槽罐车清洗置换程序,不同产品换装时,运作和安管部门应根据职责严格实施有关清
18、洗置换程序。(二)不同危化品对槽罐车有不同要求,槽罐配载的危化品不得轻易更换,确实需要更换必须经专业机构认可,并经专业机构进行彻底清洗后才能更换使用。针对不同的产品应制定出清洗和检验方法。(三)如果委托给专业槽罐清洗机构,应先对其进行审核,确定其持有国家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废弃物和废水进行收集和处理,并有相关记录。(四)如遇换装不同产品,应在装车前提交符合资质的专业清洗机构出具的槽罐清洗报告和符合资质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并同时记录上次的装载物名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车辆停泊(一)危化品专用车辆只能停放在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检查认可的停车
19、场,运输途中驾驶员只能将危化品专用车辆停放在指定线路上被确认的停车地点,外协停车场也应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并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检查认可。在调查选择停车地点时应综合考虑:车辆短时停放的安全、过夜停车的安全、车载货物的安全、驾驶员的安全等。(二)在道路上的紧急停车,必须按规定在距车辆适当的距离放置三角警示牌和圆锥筒,车轮加放三角木。(三)危化品车辆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附近不得有明火;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四)液化气罐车在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
20、用停车场停放。(五)危化品车辆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六)危化品车辆在库区装卸时,应严格按照划定区域在装卸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停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行车记录仪和 GPS 使用(一)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的危化品车辆应安装使用行车记录仪或GPS 实时监控系统,并制定系统的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检查和记录,用以监控驾驶员是否按确定线路行车,是否有违规驾驶行为以及在车辆发生事故时能快速确认位置,做出及时反应。(二)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制定记录仪和GPS 监控系统的使用及管理程序,及时读取和分析监控信息,重点对超速、急刹车、
21、未在指定位置停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进行监控。针对发现的问题,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整改效果。(三)运输危化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严禁搭乘其他人员,车辆行驶速度严格按道路限速标志行驶,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80km/h,非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km/h,当地有限速标志的遵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安全现状评价,评价周期以法规或当地政府要求为准,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应根据制定的运作规程认真实施,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管
22、理本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从事危化品业务的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按照上级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证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按照危险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第五章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露天储存管理危险化学品露天储存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危化品不得露天储存:(一)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有毒物品、放射品等;(二)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化品;(三)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
23、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化品;(四)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 规定,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五)化学产品技术说明书(MSDS)上明确禁止露天储存的危化品;(六)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露天储存的危化品。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危化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组和分垛,必须留出足够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不同情况下危化品的露天储存要求(一)露天储存危化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化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储存作业场所设置相
24、应的监控、防范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二)散装包装货长期露天储存1.露天长期储存的货物堆垛必须垫高,下加托盘或木垫,不能直接接触地面,防止雨水侵蚀。2.易燃固体露天储存,要求在夏季必须有降温措施,配备喷淋设施,保证喷淋有效全面覆盖相应区域,并同时保持货物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接照晒。3.腐蚀性物品露天储存,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4.露天储存必须严格按化学产品技术说明书上的要求进行堆码,不能超过规定高度或规定的堆码层数。5.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
25、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散装包装货备货出库的临时露天储存(一)临时备货出库的散装危化品,在库棚或露天临时储存时,必须注意防晒、防雨,及时通风。(二)库棚或露天临时储存最长不得超过12 小时,不得过夜储存,当天未完成发运的危化品货物,必须将其返回库房内按要求进行储存。未经相关处理不得使用同一车辆转运危险特性互为禁忌的货物,清扫、装卸易燃危险货物时,应使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适合装载危化品的运输包装工具,如集装箱、罐式集装箱(ISO TANK)、槽罐车等,运输包装上必需有相应的危化品标识及安全提示。在露天存放时
26、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在专属场地内存放,场地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监控防护条件。(二)罐式集装箱、槽罐车等还应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规定。(三)在库区堆场待发运的危化品重载罐式集装箱(ISO TANK)、槽罐车等不允许长时间露天停留,严禁作为仓库和液体储罐的功能使用。其它危化品装载工具,如集装箱、吨桶等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消防与环保要求(一)储存危化品的露天场地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等相关规定,并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吸烟并限制动火,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并根据所储存的货种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
27、灭火设施以及通信、报警装置。储存区域内输配电线路、灯具、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二)储存危化品的区域,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污水收集池,用于雨水、污水、废水的收集。收集池的容量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确定,污水的处理应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三)对发生泄漏或渗漏的危化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采取相应的堵漏措施,并对地面残留物按要求进行无害清理。(四)危化品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应由专业的废弃物处理公司进行处置,禁止在危化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及演练(一)露天储存场地应当在堆垛近距离内,张贴所储存
28、危化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配备相应类别危化品的应急设施设备材料等,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化靴、吸附棉等。(二)相关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结合实际存放的危化品特性,建立不同类别危化品的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并向当地安监部门和上级公司备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露天储存场地安保(一)库区安保人员应对储存危化品的露天区域进行定时巡查并做好相应的巡查记录。(二)危化品进场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检查货物外包装有无破损及渗漏现象并做好相关记录;应对进出场地的车辆进行资质审查,凡无危化品运输资质或携带材料不全的车辆禁止出入场地;入场后应按相关要求检查盘点
29、,并做好出入场区的登记。(三)危化品进场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露天场地应采取防雨防晒措施,在储存期内,应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内容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不符之处,应以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件 1 xx 公司新业务、新机构安全生产备案表是否新业务新机构重大危险源级别电话电话传真占地面积二级公司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地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姓名填报人姓名电子邮箱单位从业人员数量所在行业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类型主要风险描述:备案材料清单: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备案意见:区域单位申请备案意见:(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公司审核意见:股份公司意见:(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