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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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权基础第一章 一、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一)意义: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之法律规范。也就是说,谁可以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得何种法律效果。(二)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与其他法条(三)得作为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1 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3 损害赔偿请求权 4 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5 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6 不作为请求权:(四)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之顺序:1 契约上请求权 2 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上请求权 3 无因管理上之请求权 4 物权关系上之请求权 5 不当得利请求权 6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7其他请求权(五)请求权之检验并不是对错得关系,而是

2、透过如此的检查方式,可以避免对於案例事实的遗漏。且本於目的性考量,避免检讨特定请求权时,需以其他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为前提。第二章 通则 一、体系表:二、法例:(一)法源及法学方法 1 民事法律适用之顺序 2 法律 3 习惯:通说指称习惯法而言。其需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认心为其成立之基础,且依民法第二条习惯需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始得适用。如合会祭祀公业。祭祀公业:1 祭祀公业请参照最高法院七十年第二十二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九二号判决。2 以祭祀祖先为目的而设立之财产,其需有享祀人、设立人与祭祀公业财产。3 派下权:派下员对於祭祀公业所有权利义务之总称,同时具有财

3、产权及身分权之性质。4 法理与类推适用:(1)法理:法律之原理。实务上认为新订之法律得以法理适用於法律施行以前之实务案件当中。(参照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五八号),但王泽鉴老师认为除非立法者有溯及既往之规定,否则原则上应采取否定之见解。(2)类推适用 乃比附援引将法律於某案例类型 a 所明订之法律效果,转移适用到法律未设规定之案例类型 b 上。因此,要先确定 b 是法律所未规定,使法律漏洞 1,例如: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未规定非婚生子女得请求慰抚金?(未婚妻?)1 现实法律规范与当初立法者所设想之状况有所出入,换句话说,就是违反立法者心中原订的计画,重点不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法律没有规定违反

4、了立法者之计画,如果立法者是有意沈默就没有法律漏洞存在,自然也没有必叫填补,因此,要进行漏洞填补,首要要存在确实有漏洞才可以进行类推适用!另外要注意,就是关於法律漏洞,学者将他区分成开放性漏洞与隐藏性漏洞,前者乃依照立法者之目的应规定而未规定,后者乃指立法者应为例外规定而疏未为之。前者较好判断,通常以类推适用处理,后者之情形,由於外观上法律有规定,但由於其已经违反立法者之计画,而系透过目的性限缩方式填补。再者,寻求相类似的规范 a 探求其规范意旨(即目的)以发现同一法律理由。基於平等原则将 a 之法律效果,转移用到b。典型案例:七十九年第二次决议。土地与公路没有适宜联络,土地使用权人得否通行至

5、周围地以至公路?5 判例 法院就具体案件做成的判断对外发生一定效力者称为判决,而经最高法院会议选择做为以后判决先例者即为判例。判例原则适用:应当严格审查后才能接纳,不应一昧机受判例见解。尤其需注意判例事实与系争事实之相似性并以平等原则为基准。请问判例是否可以构成我国民法得法源?又适用判例之原则如何?请举三例说明民法修正之后(一)判例不能在适用?(二)判例仍可以继续适用?(二)使用文字的准则(民法第三条)(三)决定数量之标准(民法第四及第五条)二、私法自治(一)传统私法三大原则:1 所有权绝对 2 契约自由原则 3 过失责任原则(二)私法三大原则之修正 1 所有权绝对之修正:例如:善意受让及民法

6、第三百四十九条。2 契约自由原则之修正:例如:定型化契约条款(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一及消保法第十一条)3 过失责任原则修正:无过失责任体系之建立。为维护各人活动自由避免动辄得咎,在侵权行为法上,固然采取过失主义,但因应工业进步,医学发达,科技日新月异,许多事件发生通常造成重大伤亡,帮阔飞机失事,工厂排放废水,海域发生污染无法捕鱼,被害人要证明加害人有过失非常困难,且上开情事纵使加害人已尽注意义务,也难担保不会发生损害,尤其损害事件的原因对社会大众有益,但损害发生时,结果之大若要被害人自行成班举证,於公平正义难谓相符,此称为危险责任或无过失责任。何谓结果责任?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八十六年律师

7、)1 结果责任:不问行为人有无过失,以行为之结果发为准,现行制度已不采此种责任为归责事由。2 过失责任:目前我国损害赔偿之归责事由。於加害人有故意或过失时,始负赔偿责任。3 无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是相对於过失责任之概念,加害行为之成立,例如侵权行为,不以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为其要件,而系以特定之危险之实现为其归责之理由。此包括:持有或经营特定具有危险物品、设施或活动之人,於该活动设施或活动所具危险之实现。其目的在於对於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而非对不法行为之制裁,因此是一种分配正义。因此特色有四(一)危险制造源。(二)控制危险之能力。(三)损益同归。(四)责任分担。三、权利之概念:(一)依照权利之内容:1 财产权(1)债权: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请求为一定之给付。(2)物权:得直接支配领特定物具有排他效力之权利。(3)准物权与无体财产权:2 非财产权(1)人格权:以人格利益。(2)身分权:一定身分关系。例如:配偶权及亲权。(二)以权利作用来区分 1 请求权:2 抗辩权:3 形成权:4 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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